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秉奇
(哈尔滨市产权交易中心,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会计信息产权的交易主体一般只包括企业以及与企业有关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一方面可以满足企业相关利益者的需求,产生社会收益。另一方面,由于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的效用函数存在差异,使会计信息在向外界披露的同时产生外部性,带来社会成本;社会成本直接表现为部分利益相关者可能因使用会计信息而蒙受损失。在理论上,自由竞争和充分披露的会计信息市场使得会计信息的产权主体选择信息披露的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私人成本,因为在这一点会计信息产权主体的私人收益最大;净社会收益最大化的产出是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只有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相同,竞争性市场和会计信息的自愿披露才会产生完全有效率的配置。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信息产权的交易往往无法满足资源配置完全有效率的条件,因为会计信息的产权主体更关注私人边际收益等于私人边际成本的状态,而不关心边际社会收益和边际社会成本。由于在实践中,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私人成本在数量上难以准确把握,会计信息的法人产权主体——企业更关心会计信息披露的收益和成本,而不是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
根据“理性人”假设,当会计信息披露的收益大于或等于其成本时,企业才有动力和意愿对外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由于会计信息披露的收益作为未来的预期收益是无法可靠计量的并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相对而言,企业更关注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存在使企业并非完全心甘情愿地承担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成本,也使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受到限制。究竟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量和使用者所需求的会计信息含量各是多少以及能否达到,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当这种博弈达到相对均衡时,会计规范以契约的形式对会计信息供求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做出强制性规定。但均衡是相对的、短暂的,不均衡则是绝对的、永恒的。在博弈过程中,企业总是倾向于将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转嫁给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具体表现为不披露或少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或将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人为地包装,或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利润操纵。在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中,会计信息的法人产权主体--企业之所以没有强烈的动机披露会计信息甚至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会计信息的产权制度不清晰。清晰的会计信息产权制度是提高会计信息配置效率的前提条件,产权之所以能够成为决定会计信息配置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产权能够降低会计信息交易活动中的交易费用。而产权制度之所以能有效地节约交易费用,其关键在于产权制度具有以下功能:其一,产权制度可以明确交易界区和确立排它性产权;其二,产权制度可以规范不同交易主体间的交易行为以建立正常的会计信息交易秩序;其三,产权制度可以使会计信息的产权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其四,产权制度可以对会计信息产权主体提供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而后两点应当是产权制度最主要的制度功能,因为任何经济效率的提高归根结底是人的积极性的提高,要提高人的积极性就必须提供有效的激励和稳定的预期,同时为了防止对其他产权主体的产权损害又必须提供有效的约束。会计信息披露的低效率或无效率的直接原因在于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管制,强制性地要求企业无偿地披露具有成本消耗的会计信息。从产权角度分析,政府的强制行为是一种不符合产权逻辑的“侵权”行为,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并且政府的强制程度与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成反比。
我国会计领域现有的制度安排是阻碍会计信息产权交易、降低会计信息配置效率的主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在会计领域进行制度创新,推动制度的有效变迁。制度创新和变迁的基本路径是以制度的形式对会计信息私人产品的属性予以认可,对会计信息的产权实现强有力的保护。其实现方式是引进现代信息经济学的观点,通过实现会计信息商品化来进行,要求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使用企业的会计信息时必须付费。实现会计信息的付费消费应当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
第一阶段,成立具有企业性质的会计信息中心。该类企业的产生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既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与每个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市场直接签订会计信息交易协议致使交易成本太高而不可能实现,那么通过成立会计信息中心这一企业组织的方式此问题可得到有效地解决。会计信息中心负责对所有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有效载体集中保管和交易,在会计信息供求双方之间起媒介和桥梁的作用。该中心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和完整性,在向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之前需征得会计信息所有者的同意,并代理信息所有者与信息使用者签订协议或合同,对信息供求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予以明确。在未取得会计信息所有者的同意之前,会计信息中心不得擅自传递会计信息,否则将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取得会计信息时应当支付会计信息使用费,这些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会计信息中心代理会计信息所有者收缴的会计信息收集和加工费用;二是会计信息中心对会计信息的保管费用。由于国家对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取得和使用不是一种交易行为,因此国家在使用有关单位的会计信息时不需缴纳信息使用费。但国家要采用集中付费的方式向会计信息中心缴纳信息保管费。信息保管费的支付既能将国家和会计信息中心的权利和义务置于支付契约的约束体系中,又能体现国家对会计信息产权交易制度的政策支持和扶植。第二阶段,成立网络信息中心。以实体形式存在的会计信息中心是会计信息产权交易制度变迁的过渡产物。网络的出现使企业的会计信息逐步实现电子交易方式,实现数字化管理。网络信息中心的建立依赖于电子商业技术。在电子商务技术中,电子支付、电子查询、电子数据交换等先进技术给网络信息中心以有力的支持,为网络信息中心工作领域和职能的拓展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而网络信息中心的技术水平和完善程度也必然随电子商务水平的发展而提高。网络信息中心不是“公共领域”和“绿色通道”,每个会计信息使用者若要登陆网络信息中心,必须“持卡消费”,其付费方式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支付的方式实现。网络信息中心的产生将使会计信息产权的交易费用更低,使交易更便捷、更高效。
在保护会计信息产权主体合法权利的同时,有必要对会计信息供求双方的利益进行综合权衡,即通过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对会计信息所有者的权利进行必要的制约,防止其权利的过度膨胀而破坏会计信息产权的交易秩序。
[1] 田昆儒.论产权制度与会计信息揭示[J].会计研究,1999,(11)
[2] 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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