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李冰漪
2012年1月2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公告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继“国九条”后,土地税新政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开启我国物流税制改革的帷幕?此次政策出台对中国物流企业产生哪些影响?今后还会有哪些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陆续出台?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贺登才,请他回答这些问题。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 贺登才
贺登才介绍说,早在2009年国务院发布《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就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物流业发展“60条”政策建议。在其中的“税收10条”中,就有降低土地使用税的建议。这些建议送交有关部门后,得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2011年6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工作。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印发,被业内称为“国九条”。在第一条“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的政策措施中,要求“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
为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此项政策的落实,2011年下半年以来,中物联先后在丹东、北京和西安等地深入调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官员多次参加有关的座谈会,了解情况,寻求解决办法。在文件形成过程中,政府部门多次征求中物联意见,进行反复修改,终于在2012年春节前夕正式发布。这是“国九条”出台后,首个出台的具体政策。用贺会长和业内人士的话说,这是送给物流业的“新春大礼包”。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作用大。2011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达158.4万亿元,每一单位GDP需要3.2个单位的物流总额来支撑;物流业增加值为3.2万亿元,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5.7%;物流业每增加6个多百分点,就可以带动服务业增加一个百分点;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为17.8%,比10年前降低1.6个百分点左右,对比计算,可新增经济效益7500多亿元;我国物流岗位现有从业人员约2000万人;物流业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就可以新增10万个就业岗位。
物流业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物流业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以满足其他产业的物流需求为根本目的,对于调整结构、转变方式,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物流基础设施与供电、供水、供气和公交系统一样,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的动脉系统,具有较强的公益性。
物流业特别是仓储业盈利能力弱、回收周期长、回报相对稳定。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平均业务利润率只有2.6%,资产利润率只有0.92%。据了解,一般仓储设施投资回收期在14年以上。物流相关税收和成本的变化,极大地影响了行业企业的投资决策。
其中,物流业中的仓储设施正在进入全面紧缺阶段。随着城市扩张,老旧仓库外迁和退出,我国仓储设施存量资源持续减少。而由于土地取得和使用成本大幅上升,仓储设施新建成本大增,抑制了企业自建的积极性,增量设施跟不上社会物流需求的快速增加。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快件爆仓”,“一库难求”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城市物流正常运转。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数据显示,经国务院重新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率普遍提高两倍。各地在执行中多数从高征收,个别省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甚至提高了10倍以上。如,呼和浩特市某区域土地使用税每平米税额从2006年的1元上涨到2007年的12元,增加11倍;西安市某区域从1.5元上涨到16元,增加9倍多。
据贺登才介绍,作为土地使用大户,物流业特别是仓储型物流企业税负压力大大增加。许多仓储型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已经成为企业第一大税种,极大削弱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如,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土地使用税为1353万元,2009年实际缴纳4486万元,净增3133万元,增长2.32倍。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设在内蒙古的一家下属企业,2010年营业收入只有473.6万元。土地使用税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元上涨到12元后,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由15.3万元增加到184.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39%,占全部应缴税金的84%。因此,由上年盈利变为亏损103.8万元。
土地使用税大幅提升在增加物流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对物流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是仓储租金持续上扬。为消化不断上升的土地使用成本,仓储租金不得不持续上涨,2007年以来各地仓库租金普遍上涨30%~50%。这部分成本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进一步推高CPI。
二是物流企业退出仓储市场。由于城市扩张和土地价格的上升,物流企业逐步向城市周边迁移。但新的仓储用地较难取得,且土地使用和建设成本大幅增加,新购地自建仓储设施的企业,一般会经历较长时期的亏损,物流企业不得不选择退出仓储市场。
三是仓储资源出现长期紧缺。由于土地政策影响,存量仓储资源加快萎缩,增量资源明显不足,未来仓储资源将出现长期紧缺局面,势必影响到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人民生活安定。
早在“国九条”正式出台前的2011年7月份,中物联就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完善物流业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体现支持专业化、社会化物流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了“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的总方向,但限定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在执行中有较大难度。不仅对大宗商品很难准确定义,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物流企业储存的商品类别是动态的。如以储存商品的类别来划分,无法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也增加了税收征管部门认定和监管的难度。我们建议,按照企业服务模式来设定仓储设施土地使用税税率。以是不是专业物流企业,能不能提供社会化的物流服务两个标准来衡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因为,专业化的物流企业、社会化的物流服务,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集约使用土地,从而提高物流运作的效率和效益,符合科学发展的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的主线。
二是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物流企业用地统一按照最低档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我们建议,在贯彻《条例》的前提下,凡是符合专业化、社会化条件的物流企业,要明确规定按照《条例》规定的最低档征收。即,各类地区符合条件的专业物流企业用地,分别按照1.5元、1.2元、0.9元和0.6元来计征。
三是降低中西部地区税额标准。按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为鼓励中西部地区加快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议中西部地区专业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严格执行此项规定。
四是减少地方自由裁量权。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专业物流企业一律执行上述最低限征收政策,减少和限制地方自由裁量权,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使物流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实惠。
五是实行建设期免征政策。物流园区等仓储类设施前期审批和建设周期比较长,建议设立过渡期。在此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同时,对于超过过渡期仍未投入使用或改变用途的土地,取消其专业物流企业享受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六是专业物流企业使用的房产地价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提出,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不仅形成了房产占地实际上的重复纳税,加重了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在执行中也会产生地价确定标准不统一等征管问题。我们建议,对于已经统一缴纳了土地使用税的专业物流企业,不再将地价再次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在这项政策制定的具体过程中,难点在于:一、如何界定物流企业,二、如何界定大宗商品,三、如何界定仓储设施。经过反复讨论,多方协调,正式文件把物流企业界定为,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这体现了支持专业化、社会化物流企业的政策导向。为使更多物流企业能够享受到该项政策,同时体现国务院文件精神,最后把大宗商品定义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以及工业制成品,实际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为支持物流业做大做强,也便于基层税务部门操作,做了仓储设施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硬性规定。
最终,我们看到财政部发布公告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贺登才认为,这项政策的落实与实施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努力的结果,也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该项政策执行后,能够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在推动落实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同时,中物联还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物流业推行增值税改革的政策建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建议》《关于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的政策建议》等。这些建议,有的被部分采纳,有的正在研究。第八批物流企业差额纳税试点单位申报和推荐工作尚在进行当中。据悉,贺会长将于近期赴上海召开座谈会,就“营改增”问题,进行专项调研。他表示,作为物流行业社团组织,中物联将不遗余力了解行业情况,反映企业诉求,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动“国九条”政策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