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近五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综述与评估

2013-01-23 05:44郭小聪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均等化公共服务供给

郭小聪 代 凯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国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目标。近年来,理论界围绕这一议题展开了持续的分析与讨论,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具有比较明显的政策指向与实践导向,因此,如何使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推动理论发展与实践改善,是这一领域研究的关键。为此,有必要对近年来国内学界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研究情况进行系统、客观的梳理和评估,以明确已有研究取得哪些成果、处于何种水平,并为今后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提供方向、依据与借鉴。

本文选取2007—2012年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以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题的一些代表性文献,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性研究、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现状研究、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原因分析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研究四个方面进行综述,最后是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评估与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性研究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性研究是指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问题以及国内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等进行分析和探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议题:

(一)基本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根据一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全体公民不论其种族、收入和地位差距如何,都应公平、普遍享有的服务,其规定的是一定阶段上基本公共服务应覆盖的最小范围和边界。[1]尽管学者们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有不同的划分,如有学者将其划分为基本民生性服务、公共事业性服务、公益基础性服务和公共安全性服务四个方面[2],也有学者将基本公共服务分为底线生存服务、公众发展服务、基本环境服务和基本安全服务四个领域[3],但总体而言,基本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范围中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应该优先保证的部分,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领域。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的界定尤其突出了对 “均等化”一词的理解,学者们的一个普遍共识是:既要保证公民享受大致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又要体现地区的差异性。“均等化”概念可以从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机会均等和结果均等方面进行理解,但这里的 “均等”,只能是大体相等,不可能是绝对的相等,并且政府在提供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果的过程中,要尊重某些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4]因此,“均等化”并不是简单的 “平均化”,而是在承认地区、城乡、人群存在差别的前提下,保障所有公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其实质是 “底线均等”。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基础

从理论渊源来看,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更多的起源于西方的经济学路径,如福利经济学、区域经济学和财政学等学科都从不同角度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5]目前,学界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基础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福利经济学和社会公平正义理论两种视角。福利经济学探讨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基础,包括庇古的社会福利思想、补偿原则的基本思想、社会福利函数理论的基本思想和阿玛蒂亚·森的福利思想等福利经济学思想与帕累托最优定理、次优理论及第三优理论等福利经济学基本命题。[6]此外,有学者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追溯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基础,并依据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第一正义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和第二正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提出了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即受益均等原则、主体广泛原则和优惠合理原则。[7]福利经济学思想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的演化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呈现的特征,我国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的历史演变。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界点,改革开放之前(1949—1978),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表现为适应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以 “高度集中、城乡分割和低水平平均”为基本特征;改革开放之后 (1978年至今),公共服务供给制度逐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突出表现为 “体制转轨、城乡统筹和追求均等化”的特征。[8]具体而言,又可以划分为四个小的阶段,即:(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共服务供给制度:1949—1978年; (2)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公共服务供给制度:1978—1994年;(3)市场经济培育期的公共服务供给制度:1994—2002年;(4)市场经济完善期的公共服务供给制度:2002年至今。[9]分析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的演化历程,可以从一个侧面回答我国目前之所以会呈现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状况的制度性原因,为未来制度层面的改进提供依据。

(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标体系

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已有研究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标体系的研究,涵盖了省际[10]、城乡之间[11]和县级政府[12]等多个层面,涉及基础教育、基础医疗卫生、公共就业服务、基本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等多个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此外,在具体的指标设计上,呈现出从单纯考核客观指标测量到主客观指标综合测评的趋势。有学者综合已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标体系设计方式,提出了一个更具综合性指标设计特征的指标体系,即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设施与条件的均等化测评、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与公平度的主观测评和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能力与投入均衡性测评三个层面设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指标。[13]

(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际经验介绍与借鉴

当今世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比较成熟的国家包括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已有研究关于国际经验的介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某些国家具体经验的介绍;二是对同一类国家经验的综合分析。在一些国家具体经验介绍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介绍和分析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的立法、制度、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安排等经验。[14]有学者总结了世界各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做法,归纳出人均财力的均等化、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基本公共服务最低公平三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模式。[15]从已有研究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介绍中可以得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从立法、制度、管理等多个层面予以完善和创新,立足国情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措施。

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现状研究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异显著。已有研究主要从地区之间及不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两个视角分析了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状。

(一)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现状

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主要表现在区域之间、各省之间、同一省份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等方面。已有研究中,有学者对不同省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如对全国31个省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16],或者对某个区域内的一些省区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行评估。[17]也有学者分析了某一省份不同地区之间或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状况,如有的研究只聚焦于某一省份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现状[18],而有的研究则分析某一省份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两个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19]尽管不同学者在具体的指标构建上存在差异,但这些学者得出的结论却非常相似。一般而言,中西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低于东部地区,某一省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也有较大差异,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差异显著,农村地区居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远低于城市地区居民。

(二)不同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现状

事实上,不仅作为整体层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之间呈现非均等化的状况,而且具体到某一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非均等化的状况同样存在。例如,有学者以社会保障为例,指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之间及城乡之间公共服务存在明显的社会保障领域的非均等化现状与问题。[20]也有学者以基础教育为例,分析了陕北几个县的基础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状,指出不同县之间在教育硬件设施与师资水平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21]还有学者运用医疗卫生费用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数据,分析了我国城乡之间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的现状,研究表明城乡之间医疗卫生服务差异巨大。[22]尽管研究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不同,但从已有研究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在不同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我国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等存在明显的非均等化状况。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状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随着国家政策的推进,政府不断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有学者对2001—2010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分析指出,尽管近10年中国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增长速度很快,但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变化并不大。[23]有研究对我国省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变化趋势的分析表明,在2000—2010年间,中国各省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差异并没有缩小。[24]因此,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实的状况不容乐观。

三、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原因分析

已有研究对于造成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原因分析大致可分为两种取向:公共财政体制路径与政府管理机制路径。前者着重分析的是,由于公共财政的制度设计问题,造成了地区间地方政府的财力非均等与各层级政府的事权财权不匹配,从而导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存在差异;后者研究的重点则是,由于不同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非均等。具体来看,造成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财政分权体制影响约束

财政分权体制之所以会对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产生影响,其内在逻辑可以表述为:财政分权影响政府财政支出结构,造成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由于不同地区财政能力的差异,这种供给不足又会造成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均。本质上讲,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分权体制是一种财政收入激励制度,通过税制设计激发地方政府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然而,“先效率后公平”的地方发展战略与 “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的官员晋升制度放大了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增长、提高财政收入与谋求政治晋升的好处,导致地方政府热衷于经济建设,抑制了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造成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地区间差异。[25]有学者通过实证数据分析表明,财政分权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与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造成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26]在中国的财政分权模式下,经济增长导向的政府竞争和以GDP增长为主要指标的地方官员考核体系,造成基本公共服务总量供给不足,地区间不均等。

(二)公共财政体制有待完善

一般而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决于国家的财政体制安排。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状与现行的公共财政体制失效有很大关系,具体表现在:(1)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依然不足,占财政支出比重较低;(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的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3)基层政府承担过多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4)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从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来看,尽管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但与公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比,政府现有的财政投入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依然处于世界中低等收入国家行列。[27]在公共财政体制方面,我国自1994年实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央财政的困难,但却造成了基层财政困难和区域间财力不均,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弱化了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28]另一方面,现有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作为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主要补助形式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还不高,制约了其均等化效果。[29]从政府间公共服务责任分工、财力分配安排、转移支付效果三个方面来看,我国现有的财政体制运行不规范是导致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重要原因,体现在:一是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分工错位,责任重心偏低,造成县级基层政府责任过大;二是政府间财力分配不均等,重心偏高,县和乡镇级政府财力有限;三是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整体均等化效果微弱,不合理的转移支付结构使其偏离财力均等化目标,从而影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与实现。[30]

(三)政府管理机制有待健全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变量:一是经济发展能力 (决定财政汲入水平),二是公 共 服 务 供 给水 平。”[31](P47)除 了 上 述财政体制的不完善外,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状,还与政府现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机制失灵直接相关,具体表现为:(1)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动力机制不足;(2)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单一;(3)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均等化的决策机制不合理;(4)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非均衡。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官员政绩的考核主要以GDP为标准,而非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缺乏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府官员问责制度,必然导致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动力不足。[32]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主要以政府为单一的供给主体,缺乏多元化的社会参与机制和公民参与机制,造成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求结构失衡。[33]此外,从决策机制来看,决策过程表现为一种 “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造成各级政府均等化的决策表现为高度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决策者往往根据政绩和利益的需要决定基本公共服务的类型、数量和质量,热衷于投资一些易出政绩的短、平、快项目,而那些公众需求高却难出政绩的基本公共服务却不能得到充分供给。[34]除上述因素外,政府制定非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也是造成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重要原因。政府长期实行城市偏向型的非均衡制度安排,城市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较多,农村居民享受的少甚或享受不到基本公共服务,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存在很大的差异。[35]

此外,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状还与政府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缺乏统一的统筹规划和标准、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机制、缺乏对明确的政府责任主体以及缺乏系统协调的法规体系等因素有关。[36]

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研究

基于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现状的原因分析,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学者们从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与健全政府管理机制两个视角提出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前者旨在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匹配,实现地区间财力均等化;后者则强调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和管理水平,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科学合理的公共财政制度设计。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除了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投入的力度外,更需要在财政制度层面予以完善,包括:(1)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事权和财权;(2)合理确定县、乡基层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3)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学者们提出,要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依据各类公共服务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划分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37]针对当前县乡财政负担着基本公共服务的繁重任务而拥有非常有限的财权的问题,省级和地市级政府应当切实负担起应尽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县乡财力,提高基层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38]此外,在明确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事权和财权之后,应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包括试行纵向转移与横向转移相结合的模式,解决我国地区间差异较大的问题;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进一步规范财力性转移支付;压缩现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制化建设,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运行等。[39]

(二)健全政府管理机制

在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同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管理的机制。针对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政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政府供给与管理机制主要包括:(1)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绩效考核体系和问责机制;(2)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多元供给机制;(3)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决策过程的公众参与机制;(4)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绩效考核体系和问责机制对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起着激励和约束的作用,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可以使财政分权体制下政府热衷于经济建设的财政支出结构发生变化,缓解基本公共服务政府供给动力不足的问题。[40]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性质的不同,引入市场机制和第三部门的力量,对不同类型的基本公共服务采取不同的供给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多元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格局,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41]通过发展公众偏好显示技术和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决策过程和供给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够满足公众的偏好,促进供求的结构均衡。[42]此外,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均等化制度安排上,按照基本公共服务的原则,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支持,改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歧视性制度安排。[43]

推进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政府从政府行为的理念 (从重效率到重公平)、功能(从重经济建设到重公共服务)、政策工具 (从重“事后补救”到重 “主动发展”)、财政体制 (从生产建设型财政到公共财政)、绩效评估 (从重经济增长到重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等多个方面予以变革。[44]此外,在具体的操作层面,需要政府制定全国层面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制定科学、合理、动态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45],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促进和规范[46]。

五、评估与展望

(一)对已有研究的评估

综观学术界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的研究,结合本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已有研究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性问题以及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状、原因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等问题有了比较广泛和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为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改善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借鉴,也为理论界进一步开展该议题的研究提供了基础和方向。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已有研究是否触碰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 “真实世界”?对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政策效果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和影响?对这些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答案。总体而言,已有研究尚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

1.地区间研究多,群体间研究少

从研究的对象来看,大多数研究选择以区域之间或城乡之间,尤其是各省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作为研究对象,相对忽视了对不同群体之间均等化状况的分析[47],只有少数研究关注了农民工、流动人口等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现状[48]。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在于对数据资料的可得性上存在问题,即现有的官方统计数据更多的是只提供不同地区、不同省份的数据,缺乏对不同群体数据的提供,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调查存在的诸多限制和障碍造成的。

2.制度性研究多,实证性分析少

从研究的方法来看,大多数研究从制度性层面分析了造成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现状的原因,提出了相关的制度性改进措施,但缺乏实证研究。[49]具体而言,已有研究在对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原因和改善途径的分析上,主要集中在财政体制和政府间财政关系上,缺乏对地方政府行为偏好的实证分析。[50]此外,在实证研究中,大多数已有研究通常采用统计数据作为定量分析资料来源,鲜有研究采纳案例研究等定性研究方法,通过实地调研等形式收集资料进行定性分析。

3.政府供给角度研究多,公众需求角度研究少

从研究的视角来看,大多数研究是从政府供给角度出发,相对忽视了公众需求角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涉及两个层面的行为主体,即服务的供给者——政府与服务的消费者——公民。只有很少的研究注意到了从公众需求的视角讨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问题[51],更多研究则集中在政府供给层面,如研究增强政府的财力保障,开展多元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等,忽视了对公众需求层面的考察。忽视对公众需求的考察,很容易导致的后果是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与公众的需求结构之间存在偏差。

(二)需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1.“财力均等化”与 “政府行为偏好”

当前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推进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关键是 “财力均等化”或“财政中心论”。[52]这种观点的逻辑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与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直接相关,不同地区之间实现了财力均等化,则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随之实现。应当说,政府财政能力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基础,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许多经济发达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供给水平并非与其经济地位相当。此外,在对实证数据的分析中,有研究表明,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三大地区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对地区内部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不明显。[53]这就从一个侧面表明,地区经济水平或财力水平并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唯一影响因素,财力均等化也并非意味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学者分析了财力均等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之间的关系,指出 “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与否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财政的收入状况,而地方政府职能上的定位及其表现出的财政投入的流向则成为公共服务供给均等与否的直接原因”[54](P32)。换句话说,如果控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规模这一变量,那么,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及其财政投入流向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与否的关键变量。由此可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要关注政府间的财力情况,更要关注政府的行为偏好。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安排和财力均等化对改善公共服务水平并不是实质所在,财政分权制度下参与主体的行为选择才是影响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因素……财政均等并不意味着公共服务均等,而主要在于地方政府的行为偏好及其在经济增长和公共服务目标的选择上。”[55](P37)

2.“政府供给”与 “公众需求”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也取决于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即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否与公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匹配。如果政府对某一类型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了很多,然而这种服务类型并不是公众所需要的,就会造成政府的供给结构与公众的需求结构之间的失衡,影响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一些研究表明,由于对公众需求的忽视,造成基本公共服务的政府供给结构与公众需求结构出现失衡的状况,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不符合公众的偏好,影响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效果。[56]强调基本公共服务的政府供给与公众需求相匹配,可以从两个视角来理解。首先,从理论分析上看,不同于私人物品的市场机制运作过程,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与需求由于受基本公共服务本身的公共物品属性特征以及政府供给过程的复杂性影响,基本公共服务的供需结构存在天然的缺陷。[57]尤其是在当代社会,由于社会分层、地域差异以及公共利益的类型多样性,致使公共利益的差异性日益突出,不同群体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单一式供给方式很难符合公众的差异性需求。[58]其次,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基本上属于供给导向型模式,这种 “自上而下”的供给模式存在诸多问题。[59]在这种供给模式下,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结构仅是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忽视了对公众需求偏好的考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基本公共服务供需结构的失衡,造成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效用的降低,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不高,从而影响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三)未来的研究方向

针对已有研究存在的不足,结合上述对 “财力均等化”与 “政府行为偏好”、“政府供给”与“公众需求”的分析,我们认为,未来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一议题的研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1.关注弱势群体

受制于二手数据来源的缺失与调查数据收集的限制,开展大规模的关于群体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研究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是未来研究的一个可行方向。一般而言,城市弱势群体 (如农民工群体等)与其他城市阶层群体相比,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更为不足,对这些群体进行深入研究更具理论和实践价值。今后的研究可以选择某个或某几个城市的农民工群体作为研究对象,采用科学抽样的方法,对这一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状况以及公共服务需求进行调查,为政策制定提供可参考的依据。

2.注重实证分析

地方政府行为偏好是影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否的关键因素。因此,未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就在于分析探讨哪些因素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即政府的财政支出行为与结构受哪些因素影响。针对已有研究定性研究的不足,可以采取案例研究的方法,以某一省份为例,针对这一省份不同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差异展开研究。具体而言,选取两个财力大致均等的地级市,测算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则重点研究差异产生的影响性因素。在资料收集层面,主要通过对政府官员进行深入访谈,了解与分析其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行为的动机与限制性因素。在政策建议上,可以根据研究发现的影响性因素,调整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激励方式,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列入官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并赋予较高的权重,促使政府行为发生转变。

3.强化公众需求研究

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需要,因此,公众的需求偏好与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满意度是衡量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重要指标。未来研究可以以某一省份或地区为例,调查当地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偏好,分析其基本公共服务的客观评价结果与公众的主观评价结果是否一致。在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主客观评价比较上,采用统计数据分析与问卷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比较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与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分析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差别并探究差别产生的原因。政府在政策改进方面,可以针对基本公共服务主客观评价上的差异,依据公众的需求偏好,调整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顺序和数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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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雷晓康、曲婧:《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以陕北几县为例》,载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1)。

[22]和立道:《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及均等化路径》,载 《财经科学》,2011(12)。

[23]李文军、唐兴霖:《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来自中国省级面版数据的分析》,载 《中州学刊》,2012 (4)。

[24]安体富、任强:《中国省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变化趋势:2000年至2010年》,载 《财政监督》,2012 (10)。

[25]吕炜、赵佳佳:《我国财政分权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体制性约束研究》,载 《财政研究》,2009(10)。

[26][49]宋文昌:《财政分权、财政支出结构与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实证分析》,载 《财政研究》,2009(3)。

[27][44]张立荣、冷向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向下的政府行为变革》,载 《政治学研究》,2007(4)。

[28]安体富、任强:《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问题与对策》,载 《财贸经济》,2007(8);胡均民、艾洪山:《匹配 “事权”与 “财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路径》,载 《中国行政管理》,2009(11);江依妮:《中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地方化及其后果》,载 《经济学家》,2011(7);蒋瑛: 《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中国实践》,载 《行政论坛》,2011(5);孙德超:《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原则——事权与财权财力相匹配》,载 《教学与研究》,2012 (3)。

[29]安体富、任强:《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问题与对策》,载 《财贸经济》,2007(8);彭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下的财政体制优化》,载 《财经问题研究》,2010(2)。

[30]田发、周琛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个财政体制变迁的分析框架》,载 《社会科学》,2010(2)。

[33]张开云、张兴杰、李倩: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影响因素与实现路径》,载 《中国行政管理》,2010 (1)。

[34]郭小聪、刘述良:《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困境与出路》,载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35]陈海威、田侃:《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探讨》,载 《中州学刊》,2007(3);曹静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障碍及实现路径》,载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36]麻宝斌、季英伟:《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分析》,载 《社会科学战线》,2009(12)。

[37]安体富、任强:《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问题与对策》,载 《财贸经济》,2007(8);胡均民、艾洪山:《匹配 “事权”与 “财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路径》,载 《中国行政管理》,2009(11);孙德超:《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原则——事权与财权财力相匹配》,载 《教学与研究》,2012(3)。

[38]江依妮:《中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地方化及其后果》,载 《经济学家》,2011(7);田发、周琛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个财政体制变迁的分析框架》,载 《社会科学》,2010(2)。

[39]安体富、任强:《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问题与对策》,载 《财贸经济》,2007(8);彭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下的财政体制优化》,载 《财经问题研究》,2010(2);汤学兵、张启春:《中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基于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载 《江海学刊》,2011(2);张启春:《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政府间转移支付》,载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

[40]吕炜、赵佳佳:《我国财政分权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体制性约束研究》,载 《财政研究》,2009(10);宋文昌:《财政分权、财政支出结构与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实证分析》,载 《财政研究》,2009(3);徐志国:《县级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模型的完善探析——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观察点》,载 《广西社会科学》,2011(9)。

[41]陈振明、李德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与有效供给——基于福建省的思考》,载 《中国行政管理》,2011(1);张开云、张兴杰、李倩:《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影响因素与实现路径》,载 《中国行政管理》,2010(1)。

[42]郭小聪、代凯:《供需结构失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载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郭小聪、刘述良:《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困境与出路》,载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5)。

[43]陈海威、田侃:《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探讨》,载 《中州学刊》,2007(3);曹静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障碍及实现路径》,载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45]吕新发:《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设计》,载 《改革与战略》,2011(4)。

[46]郭小聪、刘述良:《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困境与出路》,载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郑曙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政策探析》,载 《浙江学刊》,2011(6)。

[47][52]张开云:《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反思与制度检视》,载 《浙江学刊》,2011(3)。

[48]刘玉博、向明勋、李永珍:《上海市闵行区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载 《上海经济研究》,2011(11);孙德超、毛素杰:《农民工群体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现状及改进途径》,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 (3)。

[50][55]岳军:《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行为》,载 《财政研究》,2009(5)。

[51][59]吕炜、王伟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均等化问题研究——基于公共需求与政府能力视角的分析》,载 《财政研究》,2008 (5)。

[53]段艳平:《转移支付对区域间基本公共鼓舞均等化效果的实证分析》,载 《前沿》,2011(4)。

[54]王敬尧、宋哲:《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载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 (1)。

[56]郭小聪、代凯:《供需结构失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载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林万龙:《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供求的结构性失衡:表现及成因》,载 《管理世界》,2007(9);张开云:《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现状评价与路径选择》,载 《学术研究》,2009(1)。

[57]刘金程、刘熙瑞:《公共治理与发展: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求的结构性矛盾及其改进》,载 《新视野》,2010 (3)。

[58]郭小聪、刘述良:《面向公共利益差异性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设计》,载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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