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 黄筱帆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由于违法行为、地下经济活动和洗钱大规模地发生,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者们必须考察到它们的存在。但是,这些违法活动难于计量,造成经济数据的扭曲,并使政府经济政策管理工作复杂化。笔者着手搜集国内外关于反洗钱理论的资料,首先论述了从宏观经济学层面的洗钱犯罪相关理论,然后开始了从宏观经济学角度对反洗钱问题的研究,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宏观经济理论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洗钱犯罪宏观经济学反洗钱机制
Abstract :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advancement of technology, due to violations of underground economic activity and money laundering on a large scale occurred, and macroeconomic policy makers must examine their existence. However, these illegal activities are difficult measurement, resulting in distortions of economic data and the complexity of the government's economic policy management. I begin to collect information on the theory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at home and abroad, first has discusses the theory of the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From a macroeconomic level, and then began the study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issu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croeconomics, and finally proposes to build China's anti-money laundering mechanisms. The suggestions are Improvement of the macroeconomic theory.
Keywords :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macroeconomicsanti-money laundering mechanisms
前言
据IMF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1996年全球洗钱的数额达到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在6,000亿到15,000亿美元之间。而近年来,洗钱犯罪有愈演愈烈之态势,据估计,目前世界洗钱数额高达15,000亿至28,000亿美元。在一些国家,洗錢总额甚至超过政府预算,并最终导致政府对宏观经济失控。 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对1997年至1999年中国资本外逃情况的估算显示,三年内中国累计外逃资金约500多亿美元;而国内学者用间接法测算结果表明,这三年中资本外逃额高达1000亿美元,远高于外管局的公开估算数据,在这些巨额外流资金中,其中很大比例的资金是通过洗钱方式流到境外。有学者认为,近几年我国每年洗钱的数额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2%的水平,其中走私收入洗钱约为700亿元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洗钱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其余的是一些外资和一些私营企业以逃避国家监管和税收为目的转移到境外的收入。也有些学者认为,这一数额仍有低估的可能。由于洗钱犯罪隐蔽性非常强,相关数据也只能进行估算和推测,但上述估算数据无疑表明,当前我国的洗钱犯罪非常严重,洗钱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块毒瘤,严重干扰了我国宏观经济和金融部门的稳定运行。洗钱量的急剧增长,使得各国都相应的设计并实施了一系列措施以控制洗钱犯罪。
1. 反洗钱的理论研究
1.1反洗钱的外部性分析
1.1.1外部性的含义
外部性是指经济当事人在进行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时,给予其他人的经济福利带来了重大的损失,而又不能够给予别人以合理的补偿或自己得到补偿。外部性可根据不同的后果划分为两部分,即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其给该行为人自身的收益,或者,行为人所付出的成本和劳动里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导致行为人不愿意继续给予单位提供服务或者产品,进而,造成具有正外部性的服务或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反之,则为负外部性。总而言之,现行外部性具有三点特征:首先是外部性是奠定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人或组织的一种行为,若是缺少了人行为的参与,将无从谈及外部性;其次是外部性是一种偏离主体目标的非目标行为结果,人的诸多行为均是以目标位导向,以动机为动力,但其行为结果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而现行外部性就存在非目标结果;最后是外部性是行为主体对外部产生的影响,而外部难以对行为主体产生影响,对于某一主体而言,外部性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市场机制中资源的合理配置,若出现外部性因素时,仅仅靠市场机制将难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此,这就需要利用政府对外部效应进行干预,尽可能的降低资源配置的损失。
1.1.2反洗钱正外部性的经济分析
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犯罪违法现象日益显著,政府部门为了有效的遏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有针对性的制定了一系列的防治、惩治等措施,即称之为反洗钱。反洗钱机构的构建进一步净化了金融市场。基于我国反洗钱机构起步比较晚,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反洗钱内控体系,不利于其整体形象的塑造和自身安全的维护,因此,政府部门应不断加强反洗钱内控体系的成熟与完善,切实确保反洗钱法内控体系能够充分发挥应有职能。总结来说,现行反洗钱内控体系具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方面是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不仅不需要公众为此支付报酬,而且还能够给予社会公众带来诸多的经济好处;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的自身不能够得到任何利益补偿,从市场范畴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反洗钱法成本远远大于收益。目前,我国整个社会对反洗钱投入的力度相对薄弱,为洗钱等犯罪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条件,严重损害了公众和政府利益,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所以,金融机构应立足于保障公众利益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之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进而,充分发挥反洗钱应有的职能。
政府部门解决正外部性缺陷的方式有两种,即税收调整和发放补贴。首先是税收调整。税收是推进外部效应内在化进程实现的最有效手段,对于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可以通过税收减免来降低其生产或消费的私人边际成本;其次是发放补贴。发放补贴又称为庇古补贴,庇古补贴对实现正外部性内在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现对正外部性进行矫正的庇古补贴具有两种:一种是立足于私人边际成本的调整,给予各生产经营企业一定的补贴,进一步激励生产企业产品创新,进而,实现生产企业正外部性的产品趋向于多元化发展;另一种是立足于私人边际收益的调整,给予对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发放相当于外部边际收益数量的补贴,确保私人边际收益能够与社会边际收益相均衡。采取以上种种措施,有助于改善具有外部效应产品的供给状况,确保不断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损失。在实施以上措施的同时,应建立起健全的激励机制,进而,充分调动各方反洗钱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1.1.3影响政府介入反洗钱的因素分析
由上述可知,现阶段,我国反洗钱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政府作用的发挥也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影响政府介入反洗钱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度、金融业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地位以及一国社会犯罪的状况。首先是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并且相关社会法律规范尚未健全,导致国家过于注重经济发展速度,而监管部门忽视了对洗钱的管理,造成洗钱行为日益突出和严重。由于黑钱不仅仅能够增加金融机构的收益与国内税收,而且还能够缓解国内资金不足的现状,一定程度上推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诸多发展中国家主观上不愿意对外资进行严格审查。研究调查显示,百分之八十的发展中国家其政府部门不会主动的参与到反洗钱活动之中;其次是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度,近年來,伴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洗钱活动对其国家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给予国家的金融经济秩序和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甚至危及到了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金融监管的执行力度,切实最大程度上遏制洗钱活动的发生;再次是金融业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地位,目前,金融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若金融业受到侵害,势必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社会经济,洗钱活动给予我国金融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最后是一国社会犯罪的状况,洗钱行为主要来源于毒品交易、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法制水平低的国家洗钱行为突出,反之,较弱,因此,各国政府部门应坚定不移的加强国家法制建设,切实从根本上遏制洗钱活动的发展,为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
1.2反洗钱成本收益的内涵
1.2.1反洗钱的成本
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的高低关系到反洗钱工作能否正常开展。根据目前反洗钱监管的要求及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类是显性成本,包括建立一整套反洗钱内控制度所需的成本、设立专门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花费的人力资源成本、对反洗钱以及可疑交易信息进行追踪处理的成本等;另一类是机会成本,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执行“了解你的客户”规定可能会使金融机构失去一部分客户,由此产生的成本。该项成本在其他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时,对金融机构影响更大。
1.2.2反洗钱的收益
反洗钱的过程就是打击犯罪分子的过程。大力开展反洗钱活动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金融机构也会因为实施反洗钱而获得收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避免运营风险。运营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面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大多数情况是由于自身没有实施严格的内控制度所造成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可以有效防范金融机构内部职工诈骗金融机构资金,或参与洗钱活动,从而避免金融机构利益遭受损失。第二,避免名誉风险。实施反洗钱活动,将减少对该金融机构的不利传闻,增加客户对该金融机构的信心,使金融机构收益增加。第三,得到政府给予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通过与中央银行进行反洗钱合作可以与之建立良好关系,对其从中央银行获得再贷款、再贴现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2. 洗钱犯罪的宏观经济学分析
2.1洗钱需求分析
洗钱作为下游犯罪,可以掩饰赃款来源,并为制贩毒品、恐怖活动、走私、腐败以及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财物支持。因此,犯罪分子存在将非法所得清洗为“合法收入”的需求。即洗钱是在已经实施犯罪并获取赃款的前提下从事的非法活动,犯罪分子先实施犯罪获得赃款,然后才产生洗钱需求。
洗钱需求之一:走私、贩毒、贩卖军火等。犯罪分子通过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往往会获取大额经济收入,如俄罗斯仅2000年由于走私、贩毒、贩卖军火等犯罪活动而进行的洗钱就达1000亿美元,大规模的毒品交易带来了大规模“毒品美元”的产生和清洗需求。据统计,全世界每年消耗毒品约800吨,交易额高达5000亿——6000亿美元。巨额的非法收入使得犯罪分子往往要借助洗钱最终“合法”拥有和支配其犯罪所得,由此产生了对洗钱的需求。
洗钱需求之二:腐败。腐败是洗钱的众多上游犯罪之一。腐败行为尤其是涉及巨额资产的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得清洗非法收益成为当务之急。贪污腐败等犯罪行为的盛行使得由此产生的洗钱活动居高不下,如尼日利亚前总统阿巴查在任期间,搜刮了大量的国家财富,仅转移到瑞士六家银行的资金就高达6.6亿美元;菲律宾前总统埃斯特拉达被指控在几家银行用假名存入2亿美元。洗钱已成为腐败活动重要的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腐败行为的继续和延伸。
洗钱需求之三:恐怖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因其组织性特征,较其他形式的犯罪更加注重资金的运营。因此,恐怖组织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必须要拥有维持其犯罪活动所需的经费,而所需的经费往往数额较大。从某种意义上说,恐怖组织资金的供给和流转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当洗钱活动与国际恐怖组织犯罪相互配合时,洗钱者就成为恐怖主义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或支持者,洗钱活动就成为恐怖组织犯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9·ll事件之后美国就提出要从资金上“饿死”恐怖主义的口号,主张将反恐融资问题纳入反洗钱框架,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2.2洗钱与反洗钱中的成本收益机制
站在金融学角度上看,洗钱行为是一种将风险和收益推向极至的金融行为。洗钱行为往往能够给洗钱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导致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失衡,使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据调查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国内地下洗钱金额高达2000亿元,占据我国总GDP的百分之二,国际上地下钱庄洗钱金融占据国际总GDP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由此可见,进一步验证了洗钱行为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按照国际上对洗钱者的成本之规定:非法收入被没收,被罚款,甚至犯罪被判刑。洗钱行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安定,即部分洗钱者为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不惜损害自己的家庭和生命,进而,走向了犯罪道路。
政府部门在开展反洗钱行为时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资源投入,即成立专门的反洗钱金融机构,制定健全的反洗钱规章制度,招收专业的反洗钱人员,同时其部门定期的给予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使其从业素质不断提升,因此,反洗钱行为的顺利开展一定程度上消耗了金融机构的资金,不利于金融机构实现经济效益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反洗钱行为也能够给反洗钱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反洗钱行为减少了金融机构的运用风险和名誉风险,有助于从中央银行获得在贷款和贴现的好处。
2.3洗钱与反洗钱中的“外部经济效应”
我国传统经济学家曾多次强调:完善的市场机制最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资源配置的高效性,而制度经济学家研究调查表明:现阶段,我国尚未构建起完善的市场经济,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外部经济效应的影响。外部经济效应是指独立体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对其他人产生相应成本或者经济收益时,独立体获取了收益而没有承担成本,另一方承担了成本却没有获取到任何的收益,进而,严重影响了二者的和谐关系。现行社会中的反洗钱行为便是外部经济效应的有效表现,在反洗錢措施运用过程中,往往会有部分经济体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但其在实施反洗钱措施时应全面考虑问题,反洗钱措施的实施所表现出来的若是能够使每个经济体都能够获取到一定的收益,进而,应积极鼓励和加强反洗钱措施的实施,反之亦然。由于洗钱行为能够给洗钱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因此,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甘愿接受犯法行为去开展洗钱活动,反洗钱法的出现在降低了洗钱者的经济收益的同时,还大大损害了反洗钱者的部分利益,进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4洗钱与反洗钱机制中的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货币金融学理论中有一“格莱欣法则”,即“劣币驱逐良币”法则。在商品市场上,当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对商品及相关信息不完全时,就会发生价格扭曲,从而导致劣质品驱逐优质品的市场选择———“逆向选择”。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甚至一方会以减少另一方的信息为手段在竞争中取胜。金融经济学中所描述的“道德风险”就是指一方遏制另一方信息来源的情形。
金融体系中“反洗钱”供求机制的信息是不完全、不对称的,从而必然会导致反洗钱机制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比如,当洗钱者对资金的了解比反洗钱者拥有更多的信息时,就会导致在资本市场上黑钱猖獗,从而出现黑钱驱逐合法资金的所谓的“格莱欣法则”。在银行业洗钱与反洗钱的领域内,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加明显。洗钱者处于较为隐蔽的位置,可以从容进行包装,有着合法的职业和身份;反洗钱者(如商业银行)则处于不利的地位,无法拥有资金的全部信息。双方在对真实信息拥有的程度上具有较大的差异。
这种非对称性信息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对资金来源的判断。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如果缺乏必要的信息约束和制度约束,作为信息优势方的银行客户(洗钱者)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为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的条件,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从而逃避监管当局和银行的约束。
2.5国际反洗钱机制中的“溢出效应”和“反馈效应”
知名学者蒙代尔—弗莱明曾在其模型中提出国际反洗钱机制的两大特性,即“溢出效应”和“反馈效应。近年来,这两种效应在反洗钱过程日益突出,“反馈”是指外汇从其他国家无偿地流出,“溢出”是指反洗钱成本的溢出。若是一国的收入变动能够反作用于其他国家的收入,往往表现出来的是“反馈效应”,若是一个的收入变动通过金融的渠道影响着另一个国家的收入变动,往往表现出来的是“溢出效应”。根据国际反洗钱政策规定,国家在反洗钱过程中收缴的任何赃款均属国家所有,需悉数上交国库,任何个人不具备拥有洗钱活动所获取的经济利益。
3. 构建我国反洗钱机制的经济理论思考
3.1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力度,防止其参与洗钱犯罪
许多情况下,洗钱犯罪都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为打击这类同流合污的洗钱活动,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控是十分必要的。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应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禁止超越规定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及洗钱的问题,中央银行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这样,从内部堵塞洗钱犯罪的通道,维护金融业务安全运行。
3.2将成本收益机制融入反洗钱机制
由上述可知,洗钱活动是一个巨大的经济收益,该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实现了“低成本、高收入”。根据我国政府部门规定,任何洗钱活动均触犯了法律,国家部门应给予严惩。目前,我国洗钱上上游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腐败和职务犯罪,针对于洗钱上游犯罪活动,我国现行相关部门尚未形成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地不法洗钱者钻法律的控制,导致洗钱者的成本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导致洗钱者的成本和收益严重失衡,使其预期收益目标与预期收益成本不一致。
反洗钱活动是我国现行诸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就要求在防治洗钱活动时应从多个方面进行,站在金融学的基础之上,运用金融经济和法律手段,构建起健全的反洗钱机制,尽可能的降低洗钱活动的实际收益,进而,遏制洗钱或的出现于发展。
3.3将利益补偿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融入反洗钱机制
利益补偿机制和利益激勵机制为不断完善反洗钱机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政府之规定,反洗钱过程中所罚没收入和追缴的账款归国家所有,隶属于国有资产,这样导致参加反洗钱活动的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部门在付出成本和老东西下没有得到任何的收益,极大的降低了二者的积极性与自主性,进而,难以充分发挥反洗钱机制应有的职能,久而久之,势必将导致越来越多的黑钱流入到国内和国外市场中,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公众利益和政府利益。因此,这就需要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我国反洗钱机制,实现利益补偿机制、利益激励机制与反洗钱机制有效融合,以局部均衡和原则为基础理论,在相关规章制度指导之下,切实保障充分发挥反洗钱机制应有的职能。
3.4将金融监管和信息披露融入反洗钱机制
有效的金融监管和信息披露对实现反洗钱机制的高效开展提供了基础保障。当前社会下,反洗钱活动过程中,金融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现象日益显著。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金融市场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成熟,并且,金融体系之下缺乏一整套健全的信息披露识别机制,导致反洗钱活动过程中信息沟通出现诸多障碍,因此,这就需要我国相关部门不断汲取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相关经验与知识,切实保障构建起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而,实现金融监管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反洗钱机制的有效结合,确保我国反洗钱活动顺利有序进行,进一步推进我国发展与强大。
3.5从开放金融学的理念引入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
二十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整体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直接带动了我国金融创新和高科技的迅速发展。其洗钱活动在国际上越来越突出,现阶段,洗钱活动已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洗钱犯罪。洗钱活动不仅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而且还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这就需要实现打击洗钱活动以及制止洗钱活动向国际金融体系渗透,加强反洗钱机制与各国金融机构、各国政府间的密切合作。同时,成立国际反洗钱组织,在保证金融机构机密不受侵害的基础之上,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对各种可疑性交易和资金未来的跟踪以及国际协查;另一方面,针对于现象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存在的“溢出效应”和“反馈效应”根据国际惯例建立分成制,给予金融机构和协助国一定的分成,进而,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和协助国的积极性与自主性。
结语
反洗钱是具有正外部性效应的活动,政府应该积极介入反洗钱,以保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其次,通过宏观经济学理论对反洗钱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反洗钱现状,提出我国当前反洗钱建议,即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以及加强国际反洗钱协作。总体来说,我国反洗钱工作已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随着全社会反洗钱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期望也会越来越高。《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全面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良好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的反洗钱事业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凝聚力量,扎实进取,努力把我国反洗钱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更高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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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杨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筱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2012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