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刊记者 张 娥
资源补偿费隔靴搔痒?
○ 文/本刊记者 张 娥
●此次资源补偿费主要针对对外合作项目,海上合作更在其中。 摄影/张远高
我国之所以将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率定在0.4%~5%,意在规避油气资源过度开采的同时,对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对外合作进行一定鼓励。
继此前的大型石油石化技术装备进口关税调整后,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发文称,本月起,中外企业合作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上述石油资源包括常规石油、天然气以及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根据矿种不同,征收率为0.4%~5%。
专家表示,这是对“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这一条款的明晰化。其意义主要是规划税收缴纳,并促进石油资源的保护。
关于在我国进行石油开采的外资企业,此前财政部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发布的涉及开采石油资源的两个行政法规,即《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要求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应当缴纳矿区使用费。
对于延续多年的中外合作开采石油政策,直到2011年,国务院才发布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然而,这一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里,对中外合作开采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没有明确规定。
据了解,目前我国中外合作油田项目主要是海上油田,其中很多项目合同签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随着环境风险的增大,以前的政策早已不适宜眼下的局面。譬如2011年出现溢油事故的蓬莱19-3油田,就是中国最大的海上对外合作油田。该油田项目合作协议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签署。
不过,自从去年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后,政府加强对中外合作油气开采监管的信号十分明显。
为了加强对石油资源的保护以及应对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国土部此次公布了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征税标准。这一次明确的表态,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考虑,但国土资源部对此前较含糊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晰化的说明,是值得肯定的。
与此前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相比,此次公布的新规定增加了企业使用资源的成本,并将征收对象从外国企业扩大到中国企业;征收的对象由传统的石油、天然气扩大到了煤层气等非常规资源。
对于这些变化,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此举释放了我国对外油气开采合作政策收紧的信号。由于中外合作开采密度越来越大,而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愈加珍贵,所以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税费征收,这对于保护国家油气资源,提高资源价值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系教授、中国税务学会理事胡怡建表示:“这种强化征收资源开采补偿费的政策,也是政府基于解决今后矿产资源枯竭压力而提出的,通过税收来调解资源消耗的程度。”
对于增加的税收费用,中海油执行副总裁陈壁则对外表示:“今年以来相关税费进行修改和规范,应该是相关部门根据新形势和条件做出的正常调整,对企业缴纳税费来说有增加也有减少,但对中海油的整体经营几乎没有影响。”
的确,在当前油气资源高价格的背景下,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油气开采巨大的利润相比,简直就是九牛一毛。即使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外资企业来华开采油气资源仍有巨额利润。
除了海上油气中外合作项目颇多外,在非常规油气的开采上,近年来中外合作的项目也正在逐年增多。尤其是眼下中国正积极引入外资合作开发的页岩气,成为中外合作最多的资源之一。像中石油与壳牌在四川合作的多个页岩气项目、中石油与壳牌和赫世两个国外公司合作开发三塘湖页岩油,中石化也在与道达尔进行谈判合资开发中国页岩气等。
“目前涉及页岩气中外合作项目的企业成本会有所增加,不过征收额度不高,对企业影响并不大。”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指出。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称,由于补偿费用基本上没有变化,一般仅为1%左右,目前国内有资质进行石油开采并对外合作的企业对这一费用的征收并不担忧。
尽管如此,有业内专家还是认为,相比较于以前,对于中外企业合作开采我国境内石油资源的管理,也算是前进了一大步。
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龚金双认为:“现在陆地上的油气开采难度较大,中外合作开发煤层气的项目多,页岩气还未大规模展开。而中外合作项目海上作业活动多,国家按照此前的标准征税,可能出于鼓励投资考虑。但也可能考虑企业所开采资源往哪里销售、开采资源比例分成等综合因素,对这个资源补偿费降低一点,但在其他方面扣税可能严厉一些,通过综合措施达到合理征税,这也是有可能的。”
中外企业合作开采油气的资源补偿费相比较于矿区使用费,增加了企业使用国有油气资源的成本。胡怡建教授表示:“资源开采税负的提高,直接导致资源开采企业的成本会有一定程度的上升,也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资源开采企业的负担。”
回过头来说,此次针对中外企业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的资源补偿费开征后,如果企业税收成本增加的幅度并不大,那么征税是否能够达到税收政策实施的初衷呢?
让我们将目光还是转到规定里的内容上来:在国土资源部这次关于资源补偿费的新规定中,要求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补偿费依旧按照国务院150号令规定的计算公式和费率计征实行,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取1,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很显然,此次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还是按照18年前规定的计算公式,但如今油气资源的价格与18年前相比,早已是今非昔比了。
龚金双认为:“目前资源税已经提高到5%,在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即已采用从价征收。”改变单纯从量征收,一是为避免税额与资源的价格相脱离,无法使税收随能源价格的提高而“水涨船高”;二是资源税税负偏低难以起到调节作用。
然而,资源补偿费金额仍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对企业已开采而未销售或自己使用的油气资源,就可能不在征税政策范围内。同时,这种课税标准也会致使相当一部分资源开采企业“丢瘦减肥”,采富弃贫。这种“吃菜心”式的开采,可能造成油气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资源税研究专家李香菊教授认为,应调整计税依据,将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量计税改为以开采量和回采率为计税依据,将资源的回采率及环境修复挂钩,减少“吃菜心”式的粗放开采经营和低效利用,以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