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花法官”炮制错案

2012-12-29 00:00:00孔力
廉政瞭望 2012年7期


  一起车祸造成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没有赔偿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却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事后,法官水涛以“眼睛花”来解释错判原因。
  判决书中的漏洞
  2011年9月16日上午,家住山西省运城市的张利强开着轿车,拉着妻子范竹梅和妻子的两个妹妹范改环、范雪玲一起送女儿张佳耘去河南省洛阳上大学。一路上,一家人说说笑笑,非常开心。当车辆行驶到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连霍高速观音堂路段时,突遭惨祸。
  一辆满载货物的重型半挂货车,从后面撞上张利强的轿车后,又碾压了过去。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六大队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惨不忍睹:范竹梅、范改环、张佳耘3人当场死亡,张利强、范雪玲受伤。
  经过现场勘验,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肇事司机杨新华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2月27日,陕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新华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年3月6日,陕县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两年。
  按照相关的规定,判决宣告后,法院应当及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然而,判决书下达20多天后,张利强通过聘请的律师,才从陕县法院拿到了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交通运输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这样来看,杨新华的刑期应该在3年以上7年以下。
  那么陕县法院为什么从轻判处杨新华有期徒刑2年呢?张利强从刑事判决书里看到“从轻处罚”的原因之一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万余元”。
  看过判决书后,张利强感到非常愤怒,判决和事实严重不符,因为他没有得到被告人的一分钱赔偿。张利强通过代理律师毛转江及时向陕县法院提出了错案纠错意见,陕县检察院也向陕县法院提出纠错意见,认为本案判决与事实不符。
  错案出笼内幕
  主审此案的法官水涛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解释道,此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由陕县法院审理,而民事部分则由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负责审理。陕县法院对杨新华的减轻处罚,是根据湖滨区法院出具的一份赔偿证明。
  而湖滨区法院法官翟二民的说法和水涛的解释截然不同。翟二民说,他曾经多次拒绝陕县法院以及被告律师提出出具赔偿证明的要求,但是陕县法院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人民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据此,他们才开了所谓的“赔偿证明”。赔偿证明中写道:“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 其中,“被告赔偿被告”的说法明显错误。
  当初,翟二民担心相关人员在这份赔偿证明上做手脚,特意将“据被告人称”中的“据”字和“称”字变成手写体。因为如果没有这两个字,就会变成了“被告人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意义就会发生变化。“证明开得不够严谨,但并没有被告人已经做出赔偿的意思”。后来,翟二民还专门从陕县法院复印了湖滨区法院开具的这份赔偿证明。但最终,在陕县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里,不仅去掉了“据”、“称”二字,还把“能够赔偿”改成了“积极赔偿”。
  当记者再次采访水涛时,水涛却说,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自己“眼睛花了”。
  受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毛转江认为:不论有没有“据”、“称”二字,陕县法院都应该核实被告人的赔偿收据,如此草率判决极不负责任。
  此案被媒体报道后,引发轩然大波,也引起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三门峡市委的关注。4月17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调查。
  2012年4月23日,陕县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杨新华亲属赔偿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
  陕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杨新华致3人死亡、两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杨新华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能积极主动解救被撞车内人员、保护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其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从轻处罚。再审期间,由于杨新华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及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了谅解,法院再审时决定对杨新华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层层追责
  这起交通事故虽然了结,但由其引发的余波未息,法院相关人员被一一追责。因为在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试行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错案责任承担原则是:谁有决定权,谁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者负次要责任。独任审判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河南省高级法院纪检组组长王宏昌说:“主要就是约束法官,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你判错案,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追究你的责任。可能有的法官已经退休了,或者已经调离了法院系统,或者有其他的情况,对法官还要追责。”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质疑:法官办案压力很大,这样规定会不会挫伤法官积极性,让法官畏首畏尾?
  但河南省高院认为,绝大多数法官不会故意枉法裁判,实际上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对他们并无影响,而对极个别可能要犯错误的法官,念念“紧箍咒”有好处。
  在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出台之后的十几天,就迎来了首次亮剑。河南省高级法院纪检组派人督办,并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对水涛等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三门峡市政法委纪工委、三门峡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其中,水涛“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结果错误”已被追究错案责任。水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4月25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水涛成为河南出台错案终身追究制后首个被追责的法官。对此,三门峡市政法委书记郭绍伟说:“案件为什么会办成这样?明明没有赔偿说成有赔偿,明明是全部责任说成是主要责任。水涛为什么要挖个坑自己往里跳?说白了,他不是‘眼花’是‘心花’。”
  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陕县法院副院长霍建辰因负有审核把关不严和领导责任,陕县纪委分别给予其党内处分。翟二民因给陕县法院出具的复函存在明显瑕疵,被法院党组给予诫勉谈话。
  发生在陕县的这起错案被报道后,“眼花法官”成为人们调侃的一个词语。
  民众有理由相信,在法官的字典里,“眼花了”有别于常识的含义,绝对与视力无关。所以,相对于法官“眼花”判错了案这个让民众郁闷的事实,我们更关心的是到底是什么让法官“眼花”了?一个“眼神不好”的法官绝对不是法治社会的福音,而“眼花了”都能成为判错案的理由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公开蔑视。而这份蔑视,绝对不仅仅是惩罚了“眼花”法官就可以消除的,因为“眼花”法官让法律再次严重受伤。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邸瑛琪说,“眼花”非法官惊慌之下的口不择言,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一个托辞。水涛想用“主观的非故意”掩盖“主观故意”,掩盖自己的枉法裁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刘胜利的说法印证了邸瑛琪的判断:“湖滨区法院翟二民的赔偿证明是3月1日出具的。但早在2月28日,陕县法院合议庭已经合议,采信了90万元赔偿已经到位的证据。”
  邸瑛琪认为,实行错案终身责任追究,让错案追究有章可循,可以从制度上防止“眼花”法官的再次出现。但仅靠错案终身责任追究不能完全杜绝错案的发生,要从根本上杜绝错案需要一整套监督制约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加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推进阳光司法,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腐败和错案的产生。
  “眼花法官”让法律蒙羞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