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传播规范的思考

2012-12-04 07:12于天骄
活力 2012年16期
关键词:网络传播新媒体

于天骄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传播;传播规范;道德伦理

1998年5月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召开的年会上首次提出的“新媒体”(New Media)概念,是当时是指被称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所明确的意思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三大传统媒体之后的第四种主要大众传播媒体”。发展到如今,“新媒体”的内容更加丰富,又发展出手机媒体、数字电视等“第五”“第六”媒体等的新型传播形式。网络传播作为新媒体的主要传播方式,已成为大多数人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在新媒体发展如此迅速的今天,其传播的道德规范却暴露出很多值得人深思的问题。

新媒体开创了一个“全民记者”的时代,其信息来源之广,传播速度之快让人们以一种在传统媒体那里从未体验过的方式接受信息,同时也发布信息。随拍、随传、随评、随转——在新媒体时代,尤其现今以微博为代表的个人信息发布平台,让信息可以以一种近乎“病毒式”的形态和速度进行传播、扩散,这种传播速度甚至将很多传统媒体机构“甩”在后面很远。然而除了快捷、自由外,“网络水军”、“人肉搜索”——这些也都是新媒体网络传播文化下产生的名词,然而这些名词背后的是一种近乎疯狂的炒作和挖掘的过程。 对他人隐私的践踏,人身的攻击,狂热的“围观”,然而不是这一切都必定与事实和正义有关,但正是新媒体传播的特点给予了这些失当的网络行为条件和便利,这些都使新媒体时代的传播变了“味道”。

究其现象产生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由新媒体传播的自身特点决定。第一,其“自由性”和“交互性”使从前只能是被动接受媒体给予信息的人们在接收的同时,也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评论者,而且发布信息的要求几乎是“零门槛”,任何现实世界中哪怕很“草根”的人,在网络世界都可以成为意见领袖,并且与人们进行“无边界”的交流,这种自主性带给人心理上的满足和沟通上的便捷,是新媒体传播成为“社交新贵”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新媒体传播还有另一条独特的性质——“隐匿性”。美国《连线》杂志对新媒体的定义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然而如今的事实是,新媒体其实变成了“没有人对没有人的传播”。这时,突破常规道德规范的网络暴力、人身侵犯等行为实行起来就会变得异常“轻松”。

其次,是新媒体传播道德规范的空白。新媒体视域下的传播伦理困境不仅跟传播主体自身的“自律不足”有关,法律规范的“他律缺失”也是其中一方面。 这与新媒体传播环境下的法律和道德规范难于制定,许多法律界定难以进行有关。比如法律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责任及其程度难以界定等。不说单纯的“网民”,即使是对于“正牌”的新媒体从业人员,如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调整新媒体或者网络编辑的职业道德规范,目前新媒体编辑人员的职业伦理只能参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相关道德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但是,这不仅存在张冠李戴、道德规范与约束对象错位的问题,而且无法解决新媒体出现的一些新的伦理问题。

另外,是我国网民思想观念和价值观的一种“畸形”。在新的网络社会里,很多人面对传播内容,自身的价值取向观念和道德取向倾向发生了一些极端的变化,将现实社会中的价值观和道德感抛到一边,甚至进行反向的扭曲,形成那种所谓的“网络暴民”。此外,绝大多数的网友在网络社会中经常会陷入到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状态中,在传播信息的时候极其缺少自己对于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和对事件的主见,经常是甚至只看转发量,都不仔细看内容就转发了出去,再通过网络网状扩散的传播方式传播给更多的一样的网友。再者我国的网友存在着“反权威,民粹,缺乏常识”的思维特点,经常是以一种畸形的心理,进行一种畸形的传播,而恰恰是这种畸形心态的网友最容易被别有用心的网络传播者控制,进而有可能因为一条子虚乌有的信息,大大扰乱网络传播秩序乃至是现实中世界中的社会秩序。

新媒体时代给我带来的除了方便快捷的新的传播和接收方式,同样带给了我们关于传播道德规范缺失的新问题。想要解决这些问题,重新树立新媒体的传播规范,我认为应从以下两个基本方面入手。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的道德规范,法律法规。新媒体平台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应配合做好相应的规范工作,完善没播过程中的责任机制。而说到媒体经营商,在这方面我国还真的有企业尝试过——“新浪微博实名制”。只是2011年当这个消息一出,迎来的却是绝大多数网友的一片骂声。也许现在问很多网友“当时到底气愤和骂的究竟是什么”,会有很多人都答不上来一个真正具体的原因,甚至很少会有人真正留意了新浪微博“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形式,但就是单纯地跟着网络“大流儿”一起骂新浪网“脑残”。也许新媒体社交平台全实名制在现阶段还是很难实际操作和管理的,但这便是网络传播责任制的一种开始,只有朝着这样的方向探索,才能真正起到规范新媒体传播秩序的目的。

另一方面,传播主体,也就是“人”本身的自律和正确的自我认知,当然其中也包括新媒体的编辑从业人员。个人要树立正确的媒体观念,选取正确的价值和伦理取向,尽量在虚拟的媒体世界中以现实社会中的正确的道德伦理来约束自己,进行内容和动机上都要“健康”的传播行为。另外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留些时间给自己的理性思考,探究一下信息的真实与否再做决定,为自己每一次的传播行为负起责任。而不是做一个转发从来只动鼠标,却不动脑的“转手”。

参考文献:

[1]谈敏,石宏伟. 新媒体视域下伦理传播

的困境及对策 [J].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

报.2011,13(56):第231页—233页.

[2][美]约翰·费斯克著, 杨全强译. 解读大

众文化[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陆高峰. 职业伦理缺位:新媒体的新问

题[J].青年记者.2010(10).

[4]宫承波. 新媒体概论[M]. 北京:中国广

播电视体育大学出版社,2007.□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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