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儿童不幸溺水,路人佟松柏竟选择了冷漠离开,岂料亡童竟是自己的儿子。悔恨已迟,佟松柏将儿子溺亡的责任归咎于居委会,并要求赔偿巨额损失。那么,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见死不救,不料溺者是亲子
2010年6月27日傍晚,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前村居委会的中浜河道两岸的小路上,行走着散步的老人和过往匆匆的行人。突然,有人大叫:“有小孩落水了!”大家循声望去,只见河道中一个五六岁的小孩不停地挣扎着……
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大家七嘴八舌议论着,却没有一人施救。一名中年男子旋即转身离开,跑向不远处的一处住房。他在房前屋后转了一圈后,随即折身返回,冲向河道,将小孩捞起。这时小孩的脸色惨白,嘴唇发紫……
这个溺童名为佟晓明,再有几天便是他的6岁生日。中年男子是他的父亲佟松柏,他不敢相信眼前的现实,抱起儿子奔向医院。经过抢救后,医生不无遗憾地告知他,佟晓明已经死亡。
10多年前,佟松柏在无锡市遇到了河南姑娘徐红梅。后来,两人成家,生育儿子佟晓明,并于2007年10月开始租住在前村居委会东前村。
事后,有人指出,佟松柏第一次要离开围观人群前,和佟晓明一起玩耍的伙伴曾拉着他的衣服求他下水救人。可是,佟松柏选择一走了之,因为他不确定是不是自己的孩子。佟松柏转身回家寻找儿子无果后,方才返回出事地点,但为时已晚。
归咎居委会,索赔巨额赔偿款
饱受失子之痛的佟松柏夫妇常常以泪洗面,但是责难的舆论却像汹涌的潮水将佟松柏淹没,使他追悔莫及。然而,佟松柏想,前村居委会对河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儿子的溺亡难道没有责任吗?他只是道德上缺失,与儿子的溺亡没有因果关系,而前村居委会对河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是他儿子溺亡的直接原因。
7月16日,佟松柏夫妇来到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前村居委会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抢救费共计477405.67元。
8月3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前村居委会代表辩称:佟晓明溺水身亡之河系自然河,其不是管理单位,请求驳回佟松柏夫妇的诉讼请求。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前村中浜河道虽坐落在前村居委会,但系通往外河汇入运河的自然河。根据调查,前村居委会是事发河道的管理者,但仅负河道换水、打捞漂浮物的职责,而佟松柏夫妇也未能举证前村居委会存在开发利用河道、经营收益的行为,故前村居委会对河道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011年6月2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佟松柏夫妇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佟松柏夫妇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佟松柏夫妇诉称:出事河道处在前村居委会的行政区划内,前村居委会履行了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的职能,理应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出事河道北端没有护栏,没有警示标志,没有相应监察安全员,导致孩子落水后前村居委会没有组织人员施救。前村居委会代表辩称:佟晓明溺水死亡是由于佟松柏夫妇监护不力造成的,佟松柏在发现有人落水后不是紧急救人,而是先回家看到其子不在时才返回施救,佟松柏夫妇未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佟晓明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庭审中,前村居委会代表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佟松柏夫妇1万元。
2012年2月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前村居委会支付佟松柏夫妇1万元,驳回佟松柏夫妇的上诉请求。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随着终审法院的法槌落下而尘埃落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