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小包工头”产生纠纷怎么办?

2012-12-27 15:10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2年5期
关键词:劳务费承包人刘某

北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了北京某别墅工程后,将其中的几幢别墅工程之劳务部分发包给小包工刘某,口头约定:劳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算包干,盈亏由刘某负责。刘某遂招来约100名工人进场施工,北中公司与部分工人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施工过程中,刘某从北中公司以借款、预付劳务费形式取得部分现金,然后由刘某向钢筋班组、木工班组等工人发放工资。当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北中公司发现刘某的施工队管理混乱,施工技术、质量得不到保证,遂与刘某口头协商,解除以前的口头劳务承包合同,双方对刘某施工队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劳务费金额,协商确定为人民币110万元。刘某并立下书面保证,在领取110万元劳务费后,随即带领所有工人退出施工场地,交由北中公司继续施工。北中公司于是将110万元劳务费,减去中途刘某已提取的部分,剩余35万元交给刘某,并要求刘某发放至每个工人。

北中公司以为该事情已经顺利解决,没想到在刘某的队伍退场20天后,木工班组组长张某,钢筋班组组长李某等5个班组长,又带领30余名工人来到工地,声称工资没有领全,刘某还欠工人工资,要求北中公司再付40万元作为工人工资。

北中公司很感冤屈,认为刘某带着工人,所干工程之劳务费已经全部结清,再付工人工资40万,等于是在向公司敲诈。而包工头刘某出于恶意,已经躲在暗处,始终不露面。北中公司为了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被迫再垫40万,向工人发放工资。

律师观点

类似本案的内部劳务承包现象,如今时有发生。首先,本案中北中公司将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给刘某,是违反《建筑法》的行为,其合同是无效的。工程承包人为了彻底避免再中刘某等小包工头的恶意险招,承包人应当依法经营,避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小包头的现象发生。万一发生了“内部劳务班组承包”等合同,承包人应当从如下环节加强管理控制风险,减少承包人损失。

1、对所有进场作业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有一系列明确要求。承包人应当切实执行。做好“实名制”管理,日后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工人讨要工资时,承包人可以分辨出哪些是并没有在工地实际工作的假冒工人!因为已发生的案例中,包工头雇佣没有在工地打工的假冒工人恶意讨薪的行为已发生了多起。

2、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并将原始考勤表及时收集到公司保存。

许多建筑公司,以为反正实行“内部班组承包”了,工人考勤是班组的事、不是公司的事,由此忽视了考勤这一重要环节。即使实行“内部班组承包”,每份考勤表都要由公司统一收集保存。

3、 每月由工人签字确认当月每个人应得工资金额。

4、公司将所有工人的工资直接发放至每位工人手中。

公司应当将工人应得的工资,直接发放至工人手中,并由每位工人签收。千万不要轻易让“包工头”、“班组长”代领工人工资。在最后一次发放工人工资时,工资表上要让每位工人签字确认工资余额为0元,即确认承包人不再下欠工人工资了。根据相关规定,证明不欠工人工资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

5、在确保、确信每位参与劳动的工人,都全额领到了应得的工资后,再将“剩余金额”(即建筑公司与班组长内部承包确定的劳务费金额减去工人已领取的工资金额之余额),由班组长签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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