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跨国公司与中国民营企业控股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的比较

2012-12-14 04:06王益帆宋记文白硕
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 2012年6期
关键词:经理人委托经理

王益帆 宋记文 白硕

1. 控股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控股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一直存在着争议。有学者认为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只是雇佣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只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还有学者认为是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第一重是股东大会与股东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重是董事会委托职业经理人来管理经营公司。但是,大多数研究还是认为控股股东委托职业经理人代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以下笔者将具体结合委托代理与信托在财产所有权变化、受托人对财产的控制程度、受托人的权限、法律关系的终止、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等五个方面的区别,对将控股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进行论证。

2.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和国美集团控股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关系的比较

2.1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控股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

2.1.1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控股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概述

通用电气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理班子构成。董事会和高层经理班子(即控股股东和职业经理人)都是公司中的高层经理决策层,两者是互动的,董事会负责前瞻性决策,高级经理班子负责运营性决策。但是,两者是分离的,而不是相互融合的。

通用电气高层经理班子(即职业经理人)负责运营性决策,包括制定公司的远景规划、拟定企业发展战略、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运作与实施等。董事会(即控股股东)负责公司前瞻性决策包括选择和任命职业经理人并认定工作业绩及年度报酬。听取和审核公司职业经理人关于制定企业远景规划、公司发展战略的汇报,决定是否批准职业经理人的公司远景规划和公司发展战略。同时,董事会要确定股东财富的再分配,包括确定红利分配、股票回购、股票期权的发放、股票稀释和拆股方案。

2.1.2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治理结构体现的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现行的对公司治理结构有相关规定的法律是1996 年修改版本的《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示范法(以下简称“ULLCA(1996)”)。ULLCA(1996)中有关公司治理模式的规定将公司经营管理方式分为两种可选择的模式,即:成员经营(member-managed)和经理经营(manager-managed)。

通过笔者分析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属于经理经营模式,且ULLCA(1996)中有关公司经营者的规定中体现出经理经营模式公司的经理人对企业有信托义务。在该模式下,公司股东并不能仅仅因为股东的身份而成为公司的代理人,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在世界各地的跨国分公司中设有很多的经理,但并非每一个经理都是公司的股东,但就公司的业务经营而言,经理人则公司的代理人。经理的代理行为,包括以公司名义签订文书,进行该公司的普通经营业务或由公司经营的业务种类,都对公司产生效力。

2.2基于通用电气与国美集团比较得出的目前我国控股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存在的问题

国美的“陈黄之争”是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矛盾激化的典型案例。在现实中,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存在矛盾的现象十分普遍,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决定了两者的根本利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其目标是使自己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尤其是如此。但是职业经理人则更倾向于忠于自己的职业,没有必要为提高股价而冒过高风险。于是,两者的冲突和矛盾无法避免。

現存的问题:

(1)控股股东的过分控权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立,要求发展一种公司结构:它既要能够使管理层行使判断权来代表股东行使其专长,但是同时又需要针对那些管理层有可能利用判断权来损股东之利而自肥的情况建立起必要的安全措施。与英美的分散股权结构不同,在中国的企业中,集中股权分布使得大部分公司形成的“内部人控制”,股东往往把公司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试图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加以控制,这致使职业经理人在发挥其管理才能带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束手束脚。股股东的控制和内部人的控制一旦发生分离甚至对立,首先带来的即是控制权的争夺。诸多大股东滥用监督权,殊不知大股东的监督力度和和经营层的决策积极性之间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当大股东增加监督力度时,经理层获得私人收益的动机受到了遏制的同时,其决策积极性也受到了打击,最终损害了公司的绩效,而这在家族企业中体现地更为明显。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相互信任的关系并未有效地建立起来。

(2)职业经理人与股东的目标差异

股东与职业经理追求的目标往往是不相同的。企业家着重追求长远目标 ,追求的是积累和投资,更多考虑企业的长远命运。而职业经理人着重追求短期目标 ,追求的是分配和消费。这种价值取向的差异必然导致两者的矛盾冲突。

(3)公司缺乏科学的职业经理人的激励机制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股东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他们希望职业经理人在努力工作的同时最少的分得企业的“蛋糕”。因此,公司的激励模式单一,激励程度低,职业经理人报酬的主要方式以基本工资与年度奖金为主,缺少股权激励。激励制度的欠缺,使得职业经理人积极性难以发挥,不利于企业持续和谐发展。

此外,中国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始终难以得到妥善的处理。

(作者单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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