黄华竖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妇幼保健院,广西 容县 537500
试析同病异治与异病同治及其在中医儿科临床中的应用
黄华竖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妇幼保健院,广西 容县 537500
同病异治;异病同治;儿科
证同治同,证异治异,是中医临床论治的基本规律。在临床诊治过程中,常可见一种病包括几种不同的证,不同的病在其发展过程中可以出现相同的证,因此,往往采取 “同病异治”或 “异病同治”的方法。
“同病异治”,在 《素问》中有两种含义:一是同一种疾病采用不同的治疗工具;二是同一种疾病运用不同的治疗原则。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1,2],“同病异治”指同一病症,可因人、因时、因地的不同,或由于病情的发展,病型的各异,病机的变化,以及用药过程正邪消长的差异,治疗上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治法。异病同治则是指不同的疾病,若促使发病的病机相同,可用同一种方法治疗。它们是辨病与辨证相结合的两种治则,体现了中医辨证施治的精髓,即 “证同治亦同,证异治亦异”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反映了中医学诊治疾病着眼于对证候的辨析和因证候而治的特点。
“同病异治”首见于 《黄帝内经》, 《素问·病能论》曰:“帝曰:‘有病颈痈者,或石治之,或针灸治之,而皆已,其真安在?’岐伯曰:‘此同名异等者也。夫痈气之息者,宜以针开除去之,夫气盛血聚者,宜石而写之,此所谓同病异治也。’”《素问·五常政大论》曰:“西北之气散而寒之,东南之气收而温之,所谓同病异治也。故曰:气寒气凉,治以寒凉,行水渍之。气温气热,治以温热,强其内守。必同其气,可使平也,假者反之。”《素问·异法方宜论》篇第十二亦有记载,“黄帝问曰:医之治病也,一病而治,各不相同,皆愈,何也?……”
异病同治在 《黄帝内经》中没有明确的论述,其起源于 《金匮要略》和 《伤寒论》,体现在同一方剂的重复使用上,即一方用治多病。其实质就是因证候相同而采取“异病同治”。清代陈士铎 《石室秘录》中最早提出 “异病同治”,将其定义为 “同治者,同是一方而同治数病也”。吴亦鼎的 《神灸经纶·证治本义》中则有 “天有四时不及之气,地有东西南北、寒热燥湿之不同,人有老幼少壮、膏梁藜藿之迥异,又有先富后贫、先贵后贱、所欲不遂,所欲病机发为隐微。治之者,或同病异治,或异病同治”之语句。
3.1 同病异治的临床应用 以汗证为例。小儿汗证有自汗和盗汗之分,是指小儿在安静状态下全身或局部出汗过多,甚则大汗淋漓的一种病证。小儿脏腑娇嫩,元气未充,腠理不密,容易汗出。若因先天禀赋不足或后天脾胃失调,或病后失养,皆可导致营卫虚弱。如果是由于表卫不固,则用玉屏风散加减;如为肺脾不足,可用培土生金法,即通过补脾气以益肺气的方法来治疗,可选用下述方药加减:党参10g,白术10g,茯苓10g,浮小麦15g,煅龙骨15g,煅牡蛎15g,炙甘草6g。如因久病化火化热,湿热郁蒸津液外泄肌表而致汗出之阴虚内热所致的盗汗,则可方用当归六黄汤加减。
3.2 异病同治的临床应用 小儿的脏腑娇嫩、形气未充,常存在脾常不足、肺气亦弱等病理症状。玉屏风散是中医扶正固本的传统名方,其主要成分为黄芪、防风、白术;方中黄芪益气固表,有促进免疫功能发挥的作用;白术健脾益气;防风驱风解表,具有双向调节机体的免疫的功能。通过查阅文献发现,以玉屏风散 (或汤剂)加味应用,可以治疗多种儿科常见疾病,如久泄[3]、小儿哮喘性支气管炎[4]以及原发性与继发性的肾小球肾炎[5]等。笔者临床中也常用玉屏风散 (方)加减治疗小儿反复上呼吸道感染、小儿过敏性鼻炎和哮喘反复发作等,疗效显著。临床上,只要证属脾肺气虚,均可采用该方加减治疗。
中医治病的治则,不是着眼于病的异同,而是着眼于病机的区别。异病可以同治,既不决定于病因,也不决定于病证,关键在于识别不同疾病有无共同的病机,病机相同才可采用相同的治法。以小儿汗证为例,其共同症状均有汗出,有些是以自汗为主,有些则以盗汗偏重,或自汗盗汗并见。因均有汗出症状,根据其不同的临床兼证表现,可判断导致其汗出的病机各不相同,故而使用不同的治疗方法。小儿肺脾肾常不足,体质虚弱,免疫力低下则容易被外邪侵袭而患病。因其本为脏腑功能不足,标为不同形式的疾病,因此固护患儿形气不足的脏腑,提高患儿免疫力,以加速病症的好转的过程。
[1]哈虹,张吉金.“同病异治”与 “异病同治”浅议 [J].国医论坛,2012,27,(5):44-45.
[2]张俊峰,张海峰.异病同治浅析[J].山西中医,2010,26(9):61-62.
[3]王文金.玉屏风散加味治疗小儿慢性腹泻病疗效观察 [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3,22(2):150-152.
[4]王红艳,苏秀霞,国献素,等.玉屏风散佐治小儿哮喘性支气管炎临床观察[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2,5,(26):61.
[5]关霖静.加味玉屏风散治疗小儿肾性血尿28例临床报告 [J].中外医学研究,2012,10(19):1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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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517(2013)08-0040-01
201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