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乞丐的尊严”遇到“城市的面子”

2012-12-31 00:00:00王传涛
新西部 2012年7期


  6月,深圳罗湖出台市容环境量化考核指标。指标规定街头若出现乞讨流浪人员,将扣除城管考核分数。根据媒体报道,这一规定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专家则称这一规定有可能影响到乞讨人员的权利,而流浪乞讨人员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和手段。(据7月2日《南方日报》)
  “街头出现乞丐将给城管扣分”,表面上,这道题目是出给城管的;实质上,这是出给乞丐的。生活在深圳罗湖区的乞丐,从此之后失去了在这一片区行乞的权利。如果要行乞,则必须离开深圳罗湖区。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是,当“城市的面子”遇到“乞丐的尊严”,权力应当如何取舍?
  乞讨,是乞丐仅剩的尊严。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当下的乞讨行为呈现出职业化的趋势。乞讨者之中,有的可能并不贫穷,有的也可能来自有组织的团伙,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正常的乞讨仍然大量存在。而且,在我们身边,也确实存在一些靠乞讨生存的穷人,他们只能依靠乞讨来维持生计。虽然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乞丐有“乞讨权”,但依照“法无明令禁止之事不为罪过”原则,乞讨仍然是一种自由,任何权力也不应该干涉。然而,就是这仅剩的尊严,权力也要将之剥夺。
  城市要面子,这无可厚非。城市环境,被誉为城市的软实力。在城市的窗口街道,谁都想这里站满了油光满面、衣着光鲜的体面人,可是,基尼系数都高到统计局不敢公布了,城市的窗口街道就算再亮丽,也似乎只是一种讽刺。城市的面子故然重要,但重要不过人的生存权。城市需要管,但在管理城市的同时如何能让贩夫走卒、乞丐和流浪人员更有尊严,显然是一个管理难题。
  近段时间,美国小伙陆杰森“陪行乞老人吃薯条”的照片在网络上引起过热议。这个时候,我们才看到,乞丐的尊严可以被抬到如此之高。而陆杰森的回答“希望老人不是骗子,但如果真是,也肯定是可怜的人,能帮就帮”,则温暖了整个社会。相比之下,我们这个社会对待乞丐的态度,确实冷漠和无情了许多。
  在贫穷无法消除的前提下,再文明的社会也应该允许乞丐存在。毕淑敏说,“乞丐是一个现象,它把贫穷和孱弱表面化了,瘫软地体现了出来。它把人的无助赤裸裸地表达着,让他人在同情之后,起了帮助的欲望和收获施予的喜悦。”没有人愿意作乞丐,我们也应该赋予乞丐这一群体本应有的尊严。
  净化城市街面,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可以简单到让城管一驱了之,也可以复杂到“行乞算不算一种权利”、“如何让他们解决温饱、实现富裕”这类高雅问题。但就实际意义而言,仅仅让城市街面“看上去很美”确实有些荒唐。比“禁止在城市中乞讨”更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如何实现对困难人群更加温馨的体贴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