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权,张修志
(江西理工大学,a.外语外贸学院;b.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稀土企业社会责任驱动分析
朱 权a,张修志b
(江西理工大学,a.外语外贸学院;b.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稀土企业社会责任对于解决稀土问题至关重要.文章设计并运用企业社会责任驱动模型对稀土企业社会责任驱动力进行分析.分析表明目前无论在利益还是伦理方面,稀土企业所受的社会责任驱动力都有极大可能被弱化或异化.要推动稀土企业社会责任的改善,并根本解决稀土问题,稀土企业、政府、社会的内在机制都必须有所完善,最终共同形成能够产生良性互动的系统.
稀土企业;稀土问题;企业社会责任;CSR驱动;稀土管控
随着对稀土资源战略地位的认识提升,国家自2000年来相继出台控制稀土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强针对稀土产业的管控,以期解决“稀土问题”.所谓“稀土问题”即稀土生产、利用、贸易、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系列问题,特别是非法开采、产能盲目扩张、开采生产过程中生态破坏、资源浪费、出口秩序混乱等影响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为寻求问题的解决途径,目前多数专家选择从政府规制的角度进行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绩.这里笔者将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对“稀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影响因素、相关对策等进行分析,并力求有所突破,因为我们不难发现,“稀土问题”与稀土企业社会责任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甚至时常表现出互为因果的关系.
自谢尔顿1924年在其《管理的哲学》中正式提出以来,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R)这一概念就引发诸多思考及争议,各相关理论模型对其内涵也进行了不同的阐述.层次责任理论认为尽管存在主次轻重,但企业应将经济、法律、伦理、自由决定的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三重底线责任理论认为企业不只追求利润,也应考虑社会业绩及环境业绩,这三条底线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不仅对股东负责,也应为那些对企业目标实现产生影响或会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个人与团体负一定的责任;企业公民理论则将企业拟人化为具有公民身份的社会单元,是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相结合的行为方式,企业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与福利密切相关,其有责任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尽管各有侧重,但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共识很明确,企业应以正确的方式为社会创造正确的价值,这里的“正确”意味着遵循符合法律、伦理的效率、效益原则.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26000企业社会责任指南,企业应正确对待七个相互依存的核心主题,即组织管理、人权、环境、劳工实践、消费者问题、公平运营实践、社区参与发展[1].
对于稀土产业链中的企业而言,社会责任要求的表现至少应当有公平竞争、注重环保、关注社区(指位于组织所在地或其影响区域内物理距离接近的居民定居点或其他社区定居点.)建设.然而在现实当中,不少稀土企业只着眼于短期经济利益,低价竞争、污染环境、私采滥挖、置社区利益于不顾,甚至用各种手段规避法律、法规.“稀土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供给成本偏低,而正是以上缺乏社会责任的行为加剧了生产成本的外部化,并使得稀土企业生产不合理低成本成为可能.这看上去像个恶性循环,置其他成本于不顾的生产造就低价,以低价为竞争标杆的供给使得作为供给方整体市场地位弱化,导致行业更激烈的竞争,而又使得各企业不得不加大成本的外部化,更加忽视社会责任.
为解决问题,政府采取了多种管控措施,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规范、制约了企业的不良行为.但是由于稀土开采、生产等各方面有自身的特殊性,如南方矿区分散、技术简单、进入门槛低等,另外考虑到政府的管控涉及到多方利益,这种来自行业外的驱动如果缺乏行业内部的配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必将弱化其效能,而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在既有政策效果和预期并不相符后,尽管贸易管制手段与世贸组织自由贸易原则间存在矛盾,致使其能否持久有效存在大的不确定性,政府还是选择运用其加强对稀土行业的管控力度.贸易管制显示了政府解决“稀土问题”的决心,在短期内也确有突出效果,但却也隐含着一丝无奈.
管控给稀土企业发展环境施加压力可促使其社会责任改进,而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将为企业在结合自身情况对管控反应时做出指引.因此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将管控与促进稀土企业完善其社会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根本解决稀土问题.如果管控后稀土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并无提高,那么即使稀土价格上升,开采、出口被有效限制,那也只会成就扭曲资源配置后的低效.
既然稀土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是解决 “稀土问题”不可回避的,那么建立CSR驱动模型并借此分析稀土企业CSR驱动因素、驱动力,寻求其改善路径就相当有必要.关于CSR驱动因素的研究很多,对于我们的分析而言,无疑可以从中找到很多可供借鉴的方法、结论.企业作为组织系统,其行为驱动力大体来自内、外两个环境及两者的交互作用.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杨春方(2009)构建了企业社会责任内外驱动模型,内部驱动被分为利益驱动和道德驱动,前者基于企业经济效益创造与社会责任的一致性,而后者基于企业管理者自身的道德伦理判断;外在驱动被分为社会反馈与政府压力,社会反馈来自供应商、竞争对手、非政府组织、消费者、社区、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政府压力来自于其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所必须履行的职责,体现在政府干预与法制环境[2].该模型很好地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将外部驱动力来源细致地明确下来,同时也考虑了内部经济驱动与社会责任一致性,不过在体现内外驱动之间的交互作用及其介质、企业社会责任的动态性等方面有所欠缺.因此,这里我们对该模型进行改进,特别突出制度环境在驱动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模型见图1.
图1 CSR驱动机制模型
所谓制度环境是 “由组织所处运营领域的一系列如政治和法律结构、行为规则和一般信念体系规则体系等为社会行为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认知性、规范性和管制性结构与行为组成的环境”[3].任何组织生存和演化的环境动因不仅来自于竞争压力与技术原因,更是受到规范、文化、惯例等社会建构的信念和制度体系的控制,组织的生存发展需要获得制度环境的认可和支持,企业是这样,而政府、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是如此.需指出的是,不少人容易将政府及其行为与法律、规则规范等同看待,将其本身视为制度化身,而忽视了其也不过是由人组成的组织.制度环境内部的组织受到强制同构力 (coercive isomorphism)、规范同构力(mimetic isomorphism)、模仿同构力(normative isomorphism)3种来源不同力量的影响[4].强制同构力来自于法律、政府政策、规则、标准等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源;规范同构力来自于社会规范、价值观、惯例、教育等具有自愿性选择的约束力源;模仿同构力的来源比较复杂,社会演进过程中可能出现多种制度模板的竞争与比较,在追求环境认同、支持过程中,组织决策者不同的选择判断后,其行为表现出各种差异,同时决策者也根据其他组织的行为结果进行某种模仿、修正,这种相互的效仿与示范形成在组织场域内的同构力.模仿同构力的方向可能与强制、规范力的方向一致,但也可能相反,当其强大到一定程度时,甚至将改变后者的方向.
运用前述模型,可对涉及稀土资源开采、加工的稀土企业CSR驱动进行分析.首先要说明的是,不管驱动力来自哪里,最终主要是作用于企业的利益触点和伦理道德触点,也即在可能影响企业的利益或给管理者道德感造成压力,后者感知到后才做出反应,因此以下的分析主要从利益、伦理两方面展开.当然,限于篇幅,我们的分析未面面俱到;限于研究资源,分析未做全面实证.
不少学者把CSR作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之一,“假如企业运用他们指导核心商业决策时所用的分析框架来分析他们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景,就会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其实远非是一项成本、一个约束条件,或者是一种慈善行为,而是一个孕育机会、创新和竞争优势的源泉”[5],“将履行社会责任与经营战略结合起来,对内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推动企业文化的建设,对外可以形成企业与社会各方面的良好互动,赢得有利的发展条件.只要企业找到了自身与社会共同发展的契合点,就会体现更高的社会价值,从而踏上可持续发展之路”[6].获取竞争优势无疑将给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有利的保证,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经济驱动似乎很明显.然而,将CSR转化成竞争优势的基础是企业必须拥有某种有形、无形资源或者组织能力.例如以循环经济著称的江西铜业,之所以能够充分利用含铜“废石”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在社会责任方面获得好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其拥有并运用了世界上最先进的湿法提铜技术[7].对于稀土企业而言,关键资源缺失体现在技术方面,在客观上影响其通过改善自身CSR寻求竞争优势.比如:现有的南方稀土开采技术主要有堆浸及原地浸矿,前者虽然大规模、机械化、劳动强度小,稀土矿利用率较高,但易造成地表破坏、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尾沙问题;而后者虽然地表破坏小,保护植被较高,但受制于矿区地质条件,不当运用甚至适得其反[8].事实上,即使是先进的原地浸矿,也将影响矿区的水及土壤.此外,现实中的企业对于更优技术也并不一定乐于运用,除非市场及政府因素能有效地降低那些不使用好技术企业的市场地位,否则对既有设备的更新等成本并不能给企业带有竞争优势.比如:对于稀土冶炼企业,目前确实有更好的治污技术,很多企业并不愿增加投入减少三废的排放,因为污染治理标准问题或政府执法存在弹性的可能.
我们再看稀土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在CSR驱动机制中的表现.首先是稀土资源的需求者,理论上购买方购买决策对于企业而言生死攸关,因此其驱动能力应该很强.不过有意思的是,稀土资源需求者对稀土企业CSR状况似乎不太关注,以国外消费者为例,我国稀土出口时并未如其他很多行业一样面对诸如SA8000认证、碳排放标准等被视为“蓝色壁垒、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的CSR要求(这些CSR标准在客观上促进了我国企业CSR状况的改善),甚至我们可以发现,走私稀土产品销路似乎也不成问题.很明显,稀土需求者并不愿运用其关键利益方的地位来影响生产企业改善CSR状况,属于弱驱动群体,其原因很简单,主要因为稀土属于高价值的不可再生资源.
另一主要利益相关方是稀土企业社区居民,如矿区居民、分离厂周边居民.同样,我们发现这也是个弱驱动群体,包括弱动机与弱势.稀土矿区一般分布在边远地区,很多地区经济并不发达,居民直接受益于土地出租、转让及矿区的就业创造.此外,《土地复垦条例》将治理矿区土地的责任交给矿业权人,但仍未对土地治理后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9].因此,除非稀土开采、生产过程中出现严重影响居民生存发展的情况,否则其关注稀土企业CSR的动机是很弱的.另外,即使有问题,居民受限于其知识也未必能感知;即使能感知,相对于有组织的企业,如何在争取自己诉求的对抗中成功,单个或小部分居民是无力的,更不用说出于各种考虑某些政府力量可能倒向稀土企业,在既有的矿业企业与居民纠纷的例子中不乏此类.
第三个利益相关方是竞争企业,不过基于前文分析,当消费者、居民对CSR反应不强,自身缺乏技术突破,在行业规范、模仿同构的作用下,最终博弈的均衡结果很可能是共同在 “向政府表现方面”竞争,以保证其生产许可,或是获得更多的配额.如果政府严重关注环保、人权、社区,那这种竞争可能体现在改善CSR方面,如果政府关注经济,则可能是在经济方面,如上缴的税收.此外,甚至还可能体现在对权力的寻租竞争方面.因此,竞争企业能产生一定的驱动力,但其方向与政府的取向有关.
当然,稀土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还有很多,如投资者、媒体、供应商、雇员、公众等,但受限于社会制度环境,大多都不具备产生强大驱动的能力.如:我国社会责任投资还属相对陌生的概念[10];媒体不具备独立性,被公关现象频发等.特别要提的是,在国外对CSR起极大推动作用的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并不成气候,独立性、公信力都有不足,如红十字会.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在我国有动机且有能力影响稀土企业的主要是政府.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存在意义主要是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社会福利,这是其动机所在;我国政府掌握巨大社会资源,制定政策、执行法规,影响力强大,这是其能力所在.政府行为将影响其他主体的决策,直接、间接影响稀土企业利益,是驱动机制中的重心.然而,现实中也存在能够弱化或异化政府驱动力的因素.其中被谈论最多的是地方利益,“……当地方政府的监控导致了地方经济受到严重影响时,当然得不到地方的全力支持,监控会大打折扣,地方政府对稀土的监管不力就是一种正常现象……拥有稀土资源的地区就会千方百计在未来国家稀土产业发展的布局中占据有利的位置,在这场博弈中,做大稀土生产规模总是有利的……地方政府不会有动力去主动控制稀土的生产规模,反而会千方百计的绕开稀土的监管政策”[11].监管政策尚可规避,区域环保、生态恢复、劳动保护等CSR主题就更不用说了.委托代理理论指出政府公务员不是单纯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人”,其同时也是“经济人”,不断在行为过程中进行理性选择,追求个人利益,如:权力、地位、成就.“地方官员行为时会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出发,但也可能掺杂其他方面的因素,甚至利用委托人信息不对称,隐蔽行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12].当其对公共利益价值判断出现错误,或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实际不一致时,就形成了地方利益弱化CSR驱动的更深层原因.当然,这种问题并不只存在于地方官员身上,只要处于代理人位置,都有可能.这也引出另一个可能影响政府驱动的因素,即稀土企业的反作用,最可能的就是对各级政府的寻租,所谓寻租,即“个人或团体为了获得自身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策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合法或非法权钱交易”[13].在政府有影响的领域,都有可能出现“创租现象”,包括无意创租、主动创租、被动创租[14].(稀土行业中政府干预力度大,自然出现“租金”的可能就大).当然,若在制度环境良好时,寻租将受到有效制约,但目前我国制度环境并不健全,如行政机制有待改革、有待完善等.
伦理道德的内涵在于反映什么是公平、正确的行为,是与经济价值体系相区别的判别体系.理论上有效的道德驱动能产生超越经济判断的力量,不过其实际效果与很多因素有关.
首先是企业高层的道德观,学者们将道德观分为功利主义、权利至上、公平公正、社会契约四种道德观,道德观不同的管理者对于不同事件的敏感度是不同,行为选择也不同.不过遗憾的是,要了解稀土企业管理者道德观的实际可操作性较差.
另一个更实际的因素是企业所面对问题的强度,强度越大,驱动越大,管理者越倾向依据社会道德导向行为.所谓问题强度的特征是“影响的可能性、严重性、集中性,后果的直接性、与受影响者接近程度、社会反应程度”[15].目前的情况是稀土企业很多CSR问题强度不大或可人为弱化,如员工健康受生产环境影响可能要数年或数十年才暴露;污染对土壤、水的破坏短期可能只对某些特定地点如废矿区产生影响,居民生活影响面小;其不良竞争行为如寻租、合谋具有私密性及对社会破坏不具爆发性.
第三个值得考虑的因素是即社会道德与CSR的一致性问题.一般而言社会道德与CSR一致且是后者的基础,然而经常也有例外.首先,伦理道德是特定社会环境的产物,有时并不和CSR所蕴含的人类可持续发展导向一致,如某些国家的性别歧视;其次,伦理道德可能存在显性与隐性差异.所谓显性,即社会公开崇尚、提倡的标准,所谓隐性,即社会、行业内被认可但不公开的标准.前者与社会显性契约如法律法规一致,而后者则与社会隐性契约如“潜规则”一致.在我国显性层面的道德标准与CSR相悖的不多,但在模仿同构力作用下,在隐性层面形成很多不良共识、有的上升成“文化”,甚至影响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如此,则削弱了企业管理者由伦理触点而来的实际驱动效力.
通过分析我们可感知CSR驱动机制模型中各因素的交互作用.政府是重心,但政府官员也在制度环境中行事;企业有竞争,但更乐于追求权力的认可;利益相关者有述求,但接受现实即合理,这种种又影响整个制度环境.无论是基于利益或伦理的角度,稀土企业CSR驱动都面临不少异化或弱化因素,这与在“稀土问题”中反应的情况是一致的.
我们可设计很多解决问题的方法,如国家加大科研力度、突破既有稀土开采、分离技术,开发或购买稀土循环再利用技术等,但据前文分析,稀土问题及稀土企业CSR问题是整个社会系统某种问题的反映,因此需要针对系统问题的解决之道.为根本解决问题,这里有针对地提出促进稀土企业CSR改善的方向性对策,即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政府运作机制、发展社会促进机制.
目前,在稀土行业国家的政策方向是通过整合形成行业寡头.对外有助于减少内耗,改善市场地位;对内可便于政府监管,将分散的外部管制转化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此外,寡头有实力、技术适应更高的环保标准,提供更好的员工待遇等.毫无疑问,产业形态的改变对于改善CSR状况有极大的促进.
不过产业寡头并不一定意味着CSR改善,随着实力增强,其社会影响力加大,客观上对抗社会CSR驱动的能力也增强,特别是以国企为主的整合必将带来和政府千丝万缕的关联.因此必须设计相应机制对其违背CSR原则行事的可能进行制约,特别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企业必须在组织职能部门中落实CSR的职责,借鉴国际经验必须有高层对自身CSR管理负总责,借鉴上市公司经验,可专门设立CSR独立董事,负责内部监督.为落实透明度原则及尊重利益相关者原则,企业应将其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决策行动透明公开,定期发布CSR报告,聘请权威机构对报告提供第三方认证,以保证数据资料相关性、平衡性、全面性;企业应当设立公开沟通机制,便于自身与利益相关者沟通、协商,交换意见,必要时还应接受CSR的社会审计.
政府是CSR驱动机制中的关键主体,政府应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科学决策、严格监管、恪尽职守.就目前而言要做到这些,政府运作机制应有所改革,笔者认为可从绩效评价制度完善入手.绩效评估机制具有激励、导向、测量、矫正、沟通、保障六大功能,与我们所面对的问题联系紧密.比如:若绩效评估指标着重于经济增长,政府官员必将其作为决策导向而轻视环保等其他方面;若与政府职责相关的稀土企业CSR状况不能成为衡量政府绩效依据,则政府在监管方面将更懈怠;若稀土企业利益相关者不能对政府施加影响,那么稀土企业将可能忽视他们的诉求.虽然“政府绩效评估成为深化政府行政改革,改进政府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工具;评估内容也不再仅限于经济领域,突出了社会职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16],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如“多属于自发状态、价值取向存在偏差、指标体系设置不合理、评估主体单一”[17].这些都使评估的职能导向、价值、效益、公平、公共满意度五大标准落实不到位,影响实际效果.因此有必要以建立服务型政府为导向,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完善既有评估机制,将评估与问责制度结合起来,确保政府运作高效.
纵观发达国家CSR发展历程,我们发现当CSR事件发生时,反应的不仅是直接受影响者与政府,媒体、非政府组织、公众等社会力量也会做出基于其价值判断的反应,或用市场行为逼迫,或舆论劝导,或督促政府立法等,这是一种全方位、多层次的CSR社会促进机制.这种机制实质和“群众路线”是一致的,但我国处于转轨时期,并非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是“感恩型”国家观念,继而把所有责任指向政府,而自身缺乏维权意识及对其他群体利益的关心.
发展社会促进机制的要点在于健全公民社会,这首先要求政府转变职能,逐步适当还权于社会,从实际法律操作层面保障公民监督政府及企业的权力,允许民间独立监督力量存在,且对其合乎实际的意见给出有力的支持和反应;其次要改变既有的只强调义务而轻视权利的说教式公民教育,建立多样化的公民意识教育途径[18],让群众形成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责任意识,成为有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社会力量.
如前所述,稀土问题及稀土企业CSR问题其实是当代社会问题的缩影.在市场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人们的信念体系已发生很大的变化,各种价值观、思想不断冲突,作为CSR驱动制约及中介因素的社会制度环境也逐渐随之改变,这种改变造成了稀土企业乃至整个社会企业的CSR乱象.当然笔者相信这只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的成本,经济变革已给社会进步创造了诸多有利条件,如市场经济下个人私域与政治公域的分离创造了遵循契约精神的公民社会基础;政府在意识形态方面放松管制,激励了思想解放,促进了学者、民众对不合理旧有机制的思辨与挑战;信息技术有助于公民掌握、交流信息,提高自身素质等.只要我们直面问题,促进新的制度环境完善,稀土问题及一系列社会问题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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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driving force of rare-earth industry
ZHU Quana,ZHANG Xiu-Zhib
(a.Faculty of Foreign Studies;b.School of Economies and Management,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Ganzhou 341000,China)
Society responsibility of rare earth enterprise is very important to sol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rare earth industr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ociety responsibility drive force for rare earth enterprises by designing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driven model.The results show that social responsibility driving force imposed on rare earth enterprises could be weakened or dissimilated,whether interests related or ethics-related.The internal mechanisms of rare earth enterprises,government and society should be reformed and improved by creating a benign interacted system.
rare earth enterprise;rare earth problem;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social responsibility drive;rare earth regulation
F272-0
A
1674-9669(2012)04-0082-05
2012-06-26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1AJL00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061008)
朱 权(1976- ),男,讲师,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和管理学方向研究,E-mail:zqyther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