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重典治国”的评价与启示

2012-09-06 02:26赵艳芳刘金燕
人民论坛 2012年20期
关键词:明朝法制建设

赵艳芳 刘金燕

【摘要】明朝的“重典治国”制度受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以及当时的社会现实基础等因素的影响。虽然明朝的“重典治国”的方略在当时具有合理性并达到了统治者的目的,但是它也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当代对官员贪腐的治理也是国家法治的一部分,但是“重典治国”以威吓的方式达到效果,与现代法治文明不符,不应为现代法治所取。

【关键词】明朝 “重典治国” 法制建设

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对法律体制进行建设,在这个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有两点,第一是法律制度规范体系,第二是法律思想体系,这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法律制度规范体系的建设不仅要求考虑技术设计,更要求要符合国家和民族的思想文化基础,而这个文化基础的最重要部分就是法律思想。一国的法律思想是指在一国范围内,由于地理环境、历史变革和民族风俗习惯的长久影响而形成的一种稳定的为这一区域内族群内心接受和信仰的法律价值体系,是判断法律在一定区域内是否具有正义性价值的标准之一。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在内容上包括治国、治吏和治民,其发展过程是由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结合的演变。明朝是中国封建时期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明朝实行“重典治国”的同时又注重“以德化天下”,是典型的禮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其核心是“重典治国”。“重典治国”有着一定的思想基础,也有着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现实基础,只有从其思想来源上来理解明朝的“重典治国”制度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其本质,进而对中国当前的法治社会建设产生有益的启示。

明朝“重典治国”概况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是一个非常懂得学习历史经验的皇帝,他的治国方略吸取了过去朝代尤其是元朝衰败的教训。元朝疆域辽阔,兵将英勇善战,但是仅仅经过八十余年就被推翻。朱元璋在当上皇帝之后就对元朝的覆灭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他认为元朝颠覆的最大祸首在于法度的松弛,“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动。”因此在建国之初朱元璋就宣布“如今要平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蠢害百姓的,决不宽恕”。他在对建文帝的教导中也说到自己处于乱世,不得不用重法,尤其对于官员,采取重罚,以治贪腐。从这些话可以看出,朱元璋在开国伊始便实行严刑峻法,其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元朝覆灭的教训;二是朱元璋的个人经历;三是建国之初动乱不安的社会现实。

“重典治国”就是以严刑峻法来达到对国家进行治理的目的。朱元璋当上皇帝之后就命大臣进修律法,“元代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他认为“若不律以条章,将必仿效者多,则世将何治”,可见,朱元璋进行立法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国家进行治理,同时他还希望自己所订立的法律能够被后世严格地执行下去。《大明律》颁行后,朱元璋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大明律》的颁布为明朝法制建设打下了基础。在编纂了《大明律》后又不断对其进行了修订,足见朱元璋对于法律制度的重视程度。

明朝的“重典治国”不仅仅表现在立法上,还表现在制度设计上。明朝设有专门的都察院,对全国大小的官员进行监督,后来臭名昭著的东西厂、锦衣卫就是国家对官员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后果。

明朝“重典治国”思想产生的基础

思想基础。明朝的法律思想虽然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是作为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它也受到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经历了由“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结合”的发展过程,传统法律思想以“礼治”发端,以“法治”定型,最后以“礼法合治”构成完备的体系。“礼治”从奴隶社会开始就作为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相对于之前用野蛮的方式来处理违反伦理和国家意志的行为来说,它是一种文明的进步。“礼治”最早产生于殷商,在西周时期达到顶峰,在春秋时期走向衰败。西周的“礼治”具有神权法观念的特征,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立法,并强调礼、刑相分,用严酷的刑罚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和“罪疑惟轻”等。“法治”思想起源于春秋,兴盛于战国,定鼎于秦代,破产于汉初。作为法家的口号和学说,它由李悝开端,商鞅奠基,韩非总其成,李斯将其推向极端。虽然法治学说在秦汉之际破产并遭到否定,但是在它的指导下形成的封建制法律体系一直保持到魏晋时期才得以改变。“礼治”与“法治”虽然彼此对立,却又具有同一性。所谓“礼法合治”是指宗法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专制原则的结合,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以刑法治国的结合。它一方面体现了礼、法在制度上由原先的对立走向统一,另一方面体现了礼、法在统治方法上的相互补充和交替使用。“礼法合治”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完备于宋明时期,并一直延续到近代。明朝的“重典治国”就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当中“礼治”思想和法家的重刑罚思想共同影响的产物,同时,它又受到了宋朝理学的影响,将“德”与“法”结合起来,作为统治工具。因此,它一方面重刑罚,强调“重典治乱”,从重惩罚违背纲常的行为;另一方面又重德化,主张“明刑弼教”,用礼义指导刑法的贯彻。

社会和现实基础。元朝统治灭亡以后,中国的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元朝的建立者是蒙古族,虽然是一个善骑射的民族,战斗力很强,但是,蒙古族不关注农业生产和商品贸易。同时,由于连年征战,元朝的军费开支巨大,造成严重的财政赤字,加之吏治腐败,政府信用临近破产。如此,元朝的政治、经济都面临困境,统治者只得大加征税,因此造成民不聊生。元朝灭亡后中国的小工商业得到了暂时的发展,朱元璋也希望能够通过严刑峻法来遏制官僚腐败,从而刺激和维持农业和小工商业的发展,这是“重典治国”思想产生的社会因素。

从现实角度来说,为巩固统治,朱元璋在建国后一方面加强了中央集权,另外一方面又想方设法控制和削弱权臣和地方势力,规定宦官不得干政,取消丞相,改为大学士协助皇帝理政,其中大学士的官品不得高于四品,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限制官员权力,将一切大权集中于中央,最终集中在皇帝一个人手里。这种集权统治也必然会引起官员的不满,因此,用严刑峻法来对官员进行治理,从而维护中央集权政治亦是当时之需。

此外,朱元璋的个人经历也是其实行“重典治国”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朱元璋出生在贫穷的农民家庭,年轻时生活贫困,被迫出家,其成长的过程中有过太多被腐败官员欺压的经历,后来在元末动乱之中他利用大明教等宗教势力发迹,一举夺得天下。朱元璋的这些经历决定了他在官员治理上始终坚持严刑峻法的思路。在治民上,他同样也坚持严刑峻法,从而杜绝民众通过宗教结党以乱天下的可能。

明朝“重典治国”制度的体现

“重典治吏”。“重典治吏”,就是指用嚴刑峻法来治理官吏。《大明律》规定官吏贪赃超过六十两的就要枭首示众,其刑罚之重历史罕见。如果地方官员依仗权力欺压危害百姓,当地民众可以把这些官员捆绑赴京陈诉,形成了百姓对官员贪腐的控制。与唐律和其他时期的律法相比,明律对官吏犯罪的惩治要严得多,因为很小的过错而株连全族的案件经常发生,使得官员们人人自危,以至“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重典治吏”还表现在刑制繁酷上,明律公开规定,对谋反及谋大逆等严重犯罪,适用凌迟之刑。对于凌迟刑,中国的隋、唐、宋时期只有宋代有过运用的记录,但也没有被正式载入法典。明律的这一规定也使得官吏在对国家的统治上不敢有任何怨言,不敢有任何反抗行为。同时明律中的罪名也增加了许多,如“奸党罪”、“交接近侍官员罪”、“上言大臣德政罪”等,这些都体现了明律对官吏的治理达到了极为严厉的程度。

“重典治民”。治民方面,朱元璋曾说“民经乱世,欲度兵荒,务习奸猾,至难齐也”,所以对治民,他也是“尚严厉”。在刑法的适用上,唐朝以来对民都是采取从轻原则,即以犯罪被揭发时的法律论罪,不以新定重法处罚过去的犯罪。唐律规定“凡犯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以旧条,轻从轻法”(从旧兼从轻)。而明律的规定则为“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以新律拟断”。①

结语

“重典治国”是明初特殊时代的产物,其存在在当时具有合理性,但是在明朝后期,社会和国家的现实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典治国”也就不合时宜了,也因为这个原因,明朝后期的权臣专权、宦官干政、特务统治最终葬送了王朝。

明代的“重典治国”思想确实达到了对官员贪腐治理的效果,但是这种以“重刑”威吓的方式达到效果,与现代法治文明不相契合,不应为现代法治所取。但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应该加大对官员贪腐的治理。

(作者单位:石家庄学院政法系)

注释

①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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