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2012-12-29 00:00:00张温龙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2年9期


  我国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是在借鉴苏联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同我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这种集体决策模式,对于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有着重要的意义,具有很大的优越性。然而,在运行过程中,检察委员会制度仍面临着来自理论和实践领域的双重质疑,如何破解这些质疑的声音,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业务决策和宏观指导作用,使检察委员会制度更好地服务检察工作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理论纷争
  目前,关于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存废,学者们的观点不一,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否定说。主张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检察委员会决策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检察委员会委员在表决意见以及检察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时,完全是依据案件承办人的口头汇报和书面材料,在一定的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回避权和参与权。在责任承担方面,检察委员会实行的是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制,存在责任不清,人人负责而又人人不负责的情况。另外,检察委员会制度与我国的现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相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施,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因此,主张废除检察委员会制度。
  2.弱化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检察委员会制度虽然在程序、责任承担等方面有一些不合理之处,与当前大力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委员会的存在也有其一定的合理因素,废除检察委员会的客观条件还不完全具备,时机还未成熟。检察委员会应当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应将检察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作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