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力之三 :不健全的司法
——金融生态安全缺乏强制性的司法保障

2012-12-21 17:14
西部大开发 2012年5期
关键词:破坏力破产法保险制度

破坏力之三 :不健全的司法
——金融生态安全缺乏强制性的司法保障

破坏程度

金融企业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也存在着经营失败需要通过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的问题。由于缺乏有关这方面的法规,实践中对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迟迟得不到有效处理,造成金融风险越来越大,金融生态严重恶化。

危害机理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许多特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体现的,因此,有专家认为法律制度是影响金融生态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我国的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同样金融生态的培植和维护最后还要靠法制。目前有关法律,尤其是对金融债权的保护不够。现行的刑法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金融诈骗确定为刑事犯罪。而对于在我国企业的信贷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虽然不以据为己有为目的,但却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而获得贷款的行为,并未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这类欺诈行为是产生银行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

解决方案——急需建立金融机构退出和存款保险法

完善金融法律环境,是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的根本所在和金融生态好转的核心条件之一。完善的法制环境能够有效地保护金融主体产权,有效遏制恶意信用欺诈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发生。从法律制度来看,核心问题是缺乏有关金融机构破产退出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尽快建立起以此为主要内容的生态调节机制。为此,必须尽快完善与银行债权保护密切相关的《破产法》和《担保法》,同时出台一部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督促金融机构更稳健经营,有效引导金融资源高效配置、良性循环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同时建立一个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存款保险制度,鼓励发展金融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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