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
[关键词]民行工作;机制;定位;方法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大规模调整,人们对于“打官司”,不再是羞涩、耻辱的概念,而是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由于每个当事人站在自己的角度理解、认同法律条款和案件事实,对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不愿接受,而继续四处上访,极大地增加了诉累和经济负担,也加大了社会不和谐、不安定因素的发生。因此,如何化解矛盾,消除隐患,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就成为民行检察工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一、准确认识和谐、公正社会视野下民行检察监督的定位
民行检察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环节,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任。
1.民事、行政法律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民行检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社会结构、就业方式、利益关系等发生的变化,社会、经济对民事、行政法律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使民事行政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给审判机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造成法官超负荷工作,势必会有一些错案的出现,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加之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亦越来越高,这些都决定了民行检察部门一定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这就使民行检察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日渐凸现,显得尤为重要。
2.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的灵活多样性,可以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近年来,民行检察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监督的新手段,对错误的判决裁定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和不宜抗诉的案件,以调解和解、说理息诉的方法解决。同时,不断拓宽监督范围,把触角延伸到法院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和社会的各个领域。这些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和监督范围的拓宽都是对抗诉手段的有力补充,为构建和谐社会起了积极的作用。
3.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定位的特殊性,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野下,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公正,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和谐社会应该是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能够得到妥善协调的社会。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一方面是依法纠正错误的裁判,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使公平正义得到伸张;另一方面是不断运用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矛盾,使当事人息诉服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运用监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正的执法环境
1.树立抗息并重的理念,扎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抗诉和息诉所追求的终极目标都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定纷止争。因此,要把息诉维稳作为民行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与执法办案同等对待。
(1)加大民行办案力度。办案是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基本和最主要途径。民行检察工作要始终抓住办案这一工作主线不放松,在强化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上下工夫,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确保有力的监督态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司法不公引发的各类矛盾。
(2)强化说理息诉机制。探索建立“以心换心,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三位一体的息诉办案模式,积极引导当事人息诉罢访,做到“三个强化”:一是强化机制建设。二是强化释法说理。三是强化管理创新。
(3)建立调解、和解工作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检察机关在处理民行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倡导一个有利于冲突双方、矛盾双方和谐共处的司法架构,主动把检察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以调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2.拓宽民行检察监督范围,不断提升监督服务能力。通过扩大监督的辐射范围,尽可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的涉法诉求。
(1)推行民事支持(督促)起诉工作。民事支持(督促)起诉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其涉及的环节、内容比较多。检察院民行部门应当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重点,将支持(督促)起诉工作作为民行检察的一项亮点工作来抓,积极探索工作方式和方法。
(2)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民事执行作为民事判决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积极探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模式,细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工作机制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以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开拓进取的工作思路,确保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有效开展。
3.建立联合联动机制,增强化解矛盾的工作合力。民行申诉案件存在多头申诉、多方上访、久诉不息的特点。因此,民行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增强合力意识,重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1)建立内部协调互动机制。加强与本院控申部门及各业务部门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交流沟通,明确职责,通力合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造成越级上访的,必须进行首办责任追究。
(2)建立公开听证质询制度。对一些重大、疑难或存在较大争议的矛盾纠纷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聘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公开进行听证质询。
(3)建立外部联动配合机制。民行检察工作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等优势,积极参与到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中去,协调社会综合力量,切实加强与市人大、法院、司法、信访、法院、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协调等方式,借助外部力量,全面细致做好息诉疏导工作。
三、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能力,为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民行检察工作要立足本职,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权能,合理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寻求最佳的办案方式和效果。
1.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法律运用能力
解决矛盾纠纷必然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民行检察工作要高度重视民行队伍专业化建设,应当开展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的活动,使民行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能结合实际,综合社会因素,全面、准确地执行和运用法律。
2.讲究释法说理,强化调解疏导能力。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还要耐心做好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释法说理工作,用调解的方式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始终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3.坚持执法为民,提升亲民为民能力。新时期的民行检察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调解息诉为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始终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对群众在感情上要有爱心,不断提高亲和能力,让人民群众看到法律温情化、人性化的一面,从而接受检察执法决定进而罢访息诉。□
(编辑/穆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