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星炜
论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
张星炜
创建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共产党人在“民主与科学”的旗帜下集聚起来,进而接受马克思列宁主义,先后领导创建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三三制”政权,构想了民主的联合政府,“延安窑洞对”表达建立民主政治的宣言;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先后领导制定了《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实现人民民主而继续奋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实现人民民主而不懈奋斗,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在全面恢复中不断发展,在实现人民民主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三三制”;改革开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1〕这一论断既是总结中国共产党90年奋斗历程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也是代表中国共产党所作的一个鲜明表态。它表明:中国共产党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都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地把实现人民民主作为自己的不懈追求,把实现人民民主视为自己的成就和荣耀。
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及首任总书记陈独秀率先提出“民主与科学”思想,开启现代中国思想解放运动。陈独秀主编的以倡导“民主与科学”为主旨的《新青年》,对那个时代中国的先进分子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1917年俄国发生的十月革命,给中国的先进分子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1919年,中国发生了五四运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采取苏维埃的形式,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宣传共产主义,承认社会革命为我党的首要政策”〔2〕写进了自己的纲领。
1922年7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明确地宣告,中国共产党在目前历史条件下的最低纲领是: “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并宣告:中国“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市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绝对自由”〔3〕。经过中国共产党人的艰苦奋斗、浴血奋战,于1931年11月7日创建了首都在江西瑞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4〕该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信仰,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凡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 (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选出的代表有一定的任期,须按期向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劳苦大众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它的创立和存在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由劳苦大众当家作主的政权首次以国家形态的形式登上了中国的政治舞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虽然只存在了5年零10个月,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走向消亡,而是因为国内革命形势的变化而转换成地方政权的形态而得以继续延续。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中国共产党为了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提出建立“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即“在组织形式上,无论行政机关或民意机关,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或少于三分之一,进步势力占三分之一,中间势力占三分之一。在民意机关中,还可吸收少数右派分子参加。”〔5〕194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由毛泽东起草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党内指示,要求在各级政权中实行“三三制”。
陕甘宁边区是实行“三三制”民主建政最早的地区。“三三制”选举的程序是:以村或居民小组为单位,由选民酝酿提出乡参议员候选人;以乡为单位召开选民大会,选举乡长和县、乡参议员;县召开参议员会议选举正、副议长,并选举县长和县政府政务委员会委员及边区参议会议员。紧随陕甘宁边区之后,晋察冀边区、山东根据地、华中地区根据地等相继进行普选,产生了“三三制”的各级抗日民主政权。1944年以后,“三三制”的范围由政权机关扩展到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机关。〔6〕
“三三制”的实质是什么?谢觉哉指出:“三三制是共产党约束自己的一个制度,人民不选或少选共产党员,共产党无权去要求他选或多选。”〔7〕董必武说,三三制“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反对一党包办,反对一党专政,而和各党派、无党派的各阶级人士,更好地团结合作。”〔8〕邓小平强调:“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而且是将来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所应采取的政权形式”〔9〕。“总之,‘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10〕。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向何处去?这是中国共产党必须面对并要明确回答的一个重大问题。毛泽东先后在《新民主主义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两个中国之命运》、《论联合政府》等一系列著作中代表中国共产党回答了这个重大问题。
毛泽东指出,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要争取实现一个光明的中国的前途,即建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中国、一个中国人民得到解放的新中国。〔11〕要建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中国,就要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建立民主的联合政府。他说:“为着彻底消灭日本侵略者,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民主改革。而要这样做,不废止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建立民主的联合政府,是不可能的。”〔12〕他声明:“我们共产党人提出结束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目前时期,经过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的协议,成立临时的联合政府;第二个步骤,将来时期,经过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召开国民大会,成立正式的联合政府。总之,都是联合政府,团结一切愿意参加的阶级和政党的代表在一起,在一个民主的共同纲领之下,为现在的抗日和将来的建国而奋斗。”〔13〕
毛泽东强调,要建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中国,就必须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解开套在人民身上的绳索。他指出:“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人民的民主政治”〔14〕。 “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15〕“自由是人民争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真正民选的国民大会,就没有真正民选的政府。”〔16〕毛泽东强调:要使人民获得自由,就必须“解开套在人民身上的绳索”〔17〕。必须“承认一切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必须“释放一切爱国政治犯”〔18〕……等等。只有解开这些“套在人民身上的绳索”,才能“使人民获得抗日、团结和民主的自由”〔19〕。
按照实现新民主主义宪政的要求,毛泽东提出了新中国国体和政体的构想。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的“国体”,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20〕。我们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的“政体”,将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个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21〕在《论联合政府》中,毛泽东对民主集中制作了进一步论述:“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22〕
1945年7月,中国民主同盟常委黄炎培等6位国民参政员为国共商谈问题,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邀请,以私人名义飞赴延安。在延安期间,与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作了10多个小时的长谈。其间,黄炎培与毛泽东在延安窑洞中关于历史上兴亡周期率的著名对话,即传为美谈的“延安窑洞对”。
对毛泽东问及在延安考察的感想,黄炎培回答:“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也有为了区域一步步扩大了,它的扩大,有的出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所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见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趋于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毛泽东听了黄炎培的一番讲话,当即自信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3〕
有学者撰文指出,除了毛泽东与黄炎培的上述“延安窑洞对”外,还有一篇更重要更全面的“窑洞对”——一个发生在同一时期的毛泽东书面答路透社记者甘贝尔问。〔24〕1945年9月27日《新华日报》在第二版头条以《毛泽东同志答路透社记者中国需要和平建国》为题,同年10月8日《解放日报》的头版头条以“本报重庆讯”的名义,用同样的标题全文转载了这篇答问。
把以上两个“窑洞对”综合起来,两个“窑洞对”都是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发出的建立民主政治的宣言。
新中国建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宣布“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确认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25〕。
《共同纲领》坚持了“民主的联合政府”的理念框架,并未从字面上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掌控,其对新政权的性质表述如下: “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26〕对于国家的武装力量,《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27〕。对于未来将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28〕。
《共同纲领》还就新中国的司法制度、监察制度作出了规定,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29〕;提出“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30〕;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31〕。
《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它对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政体、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人民的各项权利用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共同纲领》所体现的人民民主原则在新中国的国家制度上得到了充分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主持制定的人民的大宪章。
1954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在序言中首次明确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大前提以及“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等内容,并对政府机构作出重大调整,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不复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共同纲领》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的规定,首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本应实行完全的普遍、平等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制度。但是,鉴于当时的各种具体条件,还没有实现完全的普遍、平等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制度,直接选举只是限于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在多数基层单位,人民代表的选举采取的是举手表决的方式。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所通过的人事名单中,国家最高层职务完全由中共人士担任,实现了“党政合一”;原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政务院副总理的党外人士,皆转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联合政府”色彩开始淡化,中国共产党全权执掌国家政权的地位日渐突出。在1949年建国时起过重要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从此成为“统一战线团体”。尽管如此,从1954年宪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由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仍然是高扬了“人民民主”旗帜,体现了“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
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32〕
1954年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作出了明确规定。1954年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3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3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35〕。1954年宪法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36〕之后,随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标志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将为实现人民民主而继续奋斗。
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被严重扩大化,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各级人大工作逐步走下坡路的一个转折点。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起,“左”的思想日益严重,民主集中制遭到损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也难以开展。1958年之后,各地人代会上都通过了一些有关“大跃进”、“人民公社”等不适当的报告和决议。1960年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由于经济生活的困难和混乱,全国和地方人大会议不能如期召开,人大工作一度陷于停顿。1962年之后,随着经济形势逐步好转,人大工作虽然有所恢复,但再也没有恢复到1954年到1957年人大工作的水平。直到“文化大革命”爆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文化大革命”这场浩劫中遭到严重破坏。〔37〕从“文化大革命”这场“大民主”运动的结果来看,它并没有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而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破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正是在总结正反历史经验基础上,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主要历史教训,一是没有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二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38〕。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定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实现人民民主而不懈奋斗的新起点。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所作的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实际上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按照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评价,这篇讲话“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国面临向何处去的重大历史关头,冲破‘两个凡是’的禁锢,开辟新时期新道路、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理论的宣言书”〔39〕。正是在这篇具有“宣言书”意义的重要讲话中,邓小平提出了“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40〕的重要论断,强调要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必须保障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切实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他还强调: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1〕
1979年3月,邓小平在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所作的题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提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42〕这是邓小平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代表中国共产党人就社会主义民主问题提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观点。这一论断明确地表述了民主与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之间有着休戚相关的关系。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深刻总结新中国建国以来的正反历史经验,指出: “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43〕随后,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把中国共产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确定为:“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44〕这标志着我们党把“高度民主”提升为国家发展的目标。
党的十二大之后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修订并颁布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第三部宪法。1982年宪法在继承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原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45〕。与此同时,1982年宪法删除了1975年宪法中“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和公民有“罢工的自由”等内容。
1982年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46〕
1982年宪法强调: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47〕。此前,中共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约束性规定,明确地载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
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是中国共产党把政治体制改革正式提上日程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载入党的基本路线的一次重要会议。党的十三大报告吸取了邓小平关于“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以及“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重要思想,在党的文件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重要概念。十三大报告指出: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必须着眼于实效,着眼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致力于基本制度的完善。”〔48〕这里,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致力于基本制度的完善”。突出了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和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2004年3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议,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共产党高扬“人民民主”旗帜的一个重要标志。
“人权”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新生的概念,至迟在1903年前后,“人权”概念在中国知识界就已经非常流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曾提出,要根据二大的决定建立人权组织,开展活动。20世纪40年代,中国共产党控制的根据地就制定了一系列人权约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实施的三部宪法,都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然而,自20世纪中叶以来,由于世界上两大意识形态阵营的尖锐对立,使得中国官方对西方国家包括“人权”在内的政治观念基本持否定态度。久而久之,就难免给人一种印象: “人权”是中国的一根软肋、一块心病,人权问题甚至成了一些国家屡屡攻击中国的一个口实。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总结了当代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提出要把人权旗帜掌握在自己手中。1991年发表的第一份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肯定了“人权”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地位。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将“人权”写入十五大报告。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次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向全世界表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人权在中国不再是个禁区。
2004年的修宪,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新中国首次将“人权”从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是中国共产党高扬“人民民主”旗帜的一个重要标志。这对于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树立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形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7年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重要论断,宣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49〕,这是中国共产党高扬“人民民主”旗帜的又一重要标志。
应当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实现人民民主而不懈奋斗的过程中,作为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在全面恢复中不断发展,在实现人民民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50〕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持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必然会继续向前推进并取得重大进展。
〔1〕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人民出版社,2011.21.
〔2〕中国共产党纲领 (英文译稿)(一九二一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EB/OL〕.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数据库.
〔3〕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EB/OL〕.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数据库.
〔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EB/OL〕.人民网.
〔5〕〔9〕〔10〕邓小平文选: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4.8,8,10-12.
〔6〕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特约供稿〔EB/OL〕.辛亥革命网.
〔7〕谢觉哉.三三制的理论与实践〔EB/OL〕.乌有之乡网.
〔8〕董必武.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EB/OL〕.辛亥革命网.
〔11〕〔12〕〔13〕〔14〕〔15〕〔16〕〔17〕〔18〕〔19〕〔22〕毛泽东选集:3卷 〔M〕.人民出版社,1991.1025-1026,1066,1068-1069,1071-1072,1070,1070,1070,1063,1070,1057.
〔20〕〔21〕毛泽东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1.675,677.
〔23〕黄炎培.延安归来〔M〕.重庆国讯书店,1945.
〔24〕阎长贵.一篇更重要更全面的“窑洞对”——毛泽东答路透社记者甘贝尔问〔J〕.炎黄春秋,2008,(10).
〔25〕〔26〕〔27〕〔28〕〔29〕〔30〕〔3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EB/OL〕.人民网.
〔32〕〔33〕〔34〕〔35〕〔36〕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EB/OL〕.人民网.
〔37〕〔50〕尹中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J〕.人大研究,2004.(9).
〔38〕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M〕.人民出版社,1986.15.
〔39〕江泽民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2006.9-10.
〔40〕〔41〕〔42〕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144,146,168.
〔4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 (修订)〔M〕.人民出版社,1985.65.
〔44〕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上)人民出版社,1986.65.
〔45〕〔46〕〔47〕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EB/OL〕.人民网.
〔48〕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人民出版社,1987.45.
〔49〕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人民出版社,2007.28.
D261.3
A
1008-9187-(2012)01-0018-07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重点课题阶段性成果
张星炜,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教授,硕士生导师,四川 成都 610072。
马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