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恒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 241000)
在中国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民工问题日益突显,如社会保障问题、政治参与问题、工资收入问题、就业培训问题、权利维护问题、再教育问题以及子女教育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及“城市适应”问题。
经济适应是农民工扎根城市、立足城市的基础。当前农民工在经济方面所受到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就业市场上。受城市工种及劳动者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城市中形成了差距较大的两种劳动力市场,即初级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或者说中高端劳动力市场和低端劳动力市场。这两种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差距极大,中高端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收入水平远远高于低端劳动力市场。农民工由于缺乏基本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养,大都从事次级劳动力工作,工作收入较低,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难以满足其居住条件的改善、消费水平的提高,甚至子女的入学教育等需求。可见,即使消除城市适应的制度障碍,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也难以承担城市生活中的各种必要开支。如果农民工经济方面的适应都无法实现,那么其他层面的城市适应,将会更加艰难。
农民工在城市适应过程中,他们在语言、穿着打扮等方面对城市居民进行着模仿,但在城市生活中的社会交际圈仍然很狭窄。农民工进入城市谋求发展,希望通过地域和职业上的转变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但他们与城市的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雇佣经济关系,城市的社会空间和政治空间对农民工几乎是封闭的,这使得他们缺乏必要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持。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生活相互隔离,往往局限于自己的小圈子中,交往对象主要是从事相同或相似职业的同事、老乡、亲戚朋友,这种初级关系网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他们次级关系网的建立,使得他们更难以与城市居民交往。
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不断鼓励、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现实生活当中,城市居民也切身感受到农民工为城市建设所做的贡献,对他们的排斥程度也有所下降,但大多数城市居民并没有从心理上完全接受农民工。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当社会个体或群体背景发生变化时,他们在原有文化背景中形成的心理状态就变成为一种心理背景,而在新环境中出现的心理反应首先落在这个心理背景上。如果新环境中的心理反应同心理背景协调,就是这个社会个体或群体对新文化背景的适应。否则,心理活动不协调,就无法适应新的环境。”[1]农民工第二代真正融入城市的标志是获得心理认同,这种心理适应直接反映在他们对城市的认识是否正确,与城市居民的关系是否融洽等方面。
社会工作是一门关于人的艺术和科学。1991年我国以民政系统为主题成立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并将社会工作界定为一种帮助人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它帮助社会上的贫困者、老弱者、身心残障者和其他的不幸人群,预防和解决部分经济困难或生活方式不良而造成的社会问题;开展社区服务,完善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和社会生活素质,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一致,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2]
人作为社会的主体,享有基本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英国学者米尔恩指出:一个共同体是由其成员组成的,作为一个成员的特别之处是享有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共同体。[3]农民工与其他社会公民一样,具有平等、自由的公民权利,应该同样享有平等的就业和择业的权利。农民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到城镇里务工求生存,是中华人员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赋予的平等权利,他们为城市的发展乃至国家的进步做出的贡献不可忽视,不应该有任何限制。然而,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在城市缺乏应有的尊重,许多切身利益得不到保护,为依赖于他们的城市所忽略甚至歧视。社会工作的价值不同于个体的价值观,他代表着整个专业性的团队,有终极性和工具性之分,终极性是关注人类总体的社会总福利,而工具性是通过就业行动实现的具体事务目标。社会工作相对重要的价值观包括:平等、正义、责任、自我决定、自我实现、诚信、知情同意,等等。社会工作介入农民工城市适应问题,帮助农民工建立社会支持系统,从而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这不仅仅是出于一种同情心理或单纯的经济救济,更是社会赋予社会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这些专业的价值理念,使社会工作对农民工城市适应问题的介入和解决不同于其他学科,他们是社会工作介入农民工城市适应问题能够得以解决的理论参考依据。
社会适应是指个体逐渐地接受现存社会道德规范与行为规范,对于环境中的一切社会刺激能够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做出适当反应的过程。社会适应对农民工具有重要意义,当一个人离开自己的故土,进人一个完全陌生的异域社会时,首先面临着对这个陌生社会的适应问题。如果他不能和该社会取得适应,就会产生与所处环境中的一切格格不入的心理反应,甚至产生精神变态。农民工的城市适应不仅表现在生存适应上,更表现在人际关系适应和心理适应上。而心理适应又是农民工城市适应的最高状态,是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的标志。当农民工在城市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时,他们生存适应基本完成,但生活习惯、心态、价值观等与城市居民往往大相径庭。他们强烈渴望不断内化城市的价值理念,在心理上获得现居城市的认同。社会工作以平等、尊重的理念,以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面对面的方式介入农民工生活,能够激发出他们的自尊感,改变他们看待社会的眼光,可以有效地增强他们对城市的适应性,促进其亲社会行为的发展。
作为在我国经济社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庞大群体——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不仅是观察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指标,而且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社会对农民工的认可与农民工对社会的贡献不可同日而语。诸如户籍制度、权益保障问题,等等。有的农民工在城市已居住多年甚至十多年,成为城市事实上的“常住人口”,却由于户籍制度的原因不能享受国家有关的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致使他们得不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同时,城市对农民工的管理也是二元分割式和防范式的管理。对农民工的管理限制是具体、硬性的,对他们的保护和服务则是原则、软性的。而且所谓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办证、收费、罚款等硬性方面。社会工作在本质上是服务性的,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其基本任务是对有困难、有需求者提供有效支持,帮助他们发挥潜能、走出困境,以便正常生活和发展。农民工处于社会最低层,他们在政治待遇、经济收入等各个方面皆处于劣势地位。社会工作者承认每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都具有潜在的发挥自己优势、实现自己价值的能力,因此,有必要而且有责任帮助农民工发展自己的潜能。社会工作者致力于通过专业价值理念、专业方法技巧,帮助农民工转变观念,正确认识自我,不断发挥个体潜能,以达到社工与案主的助人自助之功能。同时,对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社会工作以助人自助为原则,以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从具体问题入手,通过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专业方法与社会工作教育的介入,开发农民工个人潜能,同时,整合社会、社区、个人等综合力量,有效推动农民工城市适应问题的解决。
价值观是社会工作的灵魂。社会工作的价值观是支撑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实践的哲学信念,既能体现社会工作专业独特的价值追求,也能反映当前社会主流价值观;它是专业范围内一整套对人、对社会和专业等的总体判断与目标偏好;它对树立专业使命、规范专业行为和保护受助者利益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为尊重案主权益、严守案主秘密、公平服务大众、重视同事工作、恪守公私分明、维护社会正义、信守机构政策、充实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促进专业发展、约束不当行为、增进公众福利、共同执行守则;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则具体转化为尊重、接纳、个别化、保密、不批判、自决权和知情同意等伦理原则。社会工作价值理念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其中,“以人为本”的理念特别强调人在社会发展中应当具有主体地位,肯定每一个人都应该拥有与生俱来的价值与尊严,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都必须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和公正的对待。相信每个人都是有潜能的,都具有改变的意愿,可能暂时处于困境之中,需要得到来自社会、他人的帮助。这种帮助不仅仅是为暂时处于劣势地位的需求者提供救济、援助,以解决其一时的困难,“而且要帮助他们增强自己的能力以应付各种挑战,即帮助他们增强战胜困难的能力,以达到自助。 ”[4]这就是“助人自助”。
社会工作通过其以人为本、助人自助、专业服务等价值理念,首先可以直接为农民工解决生活困难和心理困惑。如向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提供有关劳动合同、劳动保护等农民工关注的法律咨询,帮助他们解决就业中的纠纷等实际问题。当农民工受到城市居民的歧视以及感受到制度方面的排斥,而产生各种心理问题时,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提供精神上和专业上的支持,帮助农民工解决其心理问题。其次可以为农民工提供间接服务。目前农民工面对的各种问题,一方面是政府社会政策支持的缺失,另一方面则是从事社会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农民工的忽视造成的。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念不仅能够帮助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重新思考现存的价值观念,引导社会服务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重新定位其职责,而且有利于发掘各种社会资源,促使基层社会服务机构真正发挥社会福利服务中介组织的作用。
社会工作方法是一个具有层次性、开放性的系统,可分为间接社会工作方法和直接社会工作方法两大层次。其中,间接社会工作方法包括社会工作行政、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等,主要是通过社会工作者间接地对社会工作对象进行服务。社会工作间接方法的介入,主要是采用社会工作行政手段来进行干预,根据国家法律对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给予保护。如农民工的身份确认、就业服务以及权益保障等问题。目前,有学者研究指出[7],某些政策理念得到了社会的认同,有助于改善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处境。如国家规定农民工子女也享有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赋予农民工更多的权利,如确保就业稳定权、休息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一些城市也开始对户籍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变暂住制度为居住制度,放宽对农民工入户的限制,试图为农民工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但是,社会政策的缺位问题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政策没有涵盖农民工,二是涵盖农民工的社会政策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社会工作者不仅要发挥其促进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功能,而且应发挥其监督国家和政府所制定的政策是否有效执行的功能。此外,不断研究有利于解决农民工城市适应问题的社会政策制度,如就业政策、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政策建议,消除现有不合理制度,使城市农民工更快、更好地适应城市。
直接社会工作方法则包括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和社区社会工作三种。主要是通过社会工作者与其工作对象进行直接接触,从而产生社会工作服务效果。其中,个案社会工作是最重要的专业方法,通过建立一对一的专业工作关系,运用特定的知识和方法,帮助个人或家庭调动其内在和外在的资源,解决生存适应、人际适应、心理适应等方面的问题,达到个人和社会的良好福利状态。对于农民工来说,个体的知识、能力、经验等比较欠缺,走进城市对陌生环境不适应而带来的身份危机以及心理困惑可能使他们感到很茫然、很无助。因此,有必要提供多方面的辅导,帮助他们建立社会支持系统,促使他们不断开发潜能。小组社会工作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工作者通过对群体的组织动员以及群体活动,运用团体动力发挥服务对象的潜能,协助小组成员增进社会功能。对于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工作适应、生活适应、人际交往适应等问题的解决,最经济而有效的途径就是建立互助小组。社区社会工作则是以整个社区及其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助人服务方法。农民工散落在各个社区,尤其是城乡结合处,由于价值观、语言、生活方式的不同,他们很难真正适应城市。当前,随着城市社区的不断发展,农民工的生活管理也逐渐被纳入到社区体系之中。社会工作者可以组织相关专家或学者,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社区进行需求评估,找出农民工和社区居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社区为基本单位,积极开发、利用社区资源,制定社区发展计划,为农民工适应社区生活提供便利,并不断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社区居民的凝聚力和社会功能。无论是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还是社区社会工作,都不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之间存在着必然的有机联系。因此,为发挥更大的效应,社会工作者有必要将多种工作方法综合起来使用。
我国当前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多是社会工作教育者而非社会工作实践者,在一线从事社会工作实践的工作人员接受社会工作教育的程度有限。农民工城市适应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一是表现在对社会工作实践者的社会工作教育,二是表现为农民工的社区成人教育。社会工作教育者应该走进社区,并与相关的机构及人员建立专业关系,通过各种宣传手段,运用社区教育的工作原理和方法,指导社区工作者学习并掌握社会工作相关的理论与方法,了解社会福利、社会政策的新发展。同时通过宣传尽力改变社区原有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排挤心理,树立理性的态度,创造接纳的社区环境。另一方面,根据农民工需要,为社区农民工提供相关教育服务,如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层次;增强农民工心理健康与生命安全教育,培养其积极健康心态;开展闲暇教育,转变农民工工作之余玩乐的传统观念,引导他们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发挥社区内图书馆、文化馆、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的教育功能,提高农民工闲暇生活质量。
[1]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343.
[2]王思斌,熊跃根.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56.
[3]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M].夏勇,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54.
[4]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3.
[5]王春光.中国社会政策调整与农民工城市融入[J].探索与争鸣,2011,(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