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际可
(湖南省水利厅 长沙市 410007)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土地管理制度,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以来,国土资源系统近年来每年筹集资金近1000亿元,开展农村土地整冶,全国已新增耕地280万hm2(4200万亩)。湖南省规范化的土地整治始于2000年,历年来共实施省以上投资项目749个,建设总规模32.68万hm2(490.20万亩),投资总额91.6亿元,新增耕地3.75万hm2(56.2万亩),建设高标准农田15.33万hm2(230万亩),湖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目标是,到2020年,累积完成10000个村的综合整治,整治面积达200万hm2(3000万亩)以上,新增耕地13.33 万 hm2(200 万亩)以上。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以改土治水为中心,统筹规划,整合资源,连片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地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由于“水”在综合治理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有人将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看成是我国人民在治水方面继防洪、灌溉、航运(漕运)、发电、供水之后在水利开发史上开始的又一次新长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显著的经济意义。笔者在接触到若干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后,深感这是一项民心工程、惠民工程,发展前景广阔,形势一片大好。不足之处是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在经济评价方法上尚有可酌之处。下面,笔者拟在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特点及其相关经济因素进行分析后就经济评价的依据、评价原则、评价指标、相应的计算方法进行探讨并提出看法和建议。
有一些设计文件对项目进行经济分析时,是采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以下简称文献[1]);还有一些设计文件是将《土地开发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以下简称文献[2])作为经济评价的依据,但计算项目、性质、内容欠清晰明确。例如,本是属于经济评价范筹的粮食生产水平(kg/hm2)和农民收入水平(元/人),却当做社会效益来评价,而进行经济评价时却对此不再提及;还有一些报告在算出土地综合整治后的总增产效益后,即到此止步,未用来进行经济评价。
无论是文献[1]还是文献[2],均只要求进行经济分析而不作经济评价。即只需要算出若干经济指标,如单位投资水平(元/亩)、土地利用率(%)、耕地面积增长率(%)及营运效果指标(%)……等等即可。但由于不做经济评价,对经济评价原则,评价指标及评价“衡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的“衡量标准”)都一概不知。这样,尽管通过经济分析已算出上述一系列的“指标”,但工程是否合理,是否合算,是否可行,仍心中无“数”,无法定论。
建议仍将《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3]作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经济评价的依据。该规范全面地总结并吸收了20世纪1987年以来国内外经济评价的经验,进一步贯彻了那时期以来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如国家颁布的《水法》;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方法与参数》;财政部颁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等,从而使我国水利建设及相关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估工作能与国际通行的评价方法接轨,以适应当前水利建设及相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需要。《SL72-94》除对经济效益良好的供水、发电等项目能进行经济评价外,对财务收入很少甚至没有财务收入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灌溉、防洪等项目也同样能客观如实的进行经济评价。因此,土地综合整治工程作为我国正在强势兴起的项目,其经济效益主要靠土地整治和灌溉、排水(排涝、排渍)及农业增产获得,效益性质不出上述诸开发项目之外,自然也可用该规范进行经济评价。
(1)工程规模小。据省内外已建成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来看,工程规模:山丘区一般为1.0万亩左右,湖区一般为2.0~4.0万亩,个别大者可达10万亩以上(如益阳市环洞庭湖沅江市片块)。
(2)工期短。土地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均要求在7~9个月(含施工预备期)内完工。一般于头年8~10月动工,次年4月底完工,以满足春耕生产不误农时。
(3)工程属非盈利性质。这一点和灌溉工程类似,只有少量的财务收入。
(4)工程竣工后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不需另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因而可免除专项年运行费开支。
按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相关条款,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特点,确定评价原则如下:
(1)本项目区以土地开发管理为主,其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新增耕地增产效益等三方面,别无其它开发项目,故不存在投资分摊问题。
(2)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完成后,交付村委会管理,因而不存在运行费开支及内部财务管理问题。
(3)考虑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只有少量的财务收入,主要是具备社会公益性质,其效益体现在社会上,故一般不作财务评价,只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4)本工程总投资为4470.48万元,建设规模为 1488.38hm2,可新增耕地109.62hm2(新增耕地率为7.32%),总施工期(含准备期)为9个月(0.75年),因工程规模小、建设期短,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对各项经济指标可不用“流量表”的形式计算,而用简化法进行计算。国民经济评价时,可直接采用现行价格,而不采用“影子价格”。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采用简化法进行经济评价,除了避免繁琐的“流量法”减少计算工作量外,主要是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如不存在运行费开支及内部财务管理问题),确实不需要也没有那么多的计算科目和内容。
计算时利用已知的年投资A、效益年值B1和年运行费C1,通过转换系数α(见式4)换算成相应的现值总值K0、B0、C0,再计算各项经济指标如经济内部回收率EIRR……等,据以判断是否满足规范的“衡准”要求(详算例)。转换系数α最早出现在参考文献[4-6]中,主要用于资本金“等值”计算时年金(A)和现值(P)的相互转换,现行规范(SL72-94)已不提及。文献[7]对转换系数α及有关公式来源进行了推导,可供参考。
(1)社会折现率。 据规范《SL72-94》,本项目经济评价采用的社会折现率为is=12%,对于水利工程可降至7%。
(2)计算期、建设期。 按《SL72-94》规定,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运行初期和正常建设期,农业灌溉排水工程的计算期可取到30~50年。本工程取计算期n=50年。建设期m为9个月,即m=0.75年,基准年为建设期的第1年,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将计算的基准点,定在建设期第1年初,工程效益按年末发生结算。
(1)经济内部回收率EIRR。衡准:EIRR=12%(水利工程采用7%)。
(2)经济净现值ENPV。衡准:ENPV≥0。
(3)经济效益费用比EBCR。衡准:EBCR≥1.0。
(1)工程投资影子价格。按上述评价原则,影子价格取现行价格,即工程投资I=4470.48万元。年投资(A),因为施工期只有9个月(0.75年),即采取年投资A=I=4470.48万元。
(2)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效益。据益阳大通湖区河坝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设计报告,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效益计算如附表。
附表 不同围岩类别条件下的安全系数
即土地综合整治效益现值年值B1=302.74万元。
(3)成本分析。
● 基本折旧:D=IΦρd=4470.48×0.9×3%=120.70万元
式中 Φ——固定资产形成率,Φ=0.9;
ρd——综合年折旧率,ρd=3%。
●年运行费:前已叙述,本工程建成后,交村委会管理,不需另成立管理机构,故年运行费为0。
●年成本费(年运行费+年折旧费),仅年折旧费1项为120.70万元。
●单位年成本:120.70万/1488.38=0.081万元/hm2。
●新增耕地年成本:120.70万/109.62=1.1万元/hm2。
(4)K0、B0、C0计算
●工程投资折算总值K0(现值总值)
●工程效益折算总值B0(现值总值)
●工程年运行费折算总值C0(现值总值)
以上诸式中“α”为转换系数
(5)经济指标计算。
项目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应根据下列各项指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来判定。
●经济效益费用比EBCR应大于或等于1.0。EBCR=B0/(K0+C0)≥1.0 (5)=4177.80/(3324.35+0)=1.26>0 (通过)
●经济净现值ENPV应大于或等于0。
●经济内部回收率EIRR应大于或等于社会折现率(is=7%)。
即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净效益现值累积等于零时的内部回收率大于或等于社会折现率(即EIRR≥is)时,表明该项目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求EIRR时,可按等式B0=K0+C0,采用试算法求出。当C0=0时,B0=K0即:
将 n=50(a),B1=302.74(万元),K0=3324.35(万元)代入式(7)
经试算求出EIRR=9.0%>is=7% (通过)
(1)根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特点,按照规范《SL72-94》[3]相关条款的原则,经济评价完全可以引用“α”转换系数的概念采用简化法进计算,该算法具有“概念清晰、结合实际、要求明确、计算简明”的特点。
(2)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具有鲜明的社会公益性质,按照实际情况,当不需成立管理机构,年运行费开支为零的情况下,国民经济评价的各项指标才能获得通过,且略有富裕。
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
2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治项目经济设计规范[S].
3 SL72-94.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
4 SD139-85.水利经济计算规范[S].
5 水利电力部农电司.小水电经济评价暂行条例[Z].1985.
6 许志芳,等.水利工程经济学[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7.
7 余际可.小水电经济评价暂行条例浅议[J].湖南水利水电,19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