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2012-12-29 00:00:00
廉政瞭望 2012年9期


  履职失当≠玩忽职守
  主观无过失,可免于获罪
  2007年9月15日夜,某火车站工作人员在该站进站口,查获旅客胡某携带121枚雷管欲进站乘车,当即将胡某交给该站的值班公安人员、被告人黄某。黄某将胡某带到公安室进行调查询问,并向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按领导要求,要有专人对胡进行看管。此前,被告人黄某已连续带班工作了三天三夜,很疲劳。车站当天警力不足,身为副所长的黄某一面向领导汇报,一面主动承担了对胡的看管工作。
  按照惯例,黄某对胡进行了防范检查,收掉胡的裤带等不安全物品,办理了留置手续,将胡送进留置室锁好门。此时已是16时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搬来椅子坐在留置室门口看守。凌晨4时许,黄某再也支撑不下去了,见胡已熟睡,叫其不应,便到隔壁值班室打了盹。5时许,黄再回留置室,发现胡某已用自己身上的白衬衣绞成绳索系在钢筋护栏上自缢身亡。法医检验证实:胡某为自缢死亡。
  说法: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公安人员,在执行看守工作中,由于疏忽和过于自信,离开留置室,造成被留置人员胡传明自缢身亡,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胡某死亡发生不可预见,属于意外事件,黄某主观上也并无过错。该院撤销原判决,宣告上诉人黄某无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的主体上要求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是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同时必须造成重大损失。
  涉故意嫌疑,被判决缓刑
  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间,曹建明担任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执法监察队副队长、队长职务,对某地产公司在该区杨宋镇某村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对执法队员报请的《限期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予签批,并且要求执法队员对该项目暂缓下发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文书,致使该违法项目未能及时有效地予以制止,违法行为继续扩大。
  曹建明供述,2007年初,执法队发现区里小产权房屋的建设问题严重,就将该情况向上级汇报,后来区里专门开会研究小产权房的解决问题。“我在参加小产权房调查会议回来后,向国土分局主管局长进行请示,主管局长指示说‘先放放’”,曹建明说,对于领导的指示,他按照自己的理解,传达执法队员继续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工作,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先不予下发。此后,执法队转向其他工作。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执法队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也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从立案到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这一期间,拖得时间过长,致使该村土地违法行为没能得到及时制止,所以曹建明应对该起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不力负有主要责任。但鉴于曹建明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他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曹建明拘役6个月,缓刑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