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成立高规格的耕地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督促责任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必须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必须将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基本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工作队伍建设。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政府应构建与当前形势发展相适应的土肥管理体系和队伍,以便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宣传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大对耕地质量管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打击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耕地质量保护意识。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