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风险投资分段投资道德风险模型

2012-11-04 05:37张新立郑亚丽
关键词:道德风险风险投资分段

张新立,郑亚丽,杨 玲

(辽宁师范大学 数学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风险投资分段投资道德风险模型

张新立,郑亚丽,杨 玲

(辽宁师范大学 数学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利用博弈论的相关理论知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的风险投资分段投资道德风险模型,分析保护知识产权对风险投资家道德风险行为产生的影响,指出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可以减少风险投资分段投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行为,有利于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同时在风险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垄断和激励其技术创新之间起到制衡作用。

风险投资;分段投资;道德风险;知识产权保护

一、引 言

分段投资是风险投资的一个显著特征,它很容易使风险投资家产生道德风险。在第一阶段成功融资后,到第二阶段融资时,风险投资家常常以拒绝融资作为威胁手段要求获取对未来收益更高的份额。如果风险企业家的项目技术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者寻找另一个投资人需要更大的成本,就会被迫接受这一要求,与原来风险投资家继续合作。此时,风险企业家可能选择偷懒,不利于创新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因此,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就显得特别重要。它可以减少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行为发生,又能使企业家努力创新技术,保证融资项目顺利进行,取得最大的收益。对此,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研究。Hart等(1994)详细分析了没有人力资本参与下的风险投资容易使企业家产生道德风险,因风险投资家提供全部资金,企业家在谈判时有威胁退出其人力资本的动机[1]。Aghion等(1994)认为,企业家对自己的创新技术应拥有产权,双方应同时投资,企业产权不可分割,投资较多一方对企业拥有控制权[2]。Hansmann等(1992)和Schmidt(2003)则分析了怎样分配现金流权,指出双方要按一定次序投资,而不是同时投资,企业家先投资,然后风险投资家投资,依次类推[3,4]。张新立等(2006)为解决融资中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设立了一套最优激励机制来让风险投资家选择,从而根据风险投资家的选择结果来甄别其真实能力类型,同时又能激励其努力工作[5]。陈辉等(2006)分对称信息和非对称信息两种情形,推导出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的均衡收益和最优投资水平,给出了分段投资发生作用的条件[6]。然而他们都未涉及在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条件下分段投资如何影响风险投资的融资行为。因此,本文利用博弈论的相关理论知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的风险投资分段投资道德风险博弈模型,讨论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行为。

二、博弈模型的假设与建立

图1 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的博弈过程

三、博弈模型的均衡分析

1.最优契约安排

为了使VC在T=0时有投资的动力和积极性,VC获得收益的最小比例应满足:

(1)

而要使EN努力工作,就必须使其预期收益足够大,或VC的预期收益足够小,于是

(2)

于是得到如下结论:

2.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行为分析

(3)

(4)

对式(4)整理可得

(5)

由上面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

并且满足下列条件:

(6)

(7)

因此得出如下结论:

命题3:项目成败的比例pH/pL越小,VC使自己收益最大,又使EN努力工作的目标就越易实现,VC也就越易从EN的努力水平中得到更多收益。

“窃取”EN创新技术的动机使VC产生道德风险,形成机会主义行为。一是“窃取”创新技术的威胁直接增强了VC在第二阶段融资时讨价还价的砝码,使得VC能得到更多的话语权;二是若EN在T=1时期和VCN合作,由于总的合作收益盈余减少,VCN将会制定对EN更加不利的条款,甚至由于声誉的原因,VCN不会在第二阶段融资,此时VC有剥夺EN较多或全部合作剩余的动机也显而易见。

四、防范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是高新技术创新项目,而技术创新项目一般具有投资大、生命周期短、市场需求变化快等特点。一旦创新成果被公开,很容易被别人无偿仿制和学习。这样风险企业家就很难获得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收益,有时甚至难以收回研究开发的成本,由此风险企业家就有保密其技术的动机,这样又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了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风险企业家就无后顾之忧了。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知识和技术创造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拥有排他性独占权以防止他人的任意实施,任何生产、销售某种专利产品或由技术和知识所创造的其他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知识产权拥有人的许可并按规定支付实施的费用。因此,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如《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是保证科学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前提。正如道格拉斯·诺斯所说:“付给科学家报酬和奖金是刺激出成果的人为办法,然而一项专为发明创造新的知识所有权而制定的法律则是一种制度安排,可以更有效地、更直接地刺激发明创造。没有这种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便没有人会为社会利益而拿私人的财产去冒险。”

然而,对创新技术的过于保护又会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这样很容易使风险企业家产生垄断行为,当这项技术能长久地给他带来丰厚的利润时,他就没有进一步研究开发其他新技术的动机了。并且它可能使从事研究同一领域技术的人在申请专利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最后只能有一个人得到保护,浪费了大量的成本。因此,必须对申请技术专利的风险企业家有严格的时间、范围等条件限制。对模仿创新要给予适当的鼓励,因为模仿创新是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能为整个社会带来很多益处。其他企业可以利用类似的技术为自己谋利益,节约在研究开发上的成本,增加国家的税收。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可以在风险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垄断和激励其技术创新之间起到制衡作用。

风险企业家在申请专利到被批准之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在这期间,风险企业家将不能阻止其他人利用这项技术,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很易使风险投资家产生道德风险行为。只有当专利权完全被批准下来后,所有权才占为己有,才能排斥其他人利用这项技术。因此,风险企业家申请专利技术越早,被批准下来的时间越早,风险企业家被保护的概率就越大,在与风险投资家谈判签订契约时要求利益的分配比例也就越大,谈判时也就处于有利位置,风险投资家产生道德风险行为的概率就越小,风险企业家也就越有可能选择努力工作,融资项目的成功率也就越大。这样就更利于促进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1]HART O, MOORE J. A theory of debt based on the inalienability of human capital[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4,109(4):841-879.

[2]AGHION P, TIROLE J. The management of innovation[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4, 109(4):1185-1209.

[3]HANSMANN H, KRAAKMAN R. Venture capital financing and secured debt[J].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1992,8(3):628-655.

[4]SCHMIDT K. Convertible securities and venture capital finance[J]. Journal of Finance, 2003, 58(3):1139-1165.

[5]张新立,王青建.风险投资家的最优激励契约模型研究——一种基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条件下的博弈模型[J].财经研究,2006(5):129-135.

[6]陈 辉,张新立.风险投资的分段投资博弈模型分析[J].烟台大学学报:自然科学与工程版,2006(3):170-175.

[7]AMIT R, BRANDER J, ZOTT C. Why do venture capital firms exist? Theory and Canadian evidence[J].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1998,13(6):441-466.

2012-03-1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YJC630395)

张新立(1970-),男,博士,副教授;E-mailxinli70@sohu.com

1671-7041(2012)05-0006-03

F830.5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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