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 孟继臣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危害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本文主要有三方面内容,即家庭暴力的原因、危害、预防对策。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找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方案,侧重于如何从新的《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中作出有效的规定。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从调查分析情况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
1.由观念错位,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错位。“婚外情”已成为某些男性炫耀的资本,调查中,婚外情引起家庭暴力占30%。男性收入逐渐提高,加之传统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
2.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妻子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妻子和别的男性说话,不许妻子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妻子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这些人没有家庭责任感,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向妻子、孩子耍威风,妻子若欲提出离婚,男方就扬言要杀其全家,在他们的威逼恐吓下,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此类情况占总数的22.5%。
3.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欺辱妻子,以发威打骂妻子为能事,常常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这种情况占23%。
4.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男尊女卑”的传统夫权思想和三纲理论,虽已淡化,但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从调查情况看,97%的家庭中,女性收入低于男性,在偏远地区,女性甚至没有经济来源,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的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也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因素。
5.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
6.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
7.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的谴责,对施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它后果严重,危害性极大。归纳如下:一是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二是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正常生活和成长。三是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四是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的弱者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升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笔者着重从立法方面阐述。
1.应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现阶段家庭暴力问题广泛存在,应对这一问题还缺少有效的解决途径,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不力,家庭暴力在我国越来越严重,其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及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完善,而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出《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2.《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规定的内容。《反家庭暴力法》应包括发生在家庭内的各种暴力行为形式,尤其是新形式的暴力和隐性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表现出新的方式,如经济上长期占有主导地位的丈夫不给妻子金钱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或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一方长期不履行同居义务等,新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与时俱进、将属于精神强制、心理强制、身体强制等新的暴力方式纳入立法打击的范畴。
3.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以帮助被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