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炜菁
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是农业科技植入农业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制度安排,通常包括创新主体、创新机制、创新环境等。具体讲,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就是以公共部门的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组成的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以及国内外农业科技创新环境组成的网络系统,其核心是科学技术知识的循环流转和应用。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经验表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不仅是影响一国农村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也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发达国家在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过程中有很多成功的构想和实践,对于完善江苏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提升江苏农业科技创新能力,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重视大学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培育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大学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美国、日本、以色列、荷兰等国大学在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都充当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例如美国依托《莫雷尔法案》建立起来的“赠地大学”逐渐形成集科研、教育、推广“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这种体系一方面有利于大学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研究人员在进行科研和教学时,及时把最新的科学知识传授给学生,另一方面又可以第一时间把大学里最好的技术和信息推广给农民,而与此同时在推广这些技术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又能及时反馈到科研中去,以进一步研究解决。这样教学、科研、科研成果的推广形成了交互发展、良性互动的网络。正是得益于这种机制,美国农业科技创新才成为其农业经济发展经久不衰的强大动力源。从江苏目前情况来看,江苏大学和科研单位资源丰富,仅南京地区就汇聚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中国科学院江苏省植物研究所、南京土壤研究所、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等20多家涉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江苏现行的产学研主体重点分工的基础上,强化这些大学和科研单位在成果推广中的责任和义务,实现多种功能在农业类大学、农业科研院所的集中,江苏完全有实力成为我国东部地区重要的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农业科研投入
科技创新是具有很高外部经济性的活动,仅靠市场很难使创新活动达到社会需求和最优水平,必须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而且农业科研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它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尽管各国的科研体制不尽相同,但在农业科研投入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仍然是政府,尤其是在农业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中,政府投入占据了农业科研投入的主体。美国政府强有力的主导作用推动了科技创新:一是制定法令、法规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二是支持农业组织科技发展;三是通过建立政府投入和购买制度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美国农业部所属的研究中心和农业试验站科研经费全部来自联邦政府财政支持,州立农业试验站科研经费的84%来自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资助;法国农业研究中心几乎全部由政府管理,其国立农业科研院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占全部资金的97%;即便是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农业研究经费也有60%来源于中央政府,20%来源于地方政府,二者占据了全部经费来源的80%。虽然“十一五”期间,江苏财政安排农业科技专项扶持资金高达12.2亿元,但同农业科技创新所需资金缺口相比投入水平仍然偏低,未来江苏省必须继续坚持把科教兴农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战略,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为增强全省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各级财政需要通过各类农业科技专项扶持资金继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进一步确立政府在农业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
合理引导非政府公共投资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逐步形成多元化农业科研体系
发达国家民营农业科研机构拥有相当的数量和规模,非政府公共投资农业科研的比例接近50%。这些科研机构是农业科研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同公共科研机构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的农业科研体系,二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公共研究机构主要侧重于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民间私人企业的农业科研机构主要侧重于实用价值大、市场前景好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涉足的领域主要集中在种子、化肥、农药、饲料、食品及农业机械等商品化、集约化程度高的行业。德国的拜耳、霍斯特,美国的孟山都、先锋种子,都属于此类企业,这些公司大都拥有雄厚的研发资金,科研成果丰硕,转化率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十分可观。由于农业科技创新机构和单位的市场化改革还不是很完全,从目前江苏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很多农业科技创新机构还必须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来维持,特别是一些非基础性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机构还游离于市场需求之外,因此需要政府建立规范的政策体系和多元化的机制来引导非政府公共投资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在稳定政府投资科研机构的同时,创造有利于企业参与的环境,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从而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借贷为支柱、风险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金融支撑体系,实现政府引导性投入稳步增长、企业主体性投入持续增长、社会多渠道投入大幅增长的多元化的农业科研体系。
注重培养高素质农民,优化农业科技人才培养体系
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进程经验告诉我们,发展科学技术是手段,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是基础。“十一五”以来江苏虽然累计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1100多万人、农民创业培训54万人,但在农业科技人才培养体系的建设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比较荷兰、美国、丹麦、法国、日本、以色列、韩国等国家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不难发现,尽管这些国家相互之间国情差异较大,但在建设和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农民的教育培训和素质提高。以色列等国建国初期,受教育水平最高的不是从事别的职业的人,而是农民,他们大都受到高中以上的教育,甚至大学或专科。这些国家通过不断优化农业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建立起了多层次的农业技术培训体制,一方面,政府强化对农业技术职业教育的干预,逐步规范农业职业教育,强调农业职业教育以能力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完善了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另一方面以推代训,在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同时宣讲农业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因此江苏亟需强化现代农业人才引进培养,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工程,引进和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团队、持有涉农专业职业教育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现代职业农民,培育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经纪人等经营服务人才。
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实现成果转化的无缝衔接
发达国家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还十分重视产学研的密切合作,重视农业科技与生产的有机结合。20世纪70至80年代,日本主要通过推动产学共同研究、委托研究等方式促成农业产业与大学的合作研究,并且实施“产学官合作研究体制”,政府制定重大的、需要政府與大学和研究机构共同参与完成的国家产业科技项目,发挥大学、研究机构、政府三个主体在研究开发中各自的侧重性作用。发达国家农业产学研合作的经验表明,高水平的产学研合作依赖于政府的积极引导、创新主体的利益互惠、组织方式的灵活多样、成果转化的无缝衔接以及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从江苏农业产学研合作现状来看,产学研合作存在创新主体目标导向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人员分治、以短期利益为目标等问题,此外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和统筹安排,科研、高校、企业的研发成果也难以实现共享,产学研联合的水平不高。为进一步强化科技对现代农业的支撑力度,拓展农业功能,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须不断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拓展合作空间。
责任编辑: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