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勇军(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方便员工贷款买房,公司为离职员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却不想遭员工起诉。
小刘曾是张先生开办的商业咨询公司的一名员工,月薪30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小刘辞职,离开公司前,他希望公司为他出具一份月收入2万元的证明以便他办理贷款买房。张先生觉得不会有什么风险,便嘱咐会计给开了证明。
令张先生想不到的是,2011年初,公司接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传票,原来是小刘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的双倍工资24万元。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银行的收入证明中虽写明小刘每月工资2万元,但其中也写明小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刘却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两倍工资,因此相互矛盾,所以法院没有认定收入证明的证明力。但因公司没有与小刘签劳动合同,所以法院判决公司向小刘支付任职期间的两倍工资共计3万余元。
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收入证明的作用越来越大,比如房屋按揭贷款、信用卡办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消费信贷、社会福利救济以及保险理赔等,都有可能用到收入证明。一些人出于不同目的和需求,在利益驱使下,想尽各种方法获取一份与事实不符的收入证明。
事实上,出具虚假收入证明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于出具证明的单位来说,还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本案就是一起因开具虚假收入证明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为避免一些企业企图利用不订立劳动合同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也就是说,不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单位每月必须向员工付出双倍的工资。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起止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张先生的公司未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支付小刘双倍工资。小刘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的双倍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小刘的双倍工资是按实际月薪3000元,还是按虚假收入证明中写明的每月2万元来确定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此证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自身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虚假的,收入证明就有可能会成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
本案中,小刘的收入证明中虽写明每月工资2万元,但其中也写明小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刘却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两倍工资,证据与诉讼请求自相矛盾,使得该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所以法院没有认定该收入证明的证明力。最终,法院以小刘的实际月薪3000元为标准,判决公司向小刘支付任职期间的两倍工资共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