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鲍勤和肖艳均为某油田的职工,8年前经人介绍成婚,二人均为再婚。最近二人欲办理离婚,就房产发生纠纷。他们共同居住的这套房屋8年前作价30万元,由鲍勤交了10万元首付按揭贷款购得,房产登记在鲍勤名下。婚后贷款20万元,办理离婚时该房子已涨价到60万元。鲍勤以首付是他婚前用自己的钱款所付,房屋登记在他名下为由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因婚后偿还贷款20万有女方肖艳的部分,他同意给女方10万元补偿。肖艳承认首付10万元是鲍勤付的,是鲍勤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本着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房子应当归她所有,她同意给鲍勤15万元作为补偿。请问:该怎样分割房产呢?
答:
根据前不久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由男方鲍勤用婚前钱款首付,房屋登记在鲍勤的名下,应属于鲍勤所有。
婚后房产的增值,离婚时应按男女双方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具体来说男方鲍勤投资20万元(婚前10万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20万元,分得10万元),女方肖艳投资1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20万元分得10万元),男方应分得房产增值20万元,女方应分得房产增值10万元。房屋归男方鲍勤所有,鲍勤总计应给女方20万元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