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模式分析——基于Dyax生物医药高科技融资项目的实证研究

2012-09-16 02:13丁锦希王春雷
知识产权 2012年12期
关键词:噬菌体许可收益

丁锦希 李 伟 郭 璇 王春雷 王 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现代金融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产物,该融资方式通过现代金融工具实现将资金集聚至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领域的目的。在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资产作为质押物进行商业借贷或银行贷款,已经在高新技术产业中广为用运。①刘沛佩:《谁来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阵痛”买单——兼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多方参与制度构建》,载《科学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521~523页。然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开展得并不顺利,1996年至2007年期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备案的专利质押共计470件,平均每年只有30多家,质押担保金额490亿元人民币,②徐珍:《专利质押贷款融资制度的探讨》,载《 今日科技》2008年第12期,第35页。2008年至2011年期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专利质押年平均仅925件。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质押合同登记》,http://www.sipo.gov.cn/tjxx/zlqzyhtdjxgxx/,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8月14日。

可见,虽然我国各级政府都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高度重视,但仍呈现融资项目少、金额低、周期短等诸多困难。归根结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在融资担保功能上所存在的“资产价值评估难、稳定性差、变现成本高”等天然劣势,导致其出现“叫好不叫座”的窘境。因此,制定并完善相关激励政策以克服知识产权作为融资质押物的天然劣势,已成为当前我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政策目标。

与我国相比,美国在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④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美国称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为阐述方便,本文统称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相关问题方面,采取多样化的质押物、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模式及有效的政策性担保机制等制度创新,使得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领先于各国,极大程度上激励了包括生物医药产业在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速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对美国Dyax生物医药融资项目的案例分析,深入剖析美国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模式特点、优势和配套制度的创新设计,从而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出可借鉴意见。

一、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一)融资模式和融资过程分析

2008年8月,美国Dyax生物技术公司(简称Dyax公司)与美国Cowen医疗专利融资贷款公司(简称Cowen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Dyax公司以其生物医药专利“噬菌体展示技术授权项目(Licensing and Funded Research Program,LFRP)”向Cowen公司贷款5000万美元,还款日为2016年8月;2012年1月,双方达成第二笔8000万元的贷款项目,仍以LFRP项目进行担保,还款日为2018年8月。鉴于LFRP项目稳定的现金流和低风险性,两项贷款的利息分别为16%及13%。对于偿还贷款的方式,双方约定Cowen公司获得Dyax公司LFRP项目许可费的前1500万美元的75%,超过1500万部分的25%,直到协议终止,贷款付清,⑤Dyax corp. Form 8-K Current Report[EB/OL]. http://investor.dyax.com/secfiling.cfm?filingID=1157523-12-17&CIK=907562,2012-1-4.具体的融资模式和流程见下图。

(二)融资主体分析

1.借款人——Dyyaaxx公司

Dyax公司是美国一家高科技生物技术公司。通过自主研发,Dyax公司创建了“噬菌体展示技术平台”专利技术,该平台技术可筛选、开发具有治疗意义的靶点和候选药物,并通过将该专利技术向第三方生物医药公司授权专利许可实施。依托该专利技术研制的生物药物依卡兰肽(Ecallantide)已于2009年11月在美国上市,主要用于16岁以上人群急性遗传性血管性水肿(HAE)的治疗,并被美国FDA批准纳入国家罕用药目录。目前Dyax公司尚在开发依卡兰肽其他的适应症,由于新药研发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因此公司对融资需求非常迫切。

2.贷款人——Cowweenn公司

Cowen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全球医疗相关专利质押融资的金融投资机构,主要贷款对象为商业化阶段的医疗保健公司与产品,2008至2011年期间,该公司共与9家医疗公司进行了专利贷款融资业务。Cowen公司的金融团队对金融业、生物医药行业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三)融资客体分析

该案例中质押物为“噬菌体展示技术的专利许可收益权”,本文将从技术背景、法律性质这两方面分析该质押物:

1.技术背景

噬菌体展示技术是一种将外源蛋白或抗体可变区与噬菌体表面特定蛋白质融合并展示于其表面,再收集大量由噬菌体展示的蛋白或多肽构建蛋白质或抗体库,并从中筛选特异蛋白质或抗体的基因工程技术。⑥罗扬拓、朱承睿、武元、李骢:《噬菌体展示技术发展》,载《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11年第12期,第2389~2390页。Dyax公司通过构建庞大的噬菌体展示文库,将该依靠噬菌体展示技术平台建成可以筛选和研究多种蛋白质或抗体基因工程新药的公共技术平台,该平台允许其他药品开发者应用其噬菌体展示文库,进行候选药物筛选,从而为Dyax公司向多家制药企业进行专利许可授权奠定技术基础。

2.法律性质

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将质押物直接锁定为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在该项融资模式中,Dyax公司将“噬菌体展示技术平台”专利许可收益权进行质押,即将该项专利技术授权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将许可收益权作为质押物向Cowen公司进行贷款。

相对传统知识产权质押而言,以其许可收益权作为质押物在法律上存在以下三项优势:(1)省略质押评估程序,由于许可收益权是用现金作为其价值计量单位,故对其资产价值无须再进行复杂的资产评估程序;(2)增强质押物资产稳定性,由于许可收益权的权利体现是通过以契约形式进行定期、定额的现金给付,故质押物具有稳定的现金流,从而极大程度上降低了融资风险;(3)提升质押权实现能力,在融资还款过程中,一旦出现主贷款合同项下资金偿还问题,贷款人可以通过质押合同中事先设定条款,直接变更专利技术许可收益的权利主体,即要求专利被许可人直接向质押权人支付许可费来实现质押权,其质押权的实现成本很低,避免了传统质押模式资产变现成本高的障碍。

上述分析表明,美国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融资在融资主体、客体和过程等方面都与我国传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存在较大差别。那么该模式是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为此,首先要对该融资模式进行绩效评价。

二、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绩效评价

根据帕累托的“成本-收益”理论,融资收益(包括融资额度、融资周期)和融资成本系评价知识产权融资项目的主要测量指标,亦是借款人及贷款人选择融资方案的主要决策依据。为体现绩效评价可比性,参照分析比较的对象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及《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年鉴》整理的关于中国生物医药融资项目的统计数据(统计时间为2008~2011年)。

(一)融资额度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是指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作为质权标的物时,金融机构就每笔贷款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科技项目的自主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中需要高额资金投入。以创新药物研发为例,一个新药从发现到成功上市需要12亿美元的投入,因此融资额度是保障资金投入强度的重要因素。

Dyax公司两次融资平均额度达到6500万美元。而现有统计显示,我国已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生物医药企业的平均融资额度只有798万元人民币,远低于该项目的融资额度。

(二)融资周期

金融机构融资期限主要依据企业的经营特点、生产建设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同时考虑到银行资金供给可能性及其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科技项目的研发过程是一个长周期的活动,以创新药物研发为例,一个新药的研发通常需要12年的时间,因此融资周期是保障资金投入强度连续性的重要因素。

Dyax公司的两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协议,平均融资周期长达7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质押登记为统计对象,统计结果显示,在生物医药领域我国专利质押融资周期平均为13.6个月,远低于该项目的融资周期。

(三)融资成本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是指借款人获得一笔贷款所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资产评估费用、担保费用及其他中间费用的总和。融资成本与融资模式的简繁程度相关,如是直接融资,即融资业务中只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那么融资成本就相对较低;如融资业务中涉及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反担保人等多方融资主体和复杂程序,那么其融资成本就相对较高。融资成本关系到借款人对于该项融资业务的参与积极性。

Dyax公司融资案例中参与融资的主体仅有贷款人(质权人)及借款人(质押人)两方当事人,属于直接融资模式,从而免去了评估费、担保费等中间费用,其融资成本仅为贷款利息,且由于抵押物资产风险和实现成本较低,贷款利息亦较低。平均融资周期长达7年的长期融资项目,平均融资成本为14.5%,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平均融资成本高达21%。⑦马忠荣:《开启知识产权变现之门》,载《 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年第11期,第15页。

通过绩效评价,我们发现美国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模式具有融资额度高、融资周期长和融资成本低的特点,这对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三、政策成因分析

通过Dyax生物医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行绩效良好,并能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领域存在的“融资项目少、融资额度少、融资周期短”等瓶颈问题。本文认为,其成功之处主要基于以下两项创新,即模式创新和制度创新。

(一)融资模式创新

美国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模式不同于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使用“知识产权许可收益”作为质押担保物,融资模式分析创新。从全球范围来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类型有三种:一是以专利权的权利证书作为质押;二是以专利权授权的许可收益作为质押;三是以专利权换取第三人提供信用增强或信用担保。⑧周天泰:《知识产权融资的法治研究与建议》,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博士论文。Dyax公司案例中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方式——LFRP项目就是以专利权许可收益权作为质押物。该种担保方式实质上是在弥补现行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先天劣势,为贷款人降低知识产权担保物带来的风险。

在质押物创新的基础上,美国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模式对质押物采取新的授信还款方式,贷款人对其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控制。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会随着产品市场、竞争技术等因素的影响而呈现不断衰减的趋势,同时知识产权只有实现从财产性向经济性的转化,才能够获得收益的经济价值。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质权人(贷款人)承担的风险要远远高于出质人。⑨Xuan-Thao Nguyen. Collateraliz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MU Dedman School of Law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2008,31.Dyax公司案例中,专利技术被许可人必须将所有该出质知识产权的许可收益直接打到贷款公司指定的账户上,Cowen公司可以通过控制质押物产生的稳定现金流来分期滚动偿还Dyax公司的贷款本息。同时由于噬菌体展示技术专利在质押后仍可以进行专利许可,所以该质押物会产生丰厚的商业利益,故Cowen公司十分认同该质押物商业价值的稳定性并给予Dyax公司较高的贷款额度。

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使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变为现实存在,从根本上降低了对知识产权评估的难度;同时稳定的现金流收益能够有效提升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为债务人获得高额度的贷款。

(二)法律制度创新

融资模式的创新源于质押物的创新,而从根本上说该创新需要法律制度的保证与支持。与其他质押物不同,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垄断权,其价值也由此而来。专有垄断权使知识产权价值主要表现为一种基于垄断而形成的现实或者潜在的获益能力,而这种获益能力必须通过一定的实施环节进行转化,比如转让、实施许可、使用。因此知识产权的自主经营开发权、转让权及许可权对于知识产权所有者十分重要。Dyax公司案例中其所有的“噬菌体展示技术专利”在质押给Cowen医疗保健投资公司后,继续开展该项专利技术的新药研发,并向70多家生物医药企业进行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从而获得了丰厚的现金回报。

美国2001年经过修订后的《统一商法典》(UCC)第9编将动产的范围扩大至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因此在美国,专利证书担保、专利授权许可担保、专利许可收益金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合法并存。同时美国法律允许知识产权在出质后仍可以实施或许可他人并可以将许可收益作为担保物,从而在制度上为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与之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担保方式较为单一,《担保法》第75条第1款第3项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即“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与专利权相关且同样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权利,如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和专利许可权等,是否能够质押融资,在《物权法》中并未能明确。立法者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却缩减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方式,使得企业减损可以利用的知识产权财产,阻碍了企业的融资与发展。⑩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制三十年》,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2期,第14~17页。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出质人享有的权利规定也较为严苛,《担保法》第80条规定,知识产权一旦出质,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我国法律限制出质人对已出质的专利进行再许可的原因是防止出质人的许可行为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质权的成立一般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但由于知识产权的人身权性,其采取的生效主义为“登记”。作为质权人,在登记后取得了担保物权的同时,并不天然的拥有该专利权的用益物权,两者互不干涉也并不矛盾。⑪蔡杰赟:《浅谈专利权的质押》,载《青年科学》2009年第5期,第16~17页。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综上分析,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能很好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出现的困难与风险,这对我国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借鉴意义,因此结合我国的政治经济现状,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允许出质人许可或实施已质押的专利技术

从法律层面增加知识产权质押物种类以及保证出质人享有对已出质专利的许可权,为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根本所在。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诸如“专利证书、专利授权许可、专利许可收益金”可以作为质押物,才能从源头上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

因此,建议修改我国《担保法》第80条对专利权质押担保的规定,允许出质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被出质专利,充分发挥专利在合同存续期间的价值,从而加强和补充债权效力。同时,赋予质权人对出质专利权的许可、实施的知情权以及对因此产生的收益的控制权,保障金融机构收益现金流,提高其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信心。

(二)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推广“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融资模式的发展

虽然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科技创新激励政策,鼓励中小型科技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从而达到鼓励创新,并以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战略目标,但是,政府预期目标远未实现,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积极性普遍不高。这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仅存在以专利权的权利证书作为质押物的单一、传统的融资模式有关。

因此,建议政府应当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的创新融资模式,并以“许可收益的现金流”作为评估质押资产价值、控制融资风险的基本依据,充分发挥许可收益权的“资产稳定性”、“价值衰减的低风险性”、“价值实现的确定性”这些优良的固有属性,增强融资借贷双方的内在驱动力。再加之政府的引导,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模式势必会使得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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