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村务公开的监督是乡镇人大应尽的法定职责

2012-12-21 15:22:45李宝军
人大研究 2012年11期
关键词:村务公开组织法职权

□ 李宝军

观点摘登

加强对村务公开的监督是乡镇人大应尽的法定职责

□ 李宝军

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组织,但为什么人大要对其村务公开行为进行监督?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首要职权就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既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文规定要实行村务公开,乡镇人大对其进行监督就属职权所在。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第十款规定,乡镇人大的职权还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村务公开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涉及村级集体和农民个人的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因此,乡镇人大对其进行监督就是应尽之责。

我国是农业人口大国,农村稳则社会安。通过加强对村务公开的监督,确保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得以实现,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社会矛盾得以及时化解,推动农村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不但是乡镇人大的应尽职责,而且也是乡镇人大维护基层人大权威,树立基层人大形象的重要途径。乡镇人大应该在对村务公开的监督中有所作为。

(作者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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