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老年朋友爱上了“网络购物”。“网络购物”虽能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快捷,但因网络存在的虚拟性而陷阱重重,甚至出现“维权难”,一些消费者明明已经遭受侵害,却在向法院起诉后难于胜诉。
【案例1】 2012年2月15日,扶姗在一家网店相中了一款数码摄像机,通过交谈确定价款之后,扶姗根据对方提供的账号汇去9600元货款。可超过约定交货期限一个月,扶姗也没有收到数码摄像机。无奈之下,扶姗只好诉请法院责令网店退货退款。但法院却以网店只是一个虚拟名称、实际地址不详为由,裁定驳回了扶姗的起诉。
【法官点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指的是被告为公民的,应当有真实、明确、具体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有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否则便会被法院驳回起诉。扶姗不能提供网店相关真实、基本信息,且地址不详,自然当属其列。本案也告诉消费者,在购物前务必查清网络经销商的名称、注册地、实际地址、联系电话;查清网络经销商资质及资信能力,尽量选择具有相应网络经营资质、资产规模较大、信誉记录良好的网络经销商。
【案例2】 2012年3月8日,商琳在一家购物网站购买了一款洗衣机并通过网上银行付了货款。货到后,商琳发现,洗衣机与当初在网站图片上看到的完全不同。经质询,对方告知因原定洗衣机没货而换了一台。商琳以对方违约,向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后,却被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双方合同中已约定由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LkMSOtbvBU1Pu+9s+ye7Q==法官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在通常情况下,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在出现纠纷时,可以向网络经销商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在彼此约定的履行地、货物交付地法院起诉。但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只要选择其中之一法院管辖的,便不得再向其他法院起诉。本案购物网站在合同中约定由其所在地管辖,虽然提高了商琳的维权成本,也为商琳维权制造了障碍,但并不违反该法律规定。
本案告诉网购消费者,网购时不仅要明确网络经销商所在地或注册地,还要事先约定合同履行地,尽量选择方便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
【案例3】 2012年4月1日,李芹在一家网店看中了一款超薄相机,且价格比专卖店便宜得多,便买了下来。一周后,李芹发现该相机根本不是“行货”(即正品)。而网店以李芹已经拆开包装为由拒绝退货。李芹提起诉讼,未料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理由是网店拒不承认相机系其所售,而李芹又不能举证证明与网店存在销售关系。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芹要想胜诉,在网店拒不承认系其所售的情况下,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与网店存在销售关系。李芹不能提供证据,自然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告诉网购消费者,鉴于网络交易合同电子化以及证据多由网络销售商掌握,平时务必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如向网络销售商索要发票,注意保留与网络销售商的聊天记录、电子交换凭证、物流取货单据等等。必要时,还可以对网络销售商做出的承诺、宣传、介绍进行公证,由公证机关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固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