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的法理要义

2012-12-22 18:07张永军
西部大开发 2012年10期
关键词:司法权运作管理体制

◎ 文/张永军

社会管理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通过不断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来提高执政党领导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水平和能力。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当前尤其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上下工夫。而要建立完备的社会管理体制,必须依靠法治。法治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推进,要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人心的教化,注重民生实践,注重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妥善处理好与社会管理创新法治推进过程中相悖的矛盾和问题,坚守法治观念、全局意识、主动意识、系统意识、创新意识,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抓好城乡结合的各个环节,强化社会事业管理中各个方面的衔接,才能把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各个环节落到实处。

通过对当前执法机构在创新社会管理具体实践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发现存在三个方面的倾向,即行为方式的模仿性、内容选择的随意性和主题内涵的扩张性。

行为方式的模仿性是指各级执法机构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行为方式上过于简单,往往是参照行政机关的思路进行简单化模仿。众所周知,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如果将某些做法归结为创新的特殊寓意,则是对司法权属定位的模糊化处理,应得到及时矫正与纠偏。

内容选择的随意性是指执法机构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事项选择方面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尤其表现在基层相关类型案件的处理程序选择。基层执法机构处于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最前端,其案多人少的现实性问题尤为突出,因而对案件处理程序走向简易化选择是颇为现实的做法,其随意性也就较为普遍。

主题内涵的扩张性是指执法机构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具有跨越司法权运行边界的倾向。在实践中,各级执法机构在参与除事件本身以外的其他社会活动时,是否是司法权运行空间的延展与扩张,值得深入进行考察与分析。我们的基本判断是,如在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主题内涵应紧密围绕审判权的实践轨迹进行考量,同时在参与其他社会活动过程中仍然需要谨记权力运行的边界内涵。

在处理好以上三方面的问题之时,还要清醒的明白法治的常态是制度的常规运作。法治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所在,是注重制度的常规运作。而常规运作一般均排斥超越于制度常态的人的权威和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公事公办”、“依法办事”,是制度的非人格化运作。在权威的配置和树立上,应该实现从领导人到具体制度、程序规则、职司部门和人员的重心转移,赋予制度的常规运作及其结果以足够的权威性。要随时注意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对人们习以为常的人治思维进行检讨,并逐渐地、不失时机地加以克服。同时,对于各种不满于制度常规运作结果的现象,在营造宽松的社会交流空间、建立合理的补救渠道之外,还要更多地待之以平常心,尤其不能在制度建设上、在社会治理中因循传统思维惯性,消减、无视制度常规运作的权威和效率。

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无疑是实现现代化的捷径。在立法方面建立更加严谨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严格有序,每一个公民、社会团体乃至各个党派都在法律制度约束之下活动,这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社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也就实现了。当然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治社会的内涵是不断发展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也将不断更新,但是法治对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促进作用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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