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条款仍需改进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切断了刑讯逼供的原动力,使得讯问人员意识到,刑讯逼供不但无法获得任何利益,相反还可能因此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追究。但规定至此,就算完整了吗?
王敏远:审讯时律师应在场
除了预防性措施,还有事后的处置措施,如果发生刑讯逼供,法院要启动相应程序来审查,对审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刑讯逼供,本次修正也有不完整与欠缺。比如,一直呼吁的“审讯时律师在场权”没能得到解决。审讯时,律师在场,相对而言会是一个比较彻底的、程序上的遏制方法。
田文昌:审讯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到目前为止在我经历的案件当中没有一次播放全程录音录像。第一种情况,办案机关说没录,律师没办法。第二种情况,说录了,就是不播放,律师也没有办法。第三种情况,更可怕,是断章取义截取录音录像的一部分,比如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制服、让他背的内容。这种打擦边球、钻空子的做法不仅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还有副作用。
为什么“辩护率低”?
此次刑诉法修正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对追究律师责任也设置了两道防线:要由律师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来办理,实行回避制度;要及时通知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但刑诉律师的“地位”仍待改进。
陈卫东:刑诉律师为什么“地位低”
辩护率低,说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绝大多数没有获得律师帮助。
第一,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困难重重,处处受阻,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
第二,风险大,很多辩护律师自己最终成为被辩护的对象,成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作用小,律师的辩护意见,司法机关经常不予理睬,通常在判决书中也不对辩护意见进行分析。这使得律师觉得自己工作得不到承认。
第四,经济利益,有关部门严格限制律师辩护收费的标准,一起刑事案件只能收几万元,而经济案件很多能收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代理费,是与涉案金额挂钩的。
“证人出庭”还应再改
调查显示,证人出庭率全国平均不到1%。此次刑诉法修正后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最终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删掉了“或者”二字。在众多学者律师眼中,这是“退步”。
田文昌:关键证人不出庭,其证言不能做定案依据
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庭质证就是一个形式,几十年来对纸张质证,对若干本卷宗里的证人证言来质证,只能是控辩双方在咬文嚼字。这个问题非常突出。这次刑诉法修正案有了一些进步,但是没有根本解决问题。
有时不是证人不愿意出庭,而是检察院、法院不想让他出庭。主要是怕出现意外,比如证人取得证言的过程有问题、有瑕疵,一旦出庭,会经受不起质证。都不敢让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就敢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这就是最大的问题。其实一句话就解决问题了,关键证人不出庭,他的证言不能做定案依据。我们一直在呼吁,但至今未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