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维权须知法律规定
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显示,我国离婚率已达14.6%,连续7年攀升,仅今年一季度,全国就有46.5万对夫妻劳燕分飞,而恋爱不能善终的人群则更为庞大。感情变故,对当事人而言,往往是痛彻心肺的遭遇,面对现实的残酷,人们不但要考虑拿什么去保卫爱情,更要设想该怎么去捍卫感情破裂后的权益?
恋爱无果,赔不赔损失?
原告朱某与被告肖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致被告先后两次怀孕。因双方在性格上的差异,在肖某第二次怀孕后不久,朱某向肖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事后,肖某及其家人在朱某不在场时,以要把孩子生下来等言词相威胁,向朱某父亲索要“青春损失费”2.4万元,后降为1.2万元。朱某得知此事后要求肖某返还,肖某予以拒绝,称赔偿款并非朱某所给。肖某收到1.2万元后,到医院施行药物流产,用去医疗费282.80元。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
说法:依我国法律规定,恋爱并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故无论是单方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还是双方同意终止恋爱关系,均无一方要向另一方赔偿所谓“名誉损失”费或者“青春损失”费之说。但对因恋爱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在终止恋爱时,有可能发生返还的问题,此应依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定性为是赠与还是借婚姻关系(也可以说借恋爱关系)索取财物,作不同的处理;对因恋爱而发生性关系致女方怀孕乃至生孩子,男方应当负担女方终止妊娠或分娩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并负担所生孩子的抚养责任。
婚约解除,彩礼还不还?
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订婚,当天付给被告聘金18000元(存折17900元,现金100元)、见面礼2200元,其后,王某父母又给予付某2500元购买手机和衣物。但订婚不久王某即发现被告付某已有数月身孕。王某认为,由于付某的严重不洁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双方无法按约缔结婚姻。订婚时原告收受聘礼较多,造成原告生活困难,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付某返还原告聘礼23000元。付某称王某支付的聘金彩礼是原告及其父母真心赠送给被告的,且怀孕系年幼无知,虽有过错但未隐瞒也取得了原告父母的谅解,订婚后也没有不忠于原告的行为,wNPHgXMlUQvn5IC8FR0DCCbtqc/QWmTm7xHnKzRrpQw=无过错亦不应返还聘礼。
说法:《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本案中,王某在与付某订立婚约后赠送给付某的现金、衣物等财物,是基于婚约的订立而为的赠与。这种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它一方面是为了证实男女双方婚约的成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将来正式建立婚姻关系。一旦婚约解除,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关系未能发生,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该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人赠送财礼的目的不能达到,受赠人继续占有财礼没有法律根据。按照《民法通则》上不当得利的规定,王某有权要求付某返还受赠的财物,付某负有返还基于婚约而取得的不当得利的义务。
婚内出轨,偿精神损害。
江苏某地居民秦卫宏与第二任妻子奚婉娟生育一男孩。秦卫宏的前妻吴苇得知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称:自己与前夫2004年11月协议离婚时,秦卫宏声称离婚的原因是婆媳关系紧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没想到离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秦卫宏再次结婚。2005年4月秦卫宏与现任妻子生一足月男孩,证明秦卫宏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现任妻子同居且导致其怀孕,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因此要求前夫秦卫宏给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说法:法院认为,从原、被告离婚的时间与被告再婚的时间,秦卫宏生下一男孩的时间对比可以判定,秦卫宏现任妻子奚婉娟受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人类生育繁衍的一般正常生理过程,奚婉娟的受孕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离不开与被告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在外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并认定该行为是导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的原因之一,且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