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建议:进一步放宽基金投资范围

2012-12-29 00:00:00祁和忠
瞭望东方周刊 2012年28期


  在《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首次向社会公布后,《瞭望东方周刊》分别采访了富安达基金总经理李剑锋、天弘基金督察长童建林、新华基金督察长齐岩,就《基金法》修订草案所取得的重要进步、存在的不足等问题展开讨论。
  《瞭望东方周刊》:与现行《基金法》相比,《基金法》修订草案有哪些重大进步?
  李剑锋:修订草案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将私募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畴。此前私募基金一直游走在法律规范之外,监管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等各方主体都有将其纳入法律框架的共同诉求,以规范私募基金的发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基金组织形式多样化。除契约型基金外,公募基金还可以采用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私募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
  三是适当放宽了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除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外,还可以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童建林:修订草案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基金公司在产品发行上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可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自身特点适时推出合适的产品。什么时候发产品?发行什么类型的产品?都由基金公司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