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珺
以日本首都圈、韓国首都圈和英国都市圈为代表,国外首都圈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采取了制定明确系统的发展规划、设立跨行政区的管理机构、颁布各种法律法规保障规划实施、构建合理的区域职能分工、重视交通设施建设等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都对中国首都圈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规划有时是用来限制规模的”
韩国首都圈形成始于20世纪60年代工业化快速启动时期,70年代中期初步形成。包括中心城市首尔特别市、仁川直辖市、京畿道行政区及其下属的64个次级地方行政区。圈内集中了韩国近一半的制造业和70%的GDP。
韩国首都圈的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经历了五个不同的时期:20世纪60年代的集中发展期,韩国政府曾致力于建立“政府主导的资本主义体制”,实行“大城市、大企业和工业为主”的增长战略,但在70年代,为防止首都人口过度集中,韩国开始“建设卫星城市,积极分散人口”。在80年代的抑制发展期,韩国进一步制定《首都圈整备规划》,对首都圈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程度的限制与分散政策。
2003年,时任韩国总统卢武铉为了根治首都圈的“大城市病”,实现地区间的均衡发展,推进了声势浩大的迁都运动,但以失败告终。此后韩国又推行《公共机关迁移案》,根据该法,韩国政府将从2012年起将中央政府的12个部级机关和6个副部级机关迁往中部的燕歧-公州地区,将177个公共机关分散安排到全国各地。
日本首都圈自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5次基本规划。每一次规划都在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以及人口规模等诸多因素下形成,规划包括设置卫星城、绿化带,建立“区域多中心城市复合体”等。这些规划在东京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促使周边地域在发展原有农业、工业基础上,充实其教育和文化等功能,形成不依存东京大都市地区的城市近郊地区。
设立跨行政区的管理机构
首都圈的空间范围横跨若干行政区,在其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必然存在许多矛盾,因此,设立跨行政区的管理协调机构尤为重要。
韩国政府设立了跨辖区的超级机构——“首都地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对首都圈范围内各行政区申请新项目拥有最终审查决定权。该委员会有首尔特别市市长、仁川广域市市长和京畿道知事,并由国务总理任委员长,财政部部长和建设交通部部长任副委员长,同时还由相关部委长官任委员,保证了各项规划措施的落实。
在日本,首都圈的规划和建设是由国土综合开发厅下属的大都市整备局负责。大都市整备局实质是推行首都圈建设的政府执行机构,除负责编制大都市圈发展规划外,还负责协调与土地局、调整局等局的关系。另外,在国土审议会还特别成立了都市圈整备特别委员会,其成员由都市圈内的各地方政府领导人,如县知事、市长、企业领导人、大学教授组成,同时成立规划部,由大学教授和企业负责。
在伦敦都市圈形成的实际操作中,最具代表特色的规划机构被称作“巴伦委员会”。委员会能够根据城市不同阶段的特点、问题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划,如“四个同心圈规划”,50年代末的八个卫星城规划及“反磁力吸引中心”城市规划。
特别法规保障“均衡”
国外首都圈的发展历程始终与法律法规相伴出现,法律制度为首都圈的发展提供了最可靠的保障。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韩国政府不断完善首都圈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针对60年代首尔已经出现的规模膨胀现象,1964年和1970年韩国先后出台了《大城市人口防止对策》和《关于抑制首都圈人口过度集中基本方针》。1976年韩国政府修改了《地方税法》,规定在首都圈新建或扩建工厂将以5倍的高额收取登记税、取得税和财产税。1978年韩国政府颁布了《工业布局法》,1982年又颁布了《首都圈整备施行规划法》,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实施不同程度的限制与分散政策。
日本国会于1956年制定《首都圈整备法》,从法律上界定了首都圈的范围和发展方向。随后又相继颁布了《首都圈市街地开发区域整备法》《首都圈建成区限制工业等的相关法律》《首都圈近郊绿地保护法》《多极分散型国土形成促进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在伦敦城市规划过程中,英国议会先后颁布了《绿带法》《新城法》《内城法》等法律,有效地保障了伦敦都市圈均衡发展与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