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科技-和谐社会系统协同发展研究

2012-12-11 01:46:14
关键词:协同法治法律

邱 琳

(河南工程学院 社科系,河南 郑州 451191)

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科技-和谐社会系统协同发展研究

邱 琳

(河南工程学院 社科系,河南 郑州 451191)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速发展的同时,法律与经济、科技和社会的不和谐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把握法治系统工程的关联性,运用系统科学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科技-和谐社会系统协同发展”问题,使该系统的存在与发展合乎当今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系统论;法治系统;经济系统;科技系统;和谐社会系统;协同发展

在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今天,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是在法律、经济、科技和社会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手段。“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科技-和谐社会系统协同发展”系统协同发展至少涉及三项控制因素:国家控制下利用市场机制的协同、法系统组织化协同、政府决策即时控制的协同。这三项因素之间的协同是一项多组分动态复杂控制工程。法治系统与经济-科技-和谐社会系统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科技-和谐社会系统协同发展示意图(见图1)所示:

图1 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科技-和谐社会系统协同发展示意图

一 法治系统与和谐社会系统协同发展的内在机制

研究系统的目的在于调整系统结构,协调各要素关系,使系统达到优化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的子系统,就是法治系统工程。系统思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根据系统的本质属性使系统最优化。法治系统工程最优化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根据和谐社会建设对法治建设的要求而实行最优化,以法治系统自身的和谐以及与社会发展的和谐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实现社会和谐需要法治保障

胡锦涛提出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也是我们实现社会和谐所要达到的目标,同时也说明“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实行依法治国,是实现和谐社会上述六个目标的有力保障。

要达到实现社会和谐的六个目标: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法治保障,需要刑法、民商法等为其保驾护航,需要社会法为其提供保障;要做到诚信友爱,一方面需要加强道德建设,另一方面也需要贯彻落实民事法律和刑法等作保障;使社会充满活力特别是创造活力,需要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保护人们的劳动成果,这需要诸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为保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需要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作保障;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保持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需要法治保障。总之,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

(二)法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地纠纷解决机制

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科学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只有正确处理社会矛盾,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法治有着科学有序解决社会矛盾的功能,就此而言,法治即是社会关系的秩序化。法治之所以是一种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在于它一方面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竞争与合作铺设了法制轨道,另一方面为公正、和平解决冲突提供了一系列规则和程序。“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纠纷,例如司法诉讼方式、行政调解等方式避免了暴力冲突,为和谐社会的形成奠定了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纠纷的公正解决,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确立了一些基本的规则和程序:如司法独立制度、回避制度、审判公开制度、当事人权利平等制度、律师自由制度等等,为纠纷的公正解决提供了制度保证”。[1]

(三)以法治系统内部的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1980年,钱学森精辟地界定了法治系统工程的内涵,即:“社会主义法治要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从国家宪法直到部门的规定,集总成为一个法治的体系、严密的科学体系。我们的法制要健全,就不能有漏洞、有矛盾,要能适应国际法律;要在成千上万件法的庞大体系中作到这一点是一项不简单的事,可能要引用现代科学技术中的数理逻辑和计算技术;而这还不是全部社会主义法治的工作,因为上面说的还只是健全法制,再加上法律的实施如侦查、检察、审判等工作,才构成全部法治;建设全部社会主义法治的工作是改造我们社会的极其重大的任务,称之为法治系统工程”。[2]

从法治系统工程的视角来审视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现状,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中还存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就立法而言,还不能完全做到法规、法律与宪法的和谐统一;就执法而言,法规冲击法律、违背宪法的情况还在频频发生,如在一些地方“拆迁条例”大行其道,甚至成为“资本”的帮凶,使一些执法者忘掉或者漠视宪法和法律(物权法)的权威,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是极为不利的;在司法领域,司法腐败还在损害着和谐社会的基石——社会公正。为此,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把握法治系统工程的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特征,优化我国的立法工作,贯彻落实《立法法》,消除 “诸如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的和谐统一、彼此衔接、相互协调问题,体系结构的优化组合,均衡布局,成龙配套问题,都存在一些缺陷。法规冲击法律,子法优于母法,规章胜过法律、法规的现象比较多见,以致因相互矛盾冲突,使整体效益相互抵消”[3]286、359的现象,使整个法律协调一致,和谐统一,建立完备、和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同时要改善执法、司法状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二 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的协同发展

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方法,就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并使系统得到优化。系统论的任务,不仅在于认识系统的特点和规律,更重要地还在于利用这些特点和规律去控制、管理、改造或创造一系统,使它的存在与发展合乎社会和人的目的需要。

(一)经济法是法治系统与经济系统协同发展的重要纽带

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的协同发展当然离不开刑法、民商法等法律为其保驾护航。但笔者认为与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的协同发展最密切的还是经济法(图1所示),故在此着重以经济法为主要对象来探讨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的协同发展问题,构建法治系统工程良性运行机制。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与监管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公平功能主要表现在自然资源公平利用法律制度、社会弱势经济主体促进法律制度(包括经济支援、协作、扶持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等)。目前,我们需要通过贯彻公平正义价值进一步强化经济法的规范功能,特别是要注重市场竞争公平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建设、反垄断法律制度建设。还要注重社会分配公平的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即调控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二)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在不断地协同发展

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加强经济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相适应,我国在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上,制定了规范市场、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改善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制度。

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在不断的协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需求促进了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同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也为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二者形成了良性循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在需要成为法制建设内在动力,法治系统的不断完善为中国在二十一世纪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当前,尽管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相互促进与协调发展取得一定成就,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还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变得日益迫切,这为法治系统的与时俱进和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这需要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进一步协同发展。

(三)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协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协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的协同发展,需要理顺经济法立法与民事立法、商事立法关系,使经济法律体系内部协调一致,协调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规制的关系,解决效益与公平的矛盾,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矛盾,管理、监管与服务的矛盾。

(1)效益与公平的矛盾。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经济系统将效益视作其价值目标,但公平、正义与效益二者在经济法中如何体现及在现实中如何操作,以解决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矛盾等,既实现公平又促进效益,是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协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2)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是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直存在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矛盾。如何解决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矛盾,是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协同发展中要解决和贯穿的问题之一。

(3)管理、服务与监管的矛盾。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如果任由其发展而不加调控,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危机。如果经济法把管理、监管定位于次要、辅助地位,此举虽有利于为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但若市场成为脱缰的野马,又容易产生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如果过分强调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监管,又会使市场调节的功能弱化。因而,经济法如何解决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和服务的矛盾,保证经济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均衡,是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协同发展中要解决的问题。

2.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协同发展的对策。系统思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根据系统的本质属性使系统最优化。杨建广、骆梅芬认为:“法治系统工程是运用系统工程对法治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研究,择优制定和实施法律,以维护社会整体最大利益和局部合理利益的思想方法和组织管理技术”。研究系统的目的在于调整系统结构,协调各要素关系,使系统达到优化目标。在法治系统工程思想指导下,着眼于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协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完善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着眼于调整系统结构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协同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财产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督;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2)着眼于调整系统结构完善经济-法治系统的协调与发展机制。完善经济—法治系统的协调与发展机制,要着眼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建立诚信公正的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对外开放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有序的运行。

(3)着眼于调整系统结构优化国家分配和实施社会保障。在市场机制的分配基础上尽量做到社会公正,保证社会安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必须干预市场调节的社会产品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优化国家分配格局和实施社会保障。运用法律措施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国家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和计划、投资等手段,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进行调节,实现总量与结构平衡。财政收入的分配、使用,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财政转移支付的民生化、法治化,是促进全社会互帮互助、诚信爱友的重要途径。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其作用方式自然也就是公法作用方式与私法作用方式的结合,具体说来就是协调、平衡、优化。

三 法治系统与中国科技系统的协同发展

(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迫切需要加强科技法制建设

在法治系统工程中把握动态平衡性,就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法律的立、改、废之间的关系。科技发展快与科技立法滞后的矛盾,要求及时、灵活的进行科技立法,使法治系统与中国科技系统的协同发展。科技的发展,一方面提高了人类改造和利用自然的能力和人类的生活质量,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为人类谋福利;另一方面也造成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诸如生态失衡、环境污染等。爱因斯坦曾说: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使用科技这个工具,是增进人类福祉,还是给人类带来祸害,取决于人类对科技的应用。而科技法制就是要防治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和非道德使用。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科教兴国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

要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科教兴国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建立适应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体制,促进科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制定完善的科技法律法规体系(图1所示),促进法治系统与中国科技系统协同发展。传统部门法特别是刑法,多为制裁方式,而科技法则需要更多采取肯定、鼓励、奖励合法行为的方式,通过保障科研人员和机构的利益来维护、激励其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律保障,为技术发明的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薪,为产学研合作模式提供法律引导和保障,为技术转移提供便捷安全的法律机制,为知识产权战略保驾护航,推动法治系统与中国科技系统协同发展。

(三)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罗玉中教授认为:“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参与国际经贸的合作与竞争需要法律加以保护,防范禁止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需要法律加以引导和规范”。[4]243-249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如何铺设法制轨道,使航天技术、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胚胎移植、生物技术、互联网等高科技、新科技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发展,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法治课题。所以,江泽民指出:“科技活动,是人类认识、改造自然与社会的重要实践活动。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把国家的重大科技政策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可以大大推进科技进步。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国家法制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它的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把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这就需要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5]20从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视角,科技创新已成为新经济发展的基础。正是在科技对经济与社会的深刻影响中,人们日益认识到以法律保障促进科技进步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图1所示),从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等法律。

(四)注重科技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协同发展

科技法协调着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人与科技发展的关系,科技法治建设必须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把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作为主旋律。为此,要注重科技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协同发展。

循环经济是靠先进的生产技术、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废旧资源利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等支撑起来的经济,必须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发展循环经济的创新领域诸如:节约能耗和物耗,轻污染或无污染工艺,包括清洁生产工艺;提高材料使用寿命,研发新材料以替代有毒材料和污染材料;把握世界以新能源、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环保技术为主要特征的绿色革命的潮流,开发废家电、废电池、废电脑及废灯管等特种废物的再生技术,提高资源再利用能力;研究不同产业和不同企业间生态链的内在联系;开发各类预测模型,以确定经济效益与循环率、资源再生费用以及产品价格等因素之间的关联度,研究新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这些都需要科技法的引导和保障。环境保护也需要科技及科技立法的保障。科技立法要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并与之协同发展。

四 结 语

在钱学森的倡导下,系统科学第一次敲开了中国法学的大门。它向法学界传递了应采用系统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信息。今天,法治系统工程思想更以宽广的视野和系统的方法提示了中国政治法律治理模式的转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中,法治是社会系统工程的要素,是实现社会和谐文明的“杠杆”。法治系统与和谐社会系统的协同发展、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系统的协同发展、法治系统与中国科技系统的协同发展,也需要经济系统、科技系统、和谐社会系统的相互协调发展以及对法治系统的良性互动与影响。真正实现法治系统与中国经济—科技—和谐社会系统协同发展,尚需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与探讨。

[1] 孙寅生.和谐社会建设的法治视野[J].求实,2006(1).

[2] 常 远.法治系统工程: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科学途径——纪念钱学森提创“法治系统工程”20年(上)[J].重庆:现代法学(双月刊),1999(5).

[3] 李 龙.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4] 罗玉中.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G]∥黄芝英.中国法治之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 江泽民.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EB/OL].人民网,2006年12月18日15:20,http://www.people.com.cn.BIG5/channel12/10/20000518/69020.html.

Research into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with China's Economy-Technology-Harmonions Society System

QIU Lin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s,He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Zhengzhou 451191,China)

The problems of legal and economic,technological and social disharmony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ocialist modernization.Therefore,it is of theoretic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grasp the association of legal system and use the scientific theory and method of system to solve the problem of“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with China's economy-technology-harmonious society system”,and enable the system to meet the need of the development contemporary China's society and the legal construciton.

system;legal system;economic system;technology system;harmonious society system;coordinated development

C91

A

1671-1181(2012)01-0086-05

2011-11-02

邱 琳(1969-),女,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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