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看贪官落马后

2012-11-06 06:42舒炜
支部建设 2012年27期
关键词:立功贪官监狱

■舒炜

且看贪官落马后

■舒炜

对大多数落马贪官来说,受审判刑后的刑期大都可以简化成一系列的数字,而在悔意浓浓的同时,他们中的不少人仍在想尽一切办法,开动所有脑筋,以求做些减法。

对普罗大众而言,这些数字却显得冰冷。他们痛恨贪官,更加想感受惩处贪官的那份力道。在这里面,可能有他们的父母遭到官商勾结下的暴力强拆,或是妻儿服下贪官大笔一挥不假思索批出的假药,更有在保护伞下的黑砖窑塌方时死于非命的兄弟,曾经属于他们一家的幸福,由于上述种种戛然而止。

贪官出卖灵魂来换取利益。贪官的刑期,并非只是一个限制其自由的简单数字,也应是让他们付出代价的精神符号。大部分贪官将远离过去纸醉金迷的生活,关进那只有小窗小门的牢房,永远,至少是相当一段时间无法安睡在家中柔软的床上。

官员落马后,人们关心啥

要说贪官这群人,坑党坑民坑社会,用贪腐毁灭着大家的美好期盼。他们巧取豪夺,贪污受贿,在位时顶着几十载浮名,中饱私囊,暴露时自然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历史证明,大部分贪官终会零落成泥碾作尘,只有臭如故,所以没人愿意当贪官,即使当也要戴上花花绿绿的面具。

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角度说,要揪出一个贪官,并不容易,这里面涉及到若干连锁环节,不能有一个疏漏。民众并不清楚这些,但凡查出来一个贪官,人们普遍关心的是“金额有多大”,会“判多久”,用某论坛版主的话来说就是“轻了骂娘,重了则是活该。具体对贪官们犯的什么罪,情节如何,他们反倒不是很关心。贪官落马,有一种大快人心之感,人们自然最想知道他会有什么结果”。

卜算子:还会带出谁?

不久前,铁路系统又有人受到有关部门调查,呼和浩特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刘彪被曝一个多月未出现在单位,这也是继去年该局原局长林奋强和原副局长马俊飞被“两规”之后,呼局又有官员被查,知情人士透露,很可能又是窝案。

反腐专家任建明总结说,就全国范围来看,“办一案,牵一串,查一个,带一窝”的现象正逐渐成为腐败的“升级版”。现实也是如此,自去年2月份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因经济问题被调查之后,铁路系统已经连续发生多起剧烈的人事震荡。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原副局长苏顺虎和南昌铁路局原局长邵力平、昆明铁路局局原长闻清良……一系列与工程腐败有关的窝案相继败露。

江苏省某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则告诉记者,而今腐败的手段隐蔽化和集团化加剧,尤其涉案金额大的案子,很少只涉及一个人。任建明分析指出,一是某个部门或地方的主要领导贪污受贿,把下级也发展到腐败网络中来;二是群体作案的买官卖官行为;三是司法部门相互串通,多人互相勾结,贪赃枉法。

地区窝案,往往揪出贪官一片。比如沈阳的“慕马案”中,总涉案人员有100多人,仅党政“一把手”就有17人,给官场来了一次大震荡。河南三门峡市买官案的调查历经一年多,由三门峡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代跃进被人举报引发,一个个顺藤摸瓜,揪出原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长李卫民、副市长张君贵、交通局局长单向东、渑池县县委书记仝孟蛟等8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据说当地的老百姓在那段时间里,天天等,天天猜,就看下一个带出来的又该是谁。至于干部,无牵连的想知道会牵连到谁,有牵连的则个个如惊弓之鸟。

社会学家表示,在贪官落马后,公众在关心这“拔出的萝卜还会带出什么泥”的同时,也发出了“是否除恶务尽”的疑虑。每一起窝案都引人浮想联翩,因为涉案的大小官员早已形成一个“心理保护层”,那些没有被查出的人若依然身居高位,必然会寒掉大家的心。不久前查出的广东茂名原市委书记罗荫国贪腐案,更是牵扯出该市的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让坊间大跌眼镜——茂名还剩下多少与罗荫国案无关的县处级领导干部?

定风波:怎么来量刑?

孙江今年61岁,闲暇时喜欢关注法制新闻,但对贪官的刑期有一个最大的困惑,那就是——为什么有时两名贪官犯了同一种罪,前者的涉案金额远远小于后者,但刑期反而更重?——“不知这是否和他们的级别有关?难道真有一张‘护官符’?”这不是孙江一个人的疑惑,记者所采访、了解的大部分人都对贪官刑期有忽高忽低的简单直觉。

安徽省宿州市原副市长李兴民受贿56.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青海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孙多康贪污受贿256万余元,获刑13年。同是受贿,后者的受贿金额比前者多了近5倍,但最终二人刑期却相差无几。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25万元,另有160多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处死刑;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702万余元,被法院判决死缓。两者的涉案金额相差无几,但一个是死刑,一个却是死缓。

十多年前,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韩旭教授曾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过几年法官,在他手头判决的死刑大概有40多起,其中也有涉及贪官的,他至今感到心有余悸。“当初是太年轻了,觉得这些人已经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标准,为什么不杀呢?但后来读了博士,又在高校呆了几年,自己对法律的价值理念有了更深的领会。”韩旭说,“要是现在回去做法官,在量刑问题上一定会慎之又慎。”

由此可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同一个案件,由于不同法官的学识、经验和个人情感,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千差万别。然而,现实中对贪官处以死刑的,毕竟是少数,于是被判“生刑”的那些贪官受到了公众更多的非议。在百姓看来,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不断打破纪录,而法院最终判决的刑期却不断在降低,原来贪污受贿数百万元就被判处死刑,而现在许多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数千万元甚至过亿元,往往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

韩旭表示:“虽然法律对定罪的规定很严格,但在量刑上的弹性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是很多案件中量刑长短并没有和社会危害性成正比,贪官被轻判的现象比较严重。”

任建明指出,贪官轻判使得贪贿行为的犯罪成本过低,但是获得的利益却非常惊人,进而造成更多的官员心存侥幸,前“腐”后继。

四川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刘丰荣(化名)认为,量刑的轻重,客观上也和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有着间接关系。举个例子说,虽然法律规定贪污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但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各有不同。比如在沿海一些发达地区,江浙的起刑点一般是七八万元,而在广东更达到十多万元。

有人说,按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客观上却造成在10万到500万之间,量刑幅度差距很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说过,现在处理的受贿案件,10万以下一万一年,10万以上伸缩性就大了,“只要你到了10万,绝不会判你9年,但10万以后的,差不多每100万增加一年或半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从一些法院的统计情况看,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判决,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60%至70%。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在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不讳言:“近几年职务犯罪判得比较轻,老百姓有意见。”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反腐形势严峻的中国,缓刑被贪官“过分享用”,反映出法网三有疏漏之虞,让其成为贪官们的“特权”。

用心苦:立功和翻供

近几年来,贪污受贿的数额不断被刷新,但不少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贪官,往往给人得以从轻发落的印象,而“秘诀”就得益于他们的一系列立功表现。

韩旭表示,除了受贿数额和次数外,犯罪情节也是量刑的依据,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都是决定最终刑期的重要因素。

但司法界对自首的认定就大有玄机。江苏某市检察院的多名检察官告诉记者,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真正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是极少数,大多数是被动归案的,但若在“两规”期间供述罪行的,往往也被认定为自首。

“最让人诟病的是,这些自首立功细节,外界至今无从得知‘立功者’到底是检举了哪起犯罪。”韩旭说,“贪官要通过假立功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需要许多人密切配合,司法机关把握不好就会出现串通立功、虚假立功等情形,严重误导审判结果。”

重庆酉阳县民爆公司原经理罗龙芝因“立功”,在二审时刑期减少了一年半,不久后却被发现这一切竟是由法官、民警和律师“一条龙”联手炮制的。陕西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涉嫌贪污,县公安局为其提供了“重大立功表现”证明,高玉川因此免予刑事处罚。后查明这些材料均属虚假,涉案的15名执法干部被给予处分。

据多名司法界人士透露,落马贪官的立功行为,很可能是揭发其他官员的贪腐,这也是司法部门鼓励贪官立功的原因,所以贪官罪越重对立功越积极。但对立功表现的认定,一些地方只是办案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法官甚至不过问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至少,反腐不能步入依赖贪官‘立功’的误区,因为贪官本身侵害的就是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和公信力,不能让他们钻空子,应防止其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韩旭指出。

有立功就有反抗,翻供就是贪官的一种激烈反抗,前不久在法庭上翻供的就有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登民对此表示,贪官们翻供理由最多的,就是说自己被刑讯逼供。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花样百出的理由,比如北京市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就说自己是身体有病,吃药吃多了乱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主席成克杰还说自己当初认罪是源于向中央做深刻检查,是拔高自己,从法律上来说他没罪。

湖南长沙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刑辩律师则告诉记者,从贪官自身来看,有的翻供是先前为其他同案被告人包揽罪行,后来又后悔;有少数贪官则是刚开始抱有一线希望,全力配合,但随着对看守所环境的适应和案情的了解,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要比想象的严重得多,于是在庭上“倒打一耙”;更有的是为逃避刑罚、推卸责任而改变,原来所作的供述,甚至多次反复改变。

刘丰荣透露,在实践中,落马贪官翻供失败是否一定会遭到从重处罚,大多因法官而异。但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在法庭上翻供,他们之前的自首、立功情节将均不成立,而这将间接加重其刑期,所以现阶段职务犯的翻供比例并不高。

总结教训(许创哲)

浪淘沙:赃款犹可追?

贪官的贪腐行为,必然会涉及到金额大小不等的财产,他们落马后,以前卷走的赃物该怎么追回和处置,也是公众关心的一个话题。

韩旭指出,退赃是法律规定的可酌定从轻判决的必要条件,一般会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和写明。四川大学一名法学教授则表示,追赃和退赃是两个概念,引发的结果也截然不同。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对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上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能否加重处罚,无疑纵容了不退赃意识和行为的蔓延。他举了个例子,要是一名贪官隐匿了上千万元的赃款,待其刑满之日,此笔钱便可心安理得地享用了,而光是靠正常工资,估计用10年也赚不到的。

在记者采访的一些检察院内部,向来就把追缴赃款看作一个“高难度的技术动作”,近几年来更有难度加大的趋势。一名已从事了数十年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老领导表示,赃款难追,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贪官拒绝说出赃款去向。“有的贪官是冥顽不灵,有的则说自己的钱都花了,赌博了,做生意了,做慈善了,甚至还有说和别人做买卖被骗了的。”

换另一个角度看,除了少数贪官会把赃款悄悄存在地板下任其发霉,大多都通过“洗钱”来让其披上合法外衣。有的是让亲属经商办企业,甚至将赃款转移境外,自己做裸官,一不对劲,马上外逃。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挪用银行资金4.82亿美元,逃往美国,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逃往美国,卷走2.5亿元。贪官的携款外逃,使赃款追回的难度升级。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洪浩教授告诉记者,追缴赃款赃物不单纯是为了挽回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追缴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本身就是一种打击犯罪的手段。一些“犯事小、刑期短”的贪官则会顾忌官场潜规则,更怀着“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心理,对能否立功,看得较淡。对此,在经济方面的判罚除了追缴赃款,完全可以增加额外的威慑性惩罚,让其有所顾忌,这也是丰富惩治犯罪手段的一个思路。

贪官服刑那些事

贪官们在过了大堂之后,除了无罪释放和监外执行的,大多的归宿还是在大牢里。虽不一定得把牢底坐穿,但总要呆上好些年份,白白辜负好年华,致使人生空对月。即便如此,他们在里面,也有少部分人不消停。

不久前网上还曝光华东某监狱修得豪华如“白宫”,有欧式大楼、高档酒吧、豪华会议中心、带阳台的单人牢房和人工河等,设备奢华程度超过许多高档社区,被称为“散发着豪华自由的香味”。

在网络时代,人们喜欢把个案放大。其实让民众心情复杂的并非监狱的这些硬件设施,而是一些落马贪官在里面是否照样过着“逍遥生活”。正如法国作家斯汤达在小说《红与黑》里慨叹的那样:“监狱最大的不幸,在于不能把自己的牢门关严。”

“烧脑”的思想斗争

郁平(化名)是在西部某监狱(以下称G监狱)服刑的一名职务犯,这天比往日早起了一个多小时,“天气热,睡不着”。他说出这句话的时候,眼睛很红。

“他进来的时间不长,可能还不太习惯。”郁平的管教民警告诉记者,“刚来的人一般都是这样,我们这里规定夏天是6点起床。”

G监狱是集中关押职务犯的监狱,外界传说这里只关押“副处级以上的落马官员”。但据这里监察科的王科长介绍,“外面的说法并不准确,到这里来服刑的职务犯,多是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正科级以上干部,同时,我们这里还关押着一些社会犯”。

贪官在入狱后,往往心理都很微妙。记者有一名在上海某监狱工作的朋友,他分析说,进来的人一般有三种心理,一是真正打心底里认罪的,二是认为自己是权力斗争牺牲品的,再就是认为自己运气不好的。所以他们刚进来大多有一番“烧脑”的思想斗争,若不能破除这道思想关,精神和身体都容易出问题。

他就亲眼见到过一名贪官入狱后,因承受不了巨大落差的打击,意志消沉,怨天尤人,连续失眠多日后,精神趋于崩溃,产生了自闭等反常行为。而节假日往往是贪官们最难熬的时分,想着不能相见的、被自己伤害的父母和子女,很难说他们没有内疚感。

只要过了这道心理关,落马贪官对在狱中改造的态度,一般说来还是比较配合和积极的。在监狱系统,普遍认为职务犯要比一般社会犯好管,G监狱一监区的李监区长就说:“不少职务犯当过领导,文化素质较高,愿意加入积极改造委员会。所以拉帮结派、争吵、打架的少,更别说越狱等暴力反抗了。”

不过,落马贪官没有直接的抵触行为并不代表没有抵触情绪,“职务犯在失去自由后,会表现得比较烦躁,尤其在积分考核和行政奖励上,特别较真,会下意识地钻监狱规章制度中的‘空子’,管教民警稍不容易就会被抓住‘小辫子’。”李监区长表示。

贪官的“小灶”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和副院长梁福全,当年刚被判刑尚被羁押在看守所时,就与前来会见的亲友大吃大喝了15天,日均消费千余元;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获刑入狱,职务被罢免了半年,竟然每月按时“拿”工资;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马建国在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随时回家过夜,甚至叫过去的“兄弟”给狱警发“工资”……

这些曝光出来的恶性事件,让公众质疑贪官坐牢也有特权。那么职务犯在监狱中到底没有特殊待遇呢?G监狱教育科张科长表示,随着监狱管理的规范化,过去一些地方对职务犯“开小灶、住单间”的现象已几乎绝迹。以G监狱为例,职务犯的关押监室和社会犯的一模一样,都是八人间。为了利于管理,同案犯一般都要隔离关押在不同监区。那些加入了积极改造委员会的职务犯,则相对有更多一些的活动空间。

华东某省监狱管理局一名干部表示,不少监狱对职务犯的确有个“小灶”,就是在每天晚上进行国学、绘画和经济等课程学习,这和他们本身的专业、兴趣爱好有关,监狱这样做也是最大可能的人性化管理。河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原处长靳建禄因贪污罪进监狱后,因为给其他犯人讲《道德经》,身份变成了众犯人的“道德老师”,报道中说,他的课讲得很吸引人,监狱其他犯人成了这个贪官的“粉丝”。

记者注意到,在监狱系统中,职务犯由于和社会犯的年龄结构、文化水平不同,一般从事的是体力消耗较轻的劳动。“我们采用‘1+5+1’,学习一天,劳动五天,休息一天。”G监狱的李监区长表示,“不过工种调整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虽说这里最‘累’的就是做做园艺,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但有的人还要喊累,也许以前他们干的活确实太少了。”

不少贪官缺乏身体锻炼,过去长期的饮酒、抽烟、熬夜赌博等不良生活习惯,让他们大多患有“三高”等富贵病,监狱的规律生活在无形中起到了一种治疗的作用。广州某国有公司原副总经理白某因受贿入监,60多岁的他没呆多久,“三高”都消失了,体能也比以前好了,连上几层楼都不会喘气。他自认为原因是“监狱里生活有规律,加上地方偏僻,空气较好”。

“狱中的文艺骨干”

“我来了/趔趔趄趄/终于站在你的铁门前/一纸执行通知薄薄的/将沉重压迫我16年/是的/这是我平生的/第一次坐牢/坐很久的牢……”

这是四川省资阳市原政府副秘书长李和平在狱中写的诗,他因贪污和受贿被判了16年。在“出事”前两个月,他还在监狱给当地干部讲道德和法律,“故地重游”时,已成阶下囚。他曾经是一个诗人,在狱中写的《清江诗稿》被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他身兼编导和主演的情景剧《炼狱》在四川各地巡演20多场。如今,李和平因表现良好已获得两次记功、6次行政表扬,也减了两次刑。

据G监狱刑罚执行科陈科长介绍,对于职务犯,监狱都是采取“一犯一策”。在他们进入监狱时,就会进行摸底考察,根据个人不同情况,选择独特的教育改造方式,让其把特长用到对社会有用的事上面。他们的特长,通常表现在文艺、基建、医疗等方面。

四川大学一名法学教授告诉记者,放眼全国来看,贪官们在入狱后,创作激情都会开始爆棚。巨大的落差让这些人对其人生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和体会,思想和视野有了很大改变,面对漫长刑期,有的人本身文化素质较高,光靠回忆就可以烹出一顿“猛料十足的大餐”。有的贪官则觉得自己很冤枉,想用文学的方式倾诉心声,引起重视。

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在狱中写了《中国经济新思考》一书,震动国内经济学界并一度成为畅销书;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在监狱服刑期间,先后撰写《孙子兵法译注》等4本书,被军事科学院评价为“对准确理解孙子兵法做出了可贵的贡献”;曾经被称作“中国报业第一人”的广州日报社原社长黎元江甚至在狱中获得了人民大学的博士结业证书。

这些还是算本身就有“两把刷子”的,有个相对安静的环境,创作起来难度的确不大。G监狱政治部一名干部表示,这些人在狱中著书立说虽与减刑并无直接关系,但有的是写专业技术指导书,可符合“重大发明创造”的要求,有的则通过现身说法得到加分,最终目的还是指向假释或减刑。以G监狱为例,自2008年以来,服刑人员就有17项科技发明获得了国家专利,一些基建专家更是帮监狱一些工程项目把关,节约了2300万元资金。通过这些立功,他们自然能获得不菲的加分。

不过,让公众发出疑问的是,为什么这些腐败官员会有时间和条件写书,有的则一进监狱就成了“反腐作家”?

江苏、河南等省监狱管理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为了“充分利用个人才能”,职务犯罪人员的劳动岗位通常是狱报编辑部,张二江、黎元江等人就担任过狱报编辑。显然,编辑工作留给他们大量空闲,他们便用来著书立说,称之为“狱中的文艺骨干”也不为过。

羞答答的刑期静悄悄地减

比起贪官在监狱里做什么,民众更加关心他们在监狱呆多久。据统计,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

按法律规定,得到减刑和假释的基本原则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即今后社会危害性越小的,越可能得到减刑、假释。G监狱刑罚执行科陈科长指出,职务犯本来就是利用手中权力进行犯罪的,被判刑后早已不具备职务犯罪的条件,自然很难再犯同样的罪,获得减刑、假释的比例也会较高。

然而,最后的裁定权在法院手中。记者那名在上海某监狱工作的朋友表示,法官是根据监狱的建议书与报送的罪犯表现材料,决定是否减刑的,而现实中很少有监狱送过去的提请不被通过的。据他了解,过去某些省的部分监狱将减刑办成“轮流坐庄”,是因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罪犯较多,但地方上却人为限制了减刑比例,不少罪犯只好排队减刑,“这样既违背了减刑本质,又严重降低了减刑的质量”。

不过,减刑宽严度的掌握,各地在执行上稍有不同。有的监狱掌握罪犯减刑面大而减刑幅度小,有的减刑面小而减刑幅度大,造成相同的表现而减刑结果的差异较大。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就曾明确表示,把在押人员参与红色文化传播活动(即唱红歌、读红诗等)的情况,依法按照程序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立功受奖减刑假释的一个重要依据,也引起过坊间热议。

除了减刑和假释,保外就医更是一条部分获刑贪官“逍遥法外”的通道。保外就医不需要通过法院审理批准,且获刑官员一般是经济犯罪,没直接受害者,就难有人盯着。仅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的就达555人。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他在审理期间,花了不到10万元钱,办好了“保外就医”。法庭宣判当日,他就直接从法院回到家里。为林崇中作出虚假鉴定的河源市人民医院相关人士后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不说百分之百,起码大部分被判刑的高级干部,只要有病都会被保外就医”。

G监狱监察科王科长表示,保外就医其实并没有外界想得那么简单,这里面涉及监区、病情鉴定小组、减评委、监狱、检察院和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的一系列程序,且最多只有一年的期限,期满后还想保外就医的,必须再走一遍这些程序。且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以及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都不允许保外就医。“比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制度更应该得到完善,尤其是过程的透明。还有,对其监外执行的监督不应脱节。”王科长说。

但不少地方恰恰在环节上出了问题。山西临汾监狱政委王勇民受贿后为多名在押犯办理保外就医,被判刑5年;宁夏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熊斌受贿为罪犯办理请假外出就医,获刑7年。专家指出,保外就医之所以成为部分贪官的“越狱密道”,是因为它比缓刑和假释更有“优势”,犯罪成本低,且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川省德阳市检察院公诉处钟处长则表示,目前职务犯罪仍处于一个高发期,不少检察官历尽千辛万苦,好不容易把贪官绳之以法,但他们通过这种途径就轻松出狱,不光妨害了司法公正,也让检察机关的积极性倍受打击,对民众反腐败信心的伤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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