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增值税”争议

2013-01-04 03:59赵靓
风能 2013年5期
关键词:税务局财政补贴公告

可再生能源补贴与增值税,这两个原本毫无瓜葛的概念被连在一起,竟产生了不少争议。

为获得可再生能源补贴而上交增值税,这貌似相当单纯的税源,曾是不少可再生能源企业的隐痛。从国家税务总局的“3号公告”发布看来,2013年2月1日后这两个概念之间就不该再有任何联系,但实际情况是他们不仅仍扯在一起,还生出了诸多争议。

一句话的争议

言听计从本该是工作当中上传下达的基本信条,但如果上面的指示模糊不清,下属们便容易摸不着头脑,执行力大打折扣。

自2013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的公告至今,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财务主管们由最初的欢欣鼓舞,逐渐愁容满面。他们发现在多数情况下,这项政策的实惠并没有顺利落入自己企业的口袋。全国各地的税务局,对此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可谓五花八门、大相径庭。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的内容并不比题目长多少,“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这项自2013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告意义非凡。在一直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企业看来,它明确了企业拿到的国家补贴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由于公告内容简略且发布略显突然,致使在此公告发布后,发电企业纷纷向各地方税务局咨询。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为解读相对比较集中的问题,很快发布了《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对政策出台的背景进一步做了说明,按照我国关于增值税征收的法律法规,可再生能源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有一个细节应该注意,3号公告中提到,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这与免税的概念有本质区别。” 金石德和税务事务所税务部主任李圳强调,“免税是应该收,被免了,不征税是不应该收,性质完全不同。因此,国家给可再生能源的这个政策还是非常优惠的。”

此项优惠政策源于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在该修正案中确定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这项基金授权财政部管理,资金来源一方面由国家财政每年注入一部分,另一方面由国家电网公司从全国销售电价中按每度电提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8厘钱,交至该项基金中。之后财政部根据上网电量统计数据,从该基金中将钱取出,以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名义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发电商。

目前我国风电开发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由国家规定的电网公司收购火电上网电量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即电网公司的标准购电价,而另一部分是可再生能源补贴。例如内蒙古某地级市的风电上网标杆是每度电0.54元,其中的0.276元是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还差出的0.264元则是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可再生能源补贴。3号公告中所涉及到的不征收增值税电价,正是这0.264元的电价部分。

“以前不管是电网承担的标杆电价部分,还是国家定期通过电网转拨给我们的可再生能源补贴,都一直是在征税的。3号公告明确的优惠政策对可再生能源领域来说是个利好,意味着有一半左右的电价不必再上增值税了。”一位大型发电集团的财务主管提到。

然而,一涉及到金钱的问题,往往是好事多磨,何况是如此大额的资金。虽然目前看来3号公告已是白纸黑字,但由于所站角度不同,各方对该政策的理解就出现了不少偏差,在该公告执行3个月后,地方税务局对上级这项公告的执行情况仍不乐观。

各地解读不一

在3号公告发布后,大多数发电商的下属各地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与当地税务机关对此事进行了咨询,但仍有一部分地方税务局对此公告心存疑虑。地方税务局所采取的态度可分为三种,一种是执行,一种是拒不执行,还有一种是暂不申报。其中前两种情况约占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而暂不申报则占三分之二。

“我们把问题收集起来报给了集团,集团又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下面的税务局有的执行了,有的没有执行。一种是以后再也不用报了,不用纳税、开票了。还有说先暂停你纳税,可以先不要申报交税,给你在模糊期暂缓过渡的机会。还有就是不执行,即使是有这公告也要求交税,他们的理由是这个公告还没有解读清楚。”上述企业财务主管说。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对该公告执行较好的有河北、新疆、蒙东等地,而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则普遍采取暂停申报的办法,表示目前难以执行的则主要是东北地区的吉林、黑龙江。

“我们咨询了河北省财政厅,他们认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完全属于财政预算资金,属于中央财政补贴范畴。又与风电场所在的税务局进行了沟通,他们认为我们应该属于3号公告的范畴,在与新疆、甘肃、张北的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后,他们态度很明确,财政补贴资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明确不需缴纳的地区也主要就是这些省份。”

其实,早在2个月之前,几大电力集团就曾共同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过相关情况,且得到了肯定的答复。但一些地方税务部门明知增值税难以退税,仍要求企业先行交付,之后待政策明朗再进行退付。

增值税作为国家与地方共享税,一般由国税总局出台,地方税务局执行,因此该税种的地方调控能力很弱,在一般情况下,如遇到法规出台、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就需要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而我国对增值税管理严格,退税额度较大的,需要层层审批,批复时间相当漫长。因此有专家认为,企业一旦缴纳该税,再获得退税是比较困难的。

事实上,目前不执行3号公告的地方税务局的理由相当模糊。发电商们并不知道他们到底在要求什么。据李圳解释,目前地方税务局在解读一些文件的时候,本着尽量延缓政策执行的态度,这其中有政策解释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尽力保住一部分税源的考虑。

那么,既然大多数税务局采取了暂缓申报的处理方式,发电商为何还三番五次地急着找相关部门明确说法呢?又为何要考虑是否通过交税、退税这一方式急着交税呢?

一位任职于发电商的财务人员提到,“一些税务局态度明确,既然财政补贴资金不需要缴纳,所以就不会再给我们开发票,因为开了发票就得缴纳。”

其实,发票才是该问题的症结所在。话说回来,缴不缴税虽然是由地方税务局说了算,但要不要发票,则是电网公司说了算。也就是说,如果地方税务已经明确了不用交税,但电网公司仍要发票才将补贴发放给发电商,那么发电商也只能选择白白交税。

还有“黄雀”在后

“装机容量5万千瓦的风电场按照平均发电小时数为2000算,一年发电1亿度。又按平均1度电获得0.2元补贴,需要上缴17%的增值税,这个风电场每年需要上缴增值税300万左右。”上述发电商财务主管掐指算到,“如果3号公告落实了,我们集团每年可以增加几亿元收入,如果政策不到位,我们相当于吃了这么多亏。”

有吃亏的,就必定有受益的。除税务部门外,电网企业在此间也扮演了不可小觑的角色。

由于可再生能源补贴是由财政部通过电网公司给付发电商的,从设立可再生能源补贴到3号公告发布的十多年间,电网公司认为在收到财政部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时是不应上缴增值税的,而电网企业再将该资金转拨给发电商,则成了企业之间的电费往来,需要发电商缴纳增值税。而在3号公告发布后,大多数地区的电网分公司仍要求发电商提供增值税发票,致使发电商们觉得很不合理。

而电网公司所采取的态度,也有文件支持。

“内蒙给我们一个文件其中有一句话是鉴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明确,风力发电的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属于伺机申报,接受者为电网公司。”一位获得该文件的高级财务人员说,“虽然没明说,但让大家觉得可能是电网免税的,而它与发电商之间的往来就成了经济往来。内蒙发布了这个文件后,各地公司给我们反映的情况是大家都认为这个文件是不适合风力发电企业的。”

与各地税务局的情况一样,各地电网分公司采取的态度也有一定差别。

“冀北电网就没问题,正常结算,并且不用开税票,所以我们在增值税这一块就不用交了。甘肃就更特殊了,从今年开始省财政直接拨到我们企业,我们给个收据就行,因为有拨付的文件。在新疆就碰到了必须开税票,不开就不给可再生能源补助。他们还曾反复过一次,一开始说必须开税票,后来说不用,现在又说必须开。”

可话说回来了,税是交给国家的,电网何必如此苛求发电商提供增值税发票呢?上述财务主管的解释直击要害:“我们上的税可以抵扣电网的税,比如税务局要收他100元的税,但他拿着我交了17元的发票,就可以只交83元的税。这是增值税计税原理的问题,我们如果多交,他们就可以少交。”

因此,虽然电网公司不能在可再生能源补贴上直接获益,但可以通过使用发电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自己应该上的税,变相地赚取了大量收益。

但由于电网公司处于更为强势的地位,发电商此前始终敢怒不敢言。3号公告的发布让他们看到了希望——既然国家不征收增值税了,那么无论是电网公司还是发电商都不必再上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有关的增值税。发电商成为此政策的最大受益者,电网企业则可能因为难以获得此类发票而无法抵扣其他税金,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

有专家认为,电网企业此前之所以能够较积极地将可再生能源补贴交付发电商,与发电商上缴了“补贴增值税”有一定关系,而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的间接收入,却仍需为转付发电商补贴而做工作,那么电网公司对该转付工作的积极性是否还如从前就有待观察了。

目前看来,发电商企业们能够观察到的是,一方面地方税务局仍对3号公告不置可否,另一方面多数电网分公司仍待获得“补贴增值税”发票,才给付发电商可再生能源补贴。其理由也仍是优惠政策到电网企业处便已经截止。

“3号公告的优惠政策是给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电网企业应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吗?”上述财务主管给出了自己的疑问。

各方亟待细则

由此看来,若想彻底执行好3号公告,拿掉“补贴增值税”这一本来就不该有的税源,需要同时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各税务机关对3号公告的解读口径需要统一,其次是电网公司明确公告内容,不再向发电商索要“补贴增值税”发票。

“电网和税务局有一方不认可就不行。如果只是电网认可,而税务局不认可,发电商就成了偷税漏税。如果税务局认可,电网不认可,发电商就还是拿不到补贴资金。”

解决第一个问题的方法,是需要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出台一个细则,将如何执行3号公告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解决第二个问题的办法,则需要该补贴的主管机构——财政部明确指出不上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由电力企业享受还是电网企业享受。

“话说回来,电网转移到手的补贴,并不好认定是中央财政补贴。因此需要财政部明确发电商拿到那部分钱是否属于国家财政补贴。很多的地方税务局就是要写在纸上的这句话,就是想要一个国家主管的相关部委能出一个明确的、完全没有异议的文件。”

据了解,此前几大发电集团在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反映相关情况时,曾获得口头答复,认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属于国家财政补贴,符合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但由于税务总局在出台3号公告前并未与财政部沟通,因此两个部委之间还需进一步协调。

有专家认为,电网企业在对可再生能源补助转拨的过程中,也确实存在有一定的工作量。水至清则无鱼,如此大规模的资金从账面滑过而没有一点与自己有关,确实对提高其转拨资金的积极性缺乏有益之处。

但话说回来,不少发电企业并不认可可再生能源补助通过电网企业转拨的方式,而是认为本该直接到手的资金,多过了一道没必要过的关卡,也就多了一次被雁过拔毛的可能。

“我感觉当时制定政策时,要求这笔补贴通过电网企业转拨,可能是为了结算起来方便,因为电网企业有计量装置,计量方便、确认方便、结算方便。但经过这么一倒发电商就吃亏了。”上述财务主管坦言,“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这优惠政策就是给电网的,电网又给发电商结算补贴,那么发电商就会去找财政部,恳请财政部不通过电网而直接给发电商结算。”

名不正则言不顺。显然,进一步解释3号公告内容,以文件形式明确可再生能源补贴性质和享受该补贴的企业性质,是平息眼前“补贴增值税”争议的一剂快药。而如何调整电网企业与发电商之间的利益关系、主体地位,则仍考验着主管部门解决这一长远问题的施政智慧。

“补贴增值税”争议

本刊记者 赵靓

猜你喜欢
税务局财政补贴公告
石家庄市税务局 留抵退税助发展 提振信心稳经济
克山县税务局采取强力措施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沪深一周重要公告
沪深一周重要公告
沪深一周重要公告
沪深一周重要公告
FTA:税务局长应对全球化压力的平台
财政补贴不是产业发展的唯一路径
今年财政补贴社保逾9741亿元
湖北:村卫生室费用纳入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