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充电器标准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

2012-12-10 02:41刘蕴晗
中国质量监管 2012年10期
关键词:接口技术充电器测试方法

文/刘蕴晗

作为对2006年12月24日颁布的《移动通信手持机充电器及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的修改与完善,《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充电/数据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二者皆被统称为手机充电器统一标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将手机与充电器的连接变成三段式结构,包括交流电源适配器、线缆和手机侧边三种规格的接口,它可以实现同一充电器对不同品牌型号的手机进行充电”。对于此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标准的制定者期待它起到“首先是解决手机充电器闲置浪费,方便消费者使用,降低使用成本;其次是节能减排降耗、保护环境”的目的。

标准实施效果的调查

为了解手机充电器标准的实施效果,我们使用了问卷调查、现场观察相结合及相应的文献查阅法。

问卷调查显示:75%的手机用户每1~3年更换一次手机,且每更换一部手机便增加一个闲置的手机充电器;超过90%的手机用户都持有多个闲置的手机充电器;76.7%的用户同时持有1至3种不同品牌的手机充电器;53.3%的人将充电器闲置家中、33.3%的人直接扔掉、剩余13.3%的人选择了其他处理办法;71.7%的用户完全不知晓手机充电器的标准。

在现场观察方面,通过对上海和攀枝花两地手机卖场及淘宝和京东商城进行观察,发现在售的国产品牌手机充电器都符合手机充电器标准的技术要求。

在文献查阅方面,手机充电器标准自2006年12月24日颁布起到2009年10月27止,“中国市场上销售的手机已经全部采用了该项标准,达约6000种手机产品”,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手机充电器标准得到国际认同。

标准实施效果的分析

从现场观察和文献收集的结果看出,我国手机充电器标准虽不是强制性的,但绝大多数品牌的手机充电器都采用了该标准,说明该标准在手机及其充电器的设计和生产方面实施效果极为显著。

在销售方面,通过对实体和网上所销售的手机产品的观察,所有在售的手机充电器都是作为手机的配件一起销售的。所以,该标准在销售环节无任何实施效果。

从问卷调查看,71.7%的用户完全不知晓该标准的存在,说明该标准在消费者方面的实施效果差。同时,53.3%的人将多余的充电器闲置家中、33.3%的人直接扔掉,说明该标准在手机充电器回收环节上的实施效果也不明显。

因此,尽管生产者普遍按该标准生产手机充电器,该标准在生产者方面的有效实施除方便消费者使用外,在降低消费者使用成本、减少充电器闲置浪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方面并没起到促进作用,手机充电器标准的实施效果不佳。

实施效果差的原因

1.总体效果不好的原因不在设计和生产环节,而在销售、消费和回收环节。一般地,标准化实施效果不理想,往往归咎于生产者。生产者实施效果不理想,其原因被认为有两种:一是任何标准的统一实施都将导致企业生产流程和设备的更新,增加企业生产的成本,因此在标准实施初期,企业缺乏积极性;二是“经过一个长时期后,该标准化对象周围的环境发生了变化,标准因此变得不太适用或不能使用了”。

而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大多数国产手机充电器已选择该标准,表明充电器生产企业是积极实施该标准的,导致该标准效果不好的原因不在生产者环节。

那么,该标准是不太适用了吗?并非如此。该标准在颁布和实施之初确实起到了减少消费者手机充电器闲置、降低消费者使用手机的成本、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作用,只是随着时间的变长,才慢慢变得不适用和不能使用。可是,除本文的调查外,尚无有关我国手机充电器标准在消费者和社会方面实施效果的文献可查。而本文的调查成果证明该标准自颁布和实施至今,仍没有达到标准制定时的目的,即没有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积极的效果。换言之,第二种情况并非该标准实施效果差的原因。

2.手机与充电器捆绑销售的策略不适应手机充电器标准。这是手机充电器标准在销售环节无效果的直接原因。充电器是手机的必需配件,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对充电器没有任何选择性可言,根本上导致了消费者手机充电器的闲置、增加手机使用成本和环境污染。这也是2006年12月24日公布《移动通信手持机充电器及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的出台背景。表面上看,这一标准可在产品的生产阶段根本解决不同品牌手机充电器的兼容性问题,却无法解决手机充电器与手机的捆绑销售问题。因为,依据《移动通信手持机充电器及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手机充电器即“移动通信手持机的充电器”,作为配件,与手机一起销售是合理的。即,我们不能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之规定来指责手机及手机充电器生产商和销售商把手机和手机充电器一起销售的行为属于搭售或捆绑销售。

针对该标准的这种缺陷,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组织进行修改与完善,2010年1月1日公布了完善的标准《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充电/数据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据此标准,市场上销售的手机充电器是“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即按该标准生产的手机充电器已不是附属于手机的配件,而是独立的产品。因此,任何把手机和充电器一起销售的行为都属于搭售或捆绑销售,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手机用户对手机充电器标准无知。这是手机充电器标准在消费环节无效果的根本原因。尽管该标准已实施6年多,仍有71.7%的用户完全不知晓该标准,不可能了解此标准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影响,更不可能依据此标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抵制手机充电器的搭售问题。

4.手机充电器回收无市场。超过90%的手机用户持有多个闲置的手机充电器。这是因为这些合格的充电器在二手市场上有供无需。

提高标准实施效果的建议

1.加大手机充电器标准的宣传力度,保障消费者获得手机充电器标准的知识权。随着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爆发,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在此背景下,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取代新古典经济学取得正统地位,使消费者理论得到形成和发展,各国的消费者组织广泛出现,消费者的权益越来越被重视,成为标准化工作中的考量因素。正如国际标准化组织设立了消费者政策委员会(COPOLCO),以解决标准化过程中的消费者问题。而消费者的问题往往由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定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知识权等权利。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必须直面消费者权利带来的消费者问题。

问卷调查表明消费者对手机充电器标准的知识权没有得到保护,因此,最有效和直接的措施是普及手机充电器标准的知识,让消费者了解手机充电器是独立于手机的商品,并非手机配件。这是消费者拒绝手机与充电器捆绑销售的知识基础。

2.展开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行动,打击违法行为。《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充电/数据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把手机充电器的性能变为独立的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为这种执法行为提供了技术依据。

3.鼓励消费者依法展开维权行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由于手机充电器是独立于手机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有权拒绝商家搭售或捆绑销售充电器,且获得价格的合理补偿。

4.激活手机充电器回收、处理市场。按国家统计局2011年统计年鉴,我国手机普及率为每百人64.36部,以2010年末总人口134091万人计,我国正在使用的手机为58463万多部,90%以上的人都有闲置的手机充电器,所以闲置的手机充电器市场有巨大的供给。由于手机充电器闲置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充电器捆绑销售,因此,无论是回收处理还是二手交易,都必须使生产商成为闲置充电器的买家。如何使手机生产商成为买家,可以借鉴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行业的回收和处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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