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时
民意表达机制与法国选举制度的变革*
李济时
选举制度不仅涉及如何实现人民主权和民意的真正而有效表达的问题,而且涉及不同政治力量和不同政党的切身利益。比例代表制被认为是“最民主”的选举制度,对比例代表制的调整和变革一般都是为了加强权力结构的稳定性,实现政治统治的有效性。二战后,法国选举制度经历过数次重大变革,基本确立了单选区两轮多数制,完成了从偏重民意代表性向偏重统治有效性的转变。在这种有利于大党或政党联盟的选举制度的影响下,困扰法国一个多世纪之久的政党力量分散化的格局有望得以改变。地方议会选举制度和欧洲议会选举制度的安排上的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全国议会选举中单选区两轮多数制导致的民意代表性缺失的状况。
法国;选举制度;民意表达;议会;政党
选举制度不仅涉及如何实现人民主权和民意的真正而有效表达的问题,而且涉及不同政治力量和不同政党的切身利益。对任何一个民主体制而言,比例代表制都可能削弱统治的有效性;而对于一个社会政治力量分散化的国家而言,比例代表制甚至是一种高度危险的选择。事实上,即使对于社会政治力量结构比较稳定的国家,也都尽量不采取“纯粹的”比例代表制,甚至很多国家干脆放弃比例代表制。但是,非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则会导致对民意的扭曲,所以也有必要限制非比例代表制下民意偏离的程度。
法国的选举制度与其整个国家的政体一样,自法国大革命后的二百年间一直在不断变化,在政治动荡时期更是如此。比如在法国大革命期间,选举制度每隔几年就变一次。这些变化主要围绕着两点:一是根本性政治理念的差异和争论在选举制度上的反映;二是寻找一种能发挥民主体制的实际功能的选举制度。前者主要表现在,法国大革命一直到19世纪中期,普选权都是争论的焦点;后者主要表现在,普选制确立之后,为了实现民意代表性与统治有效性之间的均衡而进行的不断调整①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李济时《英国选举制度与代议制民主的效能分析——以民意代表性和统治有效性为视角》,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6期。。
直到第三共和国建立之前,法国在选举制度上的争论还主要集中在选举权方面。社会各阶层围绕着普选权问题展开了长期的政治斗争,对于选举权应实行“有产公民”模式还是“个人—公民”模式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展开了激烈的争论②参见[法]皮埃尔·罗桑瓦龙著《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吕一民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32—38页。。但是,随着普选权的确立,尤其是随着政党政治的出现,争论焦点逐渐转移到投票制度方面。第三共和国和第四共和国时期,公民能参加的选举只有立法选举。立法选举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唯一方式。而在第五共和国时期,还有另一种建立在普选基础上的公民意见表达方式,即总统选举。
本文将以民意表达机制为视角对法国战后选举制度的变革进行分析,试图阐明为实现统治有效性在民意表达性方面作出的调整和妥协,最终是为了在两种目标之间达致某种平衡。尽管作为半总统制国家,国民议会并非法国权力结构的核心,但毕竟是主要民意代表机构,而且议会选举所形成的政党政治格局对于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力结构具有重大影响,所以本文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国民议会选举制度上。
二战后,法国在选举制度上经历过数次重大的变革。二战后初期实行比例代表制,1951年修正为比例代表制与名单多数制并行的选举制,1958年第五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单选区两轮多数制,1985年改为省级比例代表制,旋又在1986年废除并恢复单选区两轮多数制。
1946年宪法通过后,议会接着通过了新的选举法,重新设计了选举制度③新的选举法是宪法公布同日由制宪议会通过的。这反映了法国近现代的政治传统,即在宪法之后立即制定选举法。参见郭华榕著《法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18页。。新的选举制度与第三共和国时期相比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也有自己的特点。总统仍然由两院议员选举产生,参议院大部分成员由地方间接选举、按照比例代表制原则产生,小部分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国民议会同样运用比例代表制原则,但由直接普选产生,各党派在国民议会中所获得的议席与其得票率基本一致。可见,法国战后初期实行的选举制度主要目的是实现民意代表性,强调比例代表制是其突出特征,这赋予了新生的第四共和国以高度的合法性。但是,统治有效性缺失的问题很快就暴露了出来。在当时法国政坛上左中右三足鼎立,而三种力量内部又有分野的情况下,国民议会的权力结构高度分散化。而国民议会负责产生法国主要的行政机构——总理及政府。由于各党派各行其是,难以达成一致,政府的组成往往十分困难,国家难以实行有效的统治。
对于1946年确立的政治体制尤其是选举制度,主流党派并不满意。尤其是,这一制度是在强大的法共影响之下确立的,法共也凭借这一选举制度而成为主要大党。强大而顽固的法共使主流政党颇为头痛。因此,无论是中左还是中右政党都试图修改选举制度,以孤立和排斥法共。而第四共和国选举制度造成的统治有效性缺失的问题则为他们这样做提供了有力的理由。
1951年大选前,在新崛起的法兰西人民联盟和强大的法共之外,形成了“第三势力”政党联盟。这一联盟利用执政的优势酝酿修改选举法,目的是确保“第三势力”在新一届议会中仍然占有优势。由于第三势力在议会中占有多数,新的选举法在1951年2月的议会表决中顺利通过,但是法共和法兰西人民联盟都投了反对票。“第三势力”联盟可望从这一新选举制度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对于单打独斗的共产党和人民联盟则十分不利。可见,选举法的修改包含了十分严重的党派色彩。各党派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去考虑实行什么样的选举制度,争取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新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制度为“联合名单选举制”或“一轮多数联盟制”①参见吴国庆《战后法国政治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这是一种以政党或政党联盟为基础的多数制,这一制度是以对政党联盟有利为原则而制定的。具体而言,在一个选区中,全国划分为103个选区,其中95个选区内可以以政党联盟的形式竞选,获得绝对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可以囊括该选区的全部席位。如果获胜者是政党联盟,那么联盟内按照各党派所获选票的比例进行议席的分配。这类似于美国在总统选举中实行的“胜者全得”的制度。但是,由于法国的政党格局不同于美国的两党制,所以不可能所有选区都产生赢得多数选票的政党联盟。如果在一个选区中没有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能够获得绝对多数,那么仍然按比例代表制分配议席。因此,这一新的选举制度并未废除比例代表制,而且由于政党联盟只有在一个选区中获得绝对多数才能囊括全部议席,门槛较高,所以比例制仍发挥重要作用,极端和边缘政党仍有较大的生存空间。
1951年议会选举结果表明,“第三势力”各党果然成为联盟战略的获益者,而“第三势力”之外的政党则利益受损,尤其是共产党。新选举制度达到了遏制共产党的目的。如果仍然按照比例代表制,共产党将能够获得169个左右的席位,仍然处于第一大党地位。而按照新的选举制度,尽管共产党得票率仍然高居榜首,但是所获议席只有101席,不足应得席位的三分之二,排在第四位,从第一大党沦为六大政党之一。而“第三势力”四党所获选票加起来占51%,所获议席总数却达406席,占议会总席位的65%,联盟内各党议席普遍比按照比例代表制应得的多15至30席左右。当然,新选举制度只是起了保障“第三势力”各党继续占有较多议会席位的作用,却丝毫无助于改变议会政治力量分散和政府组成困难的状况。
政党联盟的作用在1956年立法选举中不如1951年起的作用大。1951年政党联盟(绝大多数是“第三势力”联盟)拿下了40个选区的173个议席,而在1956年政党联盟总共仅仅拿下了11个选区的59个议席①[美]阿伦·李帕特:《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1945—1990年27个国家的实证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43页。,其他92个选区仍然按照比例制进行分配。由于政党联盟在此次大选中对选举结果影响不大,所以各政党所得的议席与比例制相当接近,除了人民共和党和布热德运动以外,各党受益和受损的议席比例并不大。法共、中左联盟和中右联盟分别获得150—200个议席,势力相当。
由于法共在很多情况下对中左和中右都采取不合作政策,所以组成政府的多数更难以形成,频繁的政府危机仍然难以避免。到1958年5月,在内外危机的影响下,总统几乎找不到一个可以挑起共和国大梁的政党和任何可以组织政府的人选。在这种情况下,第四共和国再也无法维持了。一直反对第四共和国、主张改造国家的戴高乐再度成为法国的拯救者。戴高乐先是被任命为总理——尽管当时他在议会中几乎没有自己政党基础,但是议会大多数政党都对他表示支持。为实现政治稳定,法国人民接受戴高乐将军的主张,废除第四共和国政体,建立第五共和国。
1958年前后,很多人都认识到,造成第四共和国政治权力过度分散和政局混乱问题的不仅在于政治权力结构的配置,而且在于选举体制。因此,选举体制改革继宪法问题后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比例代表制被认为是造成权力过度分散局面的重要元凶,而且在第四共和国时期就已经对比例代表制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也未产生理想的效果,继续沿用比例代表制是不受欢迎的。争论更多地是集中在是维持联合名单竞选制还是实行单选区两轮多数制。但是,联合名单竞选制对议会席位的分配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得票比例,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比例代表制。所以,要保证议会内出现一个稳定的多数,就应放弃联合名单竞选制。这样,旧的选举制度被认为应当对第四共和国的政治失败负重要责任,被全盘废弃。法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颇有影响力的极端或边缘党派,比如法共和布热德运动。这些党派在特定的地区、特定的群体中具有很大的优势,往往会分流走相当一部分议会席位,导致议会权力分散和政府组成与运作的困难。戴高乐政府决定实行单选区两轮多数制,因为这样在第二轮选举中,极端或边缘党派就会被孤立,难以取得较多议席。这样的选举制度对于法共等极端或边缘党派是十分不利的,但是由于他们处于少数派地位,无法阻止新选举法的实施。
具体而言,两轮多数制指在选举中必须以多数票当选,在第一轮中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并且不低于登记选民票数的四分之一,可直接当选,否则需要进行第二轮选举。尽管在第一轮选举后往往有两个以上的候选人有资格进入第二轮选举,但是由于政党之间的结盟,第二轮选举往往出现左右两大阵营对决的局面。比如,右翼两大党派根据选前达成的协议,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率低的政党退出第二轮选举,而支持得票率高的政党的候选人,以保证右翼选票的集中从而击败左翼政党。这样的选前协议实际上已经成为每次选举的惯例,左翼同样一直坚守这一原则。这就使第一轮选举类似于美国的“预选”,左右两大阵营中,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率高的政党分别代表本阵营“参战”①Gregory S.Mahler,Comparative politics:an institutional and cross - national approach ,Prentice Hall,2000,p227.。这种局面使极端政党或处于边缘地位的政党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国民议会选举实行的单选区制,与英国、美国的选举制度是相同的,与在英国和美国的情况一样,其结果对于大党优待有加。尤其是加之两轮投票制,大党往往能够获得比得票率多得多的议席,而对于小党或者是极端政党却相当不利。有的政党获得的选票与大党相差无几,大党能够获得上百个议席,而这些政党却只能获得几十个、甚至几个议席。因此,一个政党在选举中的得票率与获得的议会席位比率存在很大差异。笔者考察第五共和国时期的历次选举,发现大党从目前选举制度中可能受益,也可能受损,但是受益可能性大,尤其是人民运动联盟,在大多数情况下,其获得的议席都远远高于实际得票率,差值甚至最高达到29.2%。而中小政党、极端性政党,则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受损害的。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受害的主要是法共,此后主要是国民阵线(参见图1)。
图1:法国第五共和国时期历次选举各党所获议席比率与得票率差值(%)
为了更清晰地观察法国的单选区两轮多数制在民意表达方面的偏差,我们仍然引入“民意偏离指数”②笔者在讨论英国选举制度时曾提出这一概念及其衡量方法。参见李济时《英国选举制度与代议制民主的效能分析——以民意代表性和统治有效性为视角》,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6期。这一概念,历次大选中各党所获议席比率与得票率之差的最大的绝对值为“民意偏离指数”。可以发现,第五共和国时期的单选区两轮多数制所造成的民意偏离指数最高达到29.2%,最低为9.6%,平均值为17.9%。1986年采用比例代表制,所以只有6.6%(参见图2)。比较可知,单选区两轮多数制造成的民意偏离程度比单选区一轮相对多数制更高。英国所实行的后一种选举制度所造成的民意偏离指数,战后的最高值也从未超过25%,平均值约为13.5%。
图2:法国第五共和国时期历次选举民意偏离指数(%)
第五共和国的议会选举绝大多数时间都实行两轮多数制。可以说,这具有显著的法国特征。在总统直接选举中采用两轮多数制比较普遍,但是在议会选举中却比较少见。据统计,在全世界91个总统直接选举的国家中有51个采用两轮多数制;而在议会选举中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只有24个,除法国外,大多是法国的前殖民地国家①Pippa Norris,Elecoral Engineering:Voting Rules and Political Behavio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49.参见王业立《比较选举制度》,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北)2011年版第18页。。
但是在1986年,国民议会选举曾经短暂实行过比例代表制。密特朗总统上台后,根据其在竞选总统时的纲领提出了改革选举制度的问题。1985年4月,在密特朗总统以及执政的社会党的主导下,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新的选举法,实行“省级一轮比例代表制”。具体的选举办法是,以省为选区,全国577个议员席位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到各省,选民投票给政党名单,同时只有获得的选票达到5%的门槛的政党名单才有参与议席分配的资格,候选人是否当选按照其在政党名单上的次序而定。
密特朗总统和社会党之所以改行比例代表制,是因为当时社会党民意支持率大幅下降,如果按照单选区选举制,社会党在议会中的席位将严重缩水。单选区制有利于在选举期间民意支持度上升的政党,而支持度下降的政党即使仍能保持相当比例的选票,甚至达到20%多,也可能在议席分配中所获甚微。法国选举史上就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一个大党,即使选前可能在议会中占据多数,也可能因为大选期间失去部分民意而沦为议会中的小党派。这种情况是当时的密特朗总统所不愿看到的,因此要改变选举制,保持社会党的大党地位。无怪乎有的学者指出:“选举法规定了投票方式,但它从来就不是中立的。”①[法]科特雷:《选举制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7页。尽管通过修改选举制度,法国社会党保住了议会大党的地位,但是仍然失去了议会多数党的地位,右翼获得多数并上台执政。
选举制度的变更在法国引起了广泛的反对,尤其是右翼政党坚决反对。围绕选举制度改革,两大政治势力展开了斗争。右翼执政后,决心恢复原选举制度。密特朗总统认为比例代表制“最民主”,反对废除②吴国庆:《战后法国政治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页。。1986年5月,希拉克借助于右翼在议会中的多数优势强行通过了修改选举制度的法案,废除比例代表制,恢复了单选区两轮多数投票制。在当时,法国右翼结成联盟,而左翼则处于分裂状态。选举法的再次修改,使密特朗很难通过提前解散议会进行选举的方式消除“左右共治”,因为新的选举仍有很大可能使右翼占优势。
综上所述,二战后,法国选举制度的数次重大变革,尽管是各政党政治利益的反映,但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统治有效性,不得不在民意代表性上作出相当大的妥协和让步。单选区两轮多数制对于一个政党在选举中的胜利和失败有明显的放大效应,严重扭曲了民意代表性。尽管曾经发生过比例代表制的短暂回归,但是最终还是维持了偏重统治有效性的选举制度。
第五共和国诞生之后在国民议会选举中采用的单选区两轮多数制,很快就对政党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保证了共和国的正常运转。尽管多党制仍然是法国政治的一大特点,但是政党力量结构趋向稳定,主流大党的地位得到加强。在“左右共治”格局出现之前,这一议会力量格局成为总统有效施政的得力工具。
1958年,第五共和国的第一次议会大选中,温和派的独立和农业党得票率最高,为22.9%,“保卫新共和联盟”一举获得19.5%的选票,居于次位,社会党和人民共和党得票率都与上届持平。但是,在议席分配方面,两轮多数制显示出了其作用,使议席分配结果与得票率相比十分扭曲。尽管温和派获得的选票最多,但是获得的议席却不是最多的,得票率居次的“保卫新共和联盟”得到的议席最多,为199个,比温和派反而多出近三分之一。而得票率居于第三的法共,尽管比保卫新共和联盟仅少了零点几个百分点,但是竟然只获得10个议席。这个结果简直是匪夷所思。社会党和人民共和党的得票率尽管与上届持平,但是获得议席却大大减少了,社会党减少了一半以上。可见,两轮多数制使在选举中声望和优势突出的主流政党获得了与民意的实际支持度十分不相称的好处。
1962年的议会选举,保卫新共和联盟得票率窜升至第一位,达到31.9%,该党仍然得到了远超其选票比例的议席,为233个,接近总数482席的半数。最大的受害者仍然是法共,尽管得票率达到21.6%,但是只得到41个议席,而按照选票比例该党应得到100个以上的议席。
1967年的议会选举,各党派出现了联合的趋势,左翼、中间派和右翼都进行了一定的整合。因此,最后的选举结果中,获得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只有四个。其中,保卫共和联盟及其盟友获得37.4%的选票,由于两轮多数制的放大效应,获得的议席达到245个,占议席总数的50.3%。但是左翼政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社会党及其盟友和共产党的得票率有所上升,议席增加更为明显,尤其是社会党也成为当下选举制度的受益者,获得的议席比按照比例制计算多出20多席。
1968年5月,震惊世界的“五月风暴”平息后,为稳定政权,戴高乐宣布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右翼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胜利。保卫新共和联盟及其盟友获得44.7%的选票和360个议席,竟然占到议会总席位的74%,这在政党纷立的法国政坛上几乎是绝无仅有的。法共和社会党为代表的左翼总共只得到91个席位,完全无法同右翼抗衡。这一席位分配结果是两轮多数制的放大效应所造成的。右翼所获得的议席数与比例制相比多出30%,而这正是其他党派所被剥夺的。其实,从得票率来看,左翼和右翼的变化并不是太大,右翼的选票只增加了7.3%,但是议席却增加了24%左右;社会党的选票只减少了6%,所获议席比例却从23.8%骤减到7%。受到最不公正待遇的是法共,法共的得票率比上次选举甚至还增加了1%,但是议席比例却从15%减少到11.7%。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左翼社会党总统密特朗的上台,法国政治体制与选举体制发生了一些变化。1986年3月,按照1985年修改的比例代表制选举法进行了新的国民议会选举①这也是第五共和国时期唯一一次按照比例制进行的议会选举。。结果是,包括保卫共和联盟和法兰西民主联盟的右翼反对派得到44.7%的选票和291个议席,获得选举胜利。但是,社会党获得31.6%的选票和215个议席,保住了第一大党的地位。如果按照原来的选举制度,社会党在议席上的损失可能更大,右翼会获得更大的优势。小党和边缘性政党也从比例代表制中获益甚多。勒庞所领导的国民阵线,在1986年大选中获得了9.9%的选票和34个议席,成为议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这仅仅是昙花一现。选举制度恢复到两轮多数制后,该党在1988年大选中的得票率几乎与1986年持平,但是仅获得1个议席。在以后的历次议会选举中尽管得票率有时甚至超过10%,但是在议席方面不是颗粒无收,就是仅有可怜的一席(参见表一)。
1993年议会选举,右翼获得前所未有的胜利。单选区两轮多数制选举制度的放大效应凸显,比单选区一轮相对多数制更甚。右翼两大党的得票率尽管只有39.5%,但是议席却占460席,占全部议席的近80%。社会党和法共获得26.8%的选票,却只获得77个议席,占13%。国民阵线获得12.4%的选票,却一个议席未得。而即使是选举制度很不公平的英国,自民党也总是能够获得几十个议席。1997年议会选举,左右两翼分别结成同盟,左右两大阵营相争的格局显著。社会党和法共获得33.4%的选票和279个议席。右翼两党获得29.9%的选票和242个议席。尽管左翼获得了多数,但是右翼两党的损失较小。
表1: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国历次国民议会选举结果
进入21世纪后,法国政坛上政党的分化组合继续发展,主要的看点是右翼。2002年11月,法国右翼整合迈出了关键一步。右翼的“保卫共和联盟”、“法国自由民主党”成员及中间偏右的“法国民主联盟”大部分成员共同联合组成了新政党——“人民运动联盟”。两大右翼政党的结合使右翼力量更加稳定。
随着右翼的联合和左翼力量中法国共产党的不断衰落,法国的政党格局开始从左右两大阵营向左右两大政党的格局转变①189对法国政党格局中当前出现的两党化的趋势的探讨,另参见Michael Roskin,Countries and Concepts:Politics,Geography,Culture,Pearson Education Canada,2010,p117.。一个重要的表现是在议会选举中两大党的得票率加起来所占比重上升,最近的两次选举均在60%左右,而所获得的议席比例达到80%以上(参见图3),这也意味着两大党在议会的控制力加强。这是前所未有的。二战后出现过的“六边形议会”格局或四大党争雄局面不再。可能的趋势是,社会党和人民运动联盟两党分立,轮流执政,其他小党则处于次要地位①参阅Roger Price,A Concise Historg of Fra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449.,对于政府的组成和政策走向不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法国政党政治中持续了一个多世纪的政党林立和政党力量分散化的现象或将消失。这种两党制格局的抬头,可以视为在更广泛的社会政治变化背景下,第五共和国选举制度长期培育的结果。
图3:1980年代以来法国两大党(人民运动联盟和社会党)得票率与议席比率
为了实行政治统治的有效性,第五共和国在国民议会选举中离弃了比例代表制,但是在地方选举和其他一些类型选举中,比例代表制并未被全然抛弃。法国地方国家机构的特点是,民众直接选举各级议会,再由议会选举行政首长。这体现出议会制的特点,这也决定了在地方层次上,议会是权力结构的核心。可以说,法国地方政权结构实行的是一种“微型的议会制”。这与中央一级国家权力结构是不同的。在地方议会选举制度和欧洲议会选举制度的安排上,比较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全国议会选举中单选区两轮多数制导致的民意代表性缺失和民意偏离的状况。
在地方议会选举中,只有省议会议员选举制度与国民议会选举相同,实行单选区两轮多数选举制,所以与国民议会选举一样,在第二轮决定性选举中,选票容易向大党集中,对小党和边缘化政党是十分不利的。在第二轮选举中,大党的得票率一般都高于第一轮,而小党则相反。
密特朗总统在1982—1983年推行权力下放政策,大区议会改由直接选举产生并在1986年选举中正式实行。自1986年开始直接选举一直到至2004年,大区议会选举实行“封闭名单比例代表制”(Closed list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这种比较纯粹的比例代表制,使大区权力结构比较复杂,国民阵线总是能够获得一定的议席,成为大区权力结构中重要的平衡力量。因此,主流政党试图通过修改选举法改变这一状况。自2004年大区议会开始实行新的选举制度,四分之三的议席仍然通过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另外四分之一的议席“奖励”给获得选票最多的名单。要取得这一额外的“奖励”,需要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选票;如果第一轮选举中没有一个名单达到这一条件,那么将进行第二轮选举,获得相对多数的名单将获得议席“奖励”。这是对比例代表制的一种修正。因此,尽管大区议会选举名义上实行比例代表制,但是已经经过大幅修改,其力度比1951年“第三势力”主导的对比例代表制的修改尤甚,以至于比例代表制仅剩下了一种形式。
市镇议会选举总体上实行的是候选人名单两轮多数投票制,当然大多数名单都是政党提出的。根据1982年市镇选举制度改革措施,3500人以上的采用比例与多数制混合的两轮选举制,人口3500人以下市镇沿用两轮多数选举制。人口多于3500的市镇议会选举中,选民必须严格地按照名单进行投票,不能增加或删除候选人。这意味着小党或独立团体很难凑齐候选人,从而有利于大党。人口数量低于3500的市镇议会选举中,选民并不需要按照名单投票,可以投名单中的某些候选人,即使这些候选人不属于同一个名单,还可以在选票中填写另外的候选人。可见,在市镇议会选举中,政党的影响相对削弱,市镇规模越小越是如此,这使很多独立候选人能够当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市镇议会代表更广泛、更多样性的民意。
除了地方议会选举之外,法国作为欧盟成员国,每五年还要举行一次欧洲议会选举。自1979年欧洲议会议员开始在各成员国实行直接选举,欧洲议会选举就成为包括法国在内的欧盟各成员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欧洲议会选举实行完全的比例代表制,选民按照各政党提出的封闭名单投票,获得议席的门槛是5%。比例代表制使大党很难在选举中取得绝对优势,一些中型政党能够获得一定的影响力。但由于议席是在各大选区中按比例分配的,所以最后分配到的议席与该党在全国范围内统计的得票率并不很一致。同时,由于设置了5%的门槛,小党也无法获得议席。但欧洲议会选举毕竟是目前法国各类选举中唯一真正实行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尽管设置了5%的门槛,但是这一门槛还是比较合理的,并不过分。所以,欧洲议会选举的各党议席分配能够比较真实地体现民意。当然,欧洲议会作为超国家机构,在法国政治生活中不起什么作用。
尽管经过1985—1986年短暂的中断,第五共和国的议会选举一直实行单选区两轮多数制,但是选举制度的争论并未结束,比例代表制也并未从此消失于人们的考虑范围之中,仍然存在着重新引入比例代表制的呼声。
比例代表制被认为“最民主”的选举制度。这一选举制度之所以受到人们的排斥,是因为这种选举制度会造成政党繁多和政治混乱的局面。人们担心重新引入比例代表制会重蹈第四共和国的覆辙。对比例代表制的调整和变革一般都是为了削弱小党的影响力,增强大党的地位,加强权力结构的稳定性。反对者同时从技术层面上指出,多数制简明,容易为人接受,比例制是幻想和虚假的①[法]科特雷:《选举制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页。。
目前的单选区两轮多数制能够放大获胜党派在议席方面的优势,在议会中造就一个稳定的多数派。然而,这一选举制度过于偏向大党,不利于在政治意识形态光谱中处于极端的党派,使小党无法进入议会,或者只能获得有限的几个席位。在二战后,实行这种选举制度严重不利于共产党。而在目前,则不利于极右的国民阵线。
各政党和政治领导人有时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恢复某种形式的比例代表制。密特朗在总统竞选纲领中的建议之一就是在所有选举中一概推行比例制,但他当选后变得谨慎,主张逐步推广②[法]科特雷:《选举制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页。。2007年总统选举时,萨科齐曾经表示在当选总统后将提出实行某种形式的比例代表制的问题,认为应该找到一种既实行比例代表制又避免政治不稳定的方式。但是,萨科齐的这一姿态很难说是出于对更公正和民主的选举制度的追求,更主要的动因是吸引中小党派选民的选票,比如法国民主联盟和国民阵线都是当前选举制度的受害者,他们要求实行比例代表制。
尽管选举制度对于政治格局有重大影响,但是也应该看到,决定一个国家政治格局,在选举中决定议席归属的最重要因素还是民意。选举制度是一柄双刃剑,可能伤害到任何一方。1986年希拉克政府强行通过的新选举法恢复单选区两轮多数制的效果其实是中性的,并不特别有利于右翼③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由于左翼两大党——法共和社会党相争,整合度比较高的戴高乐派右翼政党往往能够从中渔利,获得议席比率比得票率高得多(参见:Charles Hauss,Comparative Politics:Domestic Responses to Global Challenges,West Publishing Company(USA),1994,p112.),但是,此后由于法共衰落,社会党地位上升,所以也开始受益于单选区两轮多数制。。事实上,法国社会党在下一次选举中重夺议会多数,也是依靠的单选区两轮多数制。
其实,是否采用比例代表制,并不仅仅是一个理念和价值取向的问题,也是一个现实权衡的问题。在社会政治力量分散化、政局动荡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倾向于离弃比例代表制,轻视选举制度的民意表达功能,而偏重统治有效性。但是,在党派力量结构固化、政治僵化之时,人们又会想到采用比例代表制,建立一种更全面、更丰富的民意表达机制。法国历史上选举制度的多变,也导致各政治力量在选举制度问题上的争论持续不断。但是选举制度毕竟还要保证基本的稳定性。因此,法国对于目前的单选区两轮多数制即使有改革,也会更多地采取微调的方式,像20世纪80年代密特朗的根本转向式改革反而会激化争论,不利于政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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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574(2012)02-0060-12
李济时,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政治思想、比较政治制度(济南25010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地方治理与民意表达机制:欧洲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项目编号:09YJC810025);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近现代西方主要政治思想流派的议会观研究”(项目编号:IFW09153)。
(责任编辑: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