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女权主义法学兴起后给社会带来的创伤

2012-12-31 00:00:00杨峰
群文天地 2012年24期

摘要:女权主义法学产生于二十世纪70、80、年代,是西方国家法学中的一种新思潮。女权主义法学注重社会的性别结构,要求提高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探讨女性在法律领域受压迫的状况,要求建立在保证妇女权益基础之上公正的法律。女权主义法学虽然出现时间不长,但已对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女权主义法学;女权主义;权利

一、女权主义法学者的法学视角

(1)女权主义法学者认为,对当代的男女两性的社会制度建构产生的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在法律领域产生了波及效应,从而促使整个法律的运行过程有逐渐向女性倾斜,至少说更多的在法律层面上给予了女性更多的关注,其具体表现如下(一)、立法是指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在立法阶段,在整个的过程都有女权主义者的阴影。在立法准备方面,以往更多的是考虑所欲立法本身是否必要,内容是否覆盖全面问题,现在女权主义者在立法中的诉求是增加女性在立法主体中的比重,这样一来,势必牵涉一个立法主体中性别的有无,性别主体的数量多少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也会应为自身的解决与否问题,进而影响所欲立法本身素材的所选质量,所欲立法的前瞻性,所欲立法的内容复杂程度等,这本身就会给一个审慎而漫长的立法,带来更加的审慎而漫长的期待,然而在这,尤其是注重效率的社会里,这无疑会给立法带来争吵而无终极的立法等待,在立法之初,似乎就因为本不应存在的,及女权主义者人为地立法不公的突然闯入而变得越以复杂。

(2)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女权主义者标榜,整个社会是男性的,整个社会,包括整个国家机器都是以男权为中心而运转的,司法作为国家机器运转的一部分,故其必为女权主义者所指责,那么由此而来所引发的司法不公,至少如女权主义者所说的那样,司法适用存在着尖锐的性别失衡,尤其是女性没有得到法律的公正而全面的保障,故由此引起整个社会对整个司法的公正性的质疑,这不仅会让本来就具备公正性的法律受到公正性的怀疑,而且可能会让整个社会因此而陷入重构社会秩序的滑稽而无必要的争论,甚至是厮杀的血腥的境遇之中。这不是危言耸听,就女权主义爆发时起,各种的关于女权的平和的脱离家庭的束缚的抗争,上街游行罢工的示威,聚集于各种主权者面前的和平抗议;还是各种关于女权运动争取而引发的一系列流血冲突等铁证,无疑让本来就较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法律,社会状态陷入了狂躁,更何况是这大有可能被一些怀有更不端目的的一些激进的反社会人员或者组织所利用。可想而知激进的反面就是恐怖与自身的毁灭。

(3)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管理职权、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这是法律从应然到实然的一个过程,这一阶段视乎更能体现女权主义者所向社会哭诉的事实,应为他们所表述的是太多的女性在社会中所遭受的不幸,并且把少数的对待妇女的不公事实如案件,补偿失衡,用工制度,,报酬不公,家务分配等方面无限扩大,然而笔者认为世间一切都是动与静的结合,她们没有看到整个社会,当包括广大的男人们在深刻反思自己并尽一切最大努力来保护女性权益的试图与努力。故而在对执法方面大肆抨击,扰乱执法秩序,采取各种方法,贬低执法的效果,针对性的强调女性在现实的执法中所面对的被他们无限夸大的不公正。笔者认为,女权主义者极力的女权的宣扬,一方面严重的影响了数百年来较为大多数主体所认可的法律秩序,且不问这种法律秩序本身是否存在苛责性,至少那又是另一回事。另一方面这是天下女权为我服务的社会极大权力的崇拜,而寄希望于当代社会回归母权本位的变态心理。这违背了当今社会所认可的物竞天择的自然生物的生存法则,同时也忽略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共性与个性的个辩证关系的原理,对此我们应该对女权主义有一个更为深刻的反思。

二、当今女权主义对男权的冲击

然而现实社会,却因更多的女权主义者所蒙蔽。女权主义者倡导的女权至上,提升女权,确实在局部的性别平衡上,得到了利益的向女性方面的显现,但是这一过程所带来的社会的弊端却被大家陶醉在暂时的局部利益,表面利益之上。女权主义法学而兴起,进而推动法律运作的波澜,并最终在社会做出了隐形的社会诟病。一方面男性在处在相对强势的社会面前,不仅要承担起更多的促进社会发展,维持家庭生计等方面的责任,无论是来自社会的,家庭的,还是自身身体方面的压力已经让他们很疲惫了,何况在就业压力巨大,经济形势变幻不测的是时代中,女性的就业大军的强行介入,或者说是大量女性在盲目的男女平等的思想的冲击下,不合时宜的挑战各种职位,哪怕是不适于女性,乃至于是自身。而且只要出现某种不利于他们进入某种行业,或是开展某些活动,就动辄搬出所谓的人权,性别歧视,公平就业,合理分摊家务等理由,整个社会并不是一味的要男人做什么,女人不应该干什么,而是存在着一种普遍的容忍的,合理的性别差异空间,绝对的平等就是绝对的不平等;而且,我们应该关注到这么一个事实,伴随着女权的节节进逼,是不是也就是说男人在社会中的相关权利的被剥夺,不平衡呢?是不是应该在相关领再在发起一场内似女权运动似地男权运动呢?也许她们会说,我们是在争取本来的权利,然而这种本来的权利是什么?这种权利的合法根据又是什么呢?在本来是,是,又或者没有,有多少的问题上,试试问谁又能给出一个确切的到可以定量的尺度呢?更何况在一个更为抽象的权利科学中来确定呢?

三、两性的差异

古典法理学家认为上帝给予不同人以不同的禀赋,给予男和女以不同的定义,这是事物被合理地规定,也是世界法则的自在性所导致的必然.人类是无法改变男女的某些内,外在的分属,.而这种分属状态则直接受制于男性女性的不同的品质--体力上的,智力上的和情感上的.女性的温和、柔弱、谦虚、恭谨、怜悯、温柔、抚爱、直觉、敏感、无私…...,男性的粗犷、刚强、傲慢、叛逆、坚韧、理性、果断……这些禀性的唯一价值在于它们使男性和女性两个世界不产生直接的竞争和对抗,而更多地具有异性间的渴望和爱慕,彼此钦佩与吸引。如此则确保了人类社会内部的异性间的情感的本能不会因为激烈竞争和对抗而蜕化变质,从而地使人类社会的人口得以繁衍,文化进步得到基本保证。

总之,女权主义法学兴起及其所带给社会的负面效应是极为隐蔽的,而且是极为可观的,且大部分的负面影响被其所宣扬的性别均衡,男女平等的光环下所掩饰,但其不合时宜的宣扬,乃至扩张给社会中的其他群体,甚至于整个社会所带来的另一种创伤又开始了,并不断的扩大并不断的显现出来,虽然女权主义有其存在的价值(有时我们也不确定),但是超过了其特定价值的背后又是什么呢?我们所面临的也许不是存在于不存在这样简单的是非问题,而是存在的合理的度又是如何界定的问题,也许这才是值得我们深思之处。

参考文献:

[1]郭义贵.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评介[J].焦作大学学报,2004(3).

[2]谢慧,孙法柏.启蒙与启示: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及其法律思想述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7(3).

(作者简介:杨    峰(1987-),男,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