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渭清
【摘要】法家功利主义对秦人的家庭婚姻道德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表现在父子伦理和婚姻伦理上,孝道的绝对性依赖制度的支持,婚姻道德规范由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建立。秦人在婚姻道德生活上具有从个体德性的伦理诉求转向群体社会规范的伦理诉求的特点,对后世道德的法制化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关键词】秦人 家庭婚姻道德 规范伦理
传统观点认为,秦代任用法家、崇尚功利,焚书坑儒,蔑弃儒学,在一定程度上中断了儒家伦理道德。通过对统一前的秦国以及统一后的秦国家庭婚姻道德生活的考察,发现实际情形并非如此,秦人的家庭婚姻道德生活實践在中国传统道德生活史上具有重要的转向意义,即从个体德性的伦理诉求转向群体社会规范的伦理诉求,对后世家庭婚姻道德规范伦理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本文拟从父子伦理和婚姻伦理两方面予以考察。
孝道的绝对性与制度依赖
秦人原处西陲,久与戎狄杂居接触,礼义道德观念相对滞后。自商鞅变法以后,整顿风俗,道德观念也随法家的律令得到强调,如睡虎地秦简《秦律·为吏之道》:“君鬼(读为怀,意为怀柔)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殹(也)。”①在这一观念指导下,秦律对孝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强调子对父的绝对顺从。
一方面,法律禁止子告父,而父对子所犯的过错则不予惩罚或减轻惩罚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为‘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他人(又)袭告之,亦不当听。”②这里明确规定儿子私自不能告发父母,若告,反而获罪。《法律答问》还规定:“‘父盗子,不为盗。今叚(假)父盗叚(假)子,可(何)论?当为盗。”③即使是父亲偷拿了儿子财物,都是合法的,只有养父盗非亲生的儿子的财物才能称为盗。甚至,父亲杀亲生子在法律上都可以从轻处罚,如《法律答问》:“‘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者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无)怪物,直以多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④
另一方面,若父告子不孝,则要处以重罪。如《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⑤这里的“环”据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释:“环,读为原,宽宥从轻。古时判处死刑有‘三宥的程序,见《周礼·司刺》。”即是说,老人若告子不孝,官府不必履行判死刑的‘三宥程序,要立即拘捕惩处。即便父亲杀不孝之子,只要向官府禀告,就可不予治罪。秦律中对儿子殴打父母长辈的不敬行为,要处以重刑。如《法律答问》:“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⑥
以上秦律对父子间发生法律事件的规定和解释,明显带有维护孝道,强调父对子的绝对支配权的意味。
秦的统治者在日常生活中也很注重贯彻孝道,为天下作出表率。据《说苑·正谏》中记载,嫪毐作乱,嬴政车裂嫪毐,并将嫪毐与其母私通所生两弟装在口袋里摔死,将其母迁出都城。下令“敢以太后事谏者,戮而杀之,从蒺藜其脊肉干四支,而积之下。”茅焦冒死进谏说:“陛下车裂假父,有嫉妒之心;囊扑两弟,有不慈之名;迁母萯阳宫,有不孝之行;从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今天下闻之,尽瓦解无向秦者,臣窃恐秦亡为陛下危之。”秦王嬴政听后幡然悔悟,“乃立焦为仲父,爵之上卿;皇帝立驾,千乘万骑,空左方自行迎太后萯阳宫,归于咸阳”。⑦太后去世,嬴政将其与父庄襄王合葬,以尽人子养生送终之礼。在始皇二十八年的《封禅文》中,诏告天下:“事天以礼,立身以义,事父以孝,成人以仁。”⑧
此后,孝道观念在秦朝后来的统治者那里也成为行事的一大准则。《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始皇死后,赵高欲立胡亥,胡亥曰:“废兄而立弟,是不义也;不奉父诏而畏死,是不孝也。”可见,即使像胡亥这样昏庸的人心目中也存在着“孝”的观念。赵高伪造的诏书中,就是以“为人子不孝”为借口而赐死公子扶苏的。扶苏接到诏书后,对蒙恬说“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说明后世所传“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观念已经产生。李斯在和赵高的辩论中说过“孝子不勤劳而见危”的话,可见孝在道德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另外,《汉书·陈胜传》记载秦末战乱中,赵国人韩广因顾忌其母在赵地而不敢在燕地自立为王,《汉书·项籍传》中记载陈婴不敢违背其母意愿而自立为王,这些例子均表现了在一般士人阶层已有守孝道重于个人功业的观念。但是,在秦朝社会基层的孝道实践中,孝道并没有成为普遍的自觉行为。由于秦人治国奉行功利主义,自商鞅变法以后,为增加赋税,强制推行分户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从而导致家族被拆散为夫妻为核心的小型家庭,前文所引秦律中父盗子财产无罪本身说明了父子别居的现实。《汉书·贾谊传》中引贾谊《陈政事疏》论秦俗之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併倨;妇姑不相说,则反脣相稽。其慈子嗜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充分表明当时父母子媳之间关系非常紧张,父子人伦关系的功利性。秦律及其案例中出现的父告子不孝、父杀子、子告父等与其说反映了秦人已有孝道观念,毋宁说从另一方面证明了秦人父子关系的淡漠化,最后不得不借助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护。
婚姻道德观念的功利性和制度化
秦人在婚姻道德观念建构上也具有法制化的特点。这一特点的形成首先缘于秦代婚姻缔结的功利性和自由性。
秦代时间较短,贵族官僚婚姻资料不详,就民间而言,云梦秦简《日书》中则有秦人择偶对政治社会地位的诉求。如要求“必有爵”(简798)、“为大夫”(简805)“比为吏”(简811)、“为大吏”(简809)、“必为上卿”(简1133)。除此之外,社会上普遍在择偶上出现了重视男女才能品德的观念,如云梦秦简《日书》作为秦人占卜的记录,反映了秦人择偶观念的社会风俗史料,诸如女子择偶往往看重男子“武有力”(简869)、“恿(勇)”(简877)、“巧”(简799)、“好言语”(简872)、“孝”(简792)、“考孝”(简1133),并且要求男子体貌的肥美。⑨史书中以才能决定婚姻的事例层出不穷。如《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记载:张耳、陈余之所以娶富家女为妻都是因被看重非凡庸之才的缘故。
拥有财产的多寡也成为影响秦人婚姻关系的一大因素。不但秦人女子择偶要考虑男子富裕,就连男子娶妻都考虑女方的家庭经济状况。云梦秦简《日书》中多次出现占婚“娶妻,妻贫”的内容,说明秦人很害怕娶贫妻。上述张耳、陈平的婚姻事迹,也具备这一因素。张耳和陈平之所以选择娶富人已婚在家之女,就是考虑对方可以为自己的事业发展提供经济上的资助。
正是以上婚姻关系缔结的功利性,导致秦人在婚姻当事人的对象选择上具有一定的自由性,从而使得婚姻关系不很稳固。秦的法律规定的各种禁止逃婚和通淫行为就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秦始皇巡游天下曾于会稽刻石:“隔内外,禁止淫淫, 男女絮诚。夫未寄瑕,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一母,咸化廉清。”(《史记·秦始皇本纪》)明确规定了女性有子者不得逃嫁。这样法律条文的出现,足以说明在秦代社会生活中女性有逃嫁的现象,从反面证明了女性在婚姻缔结上道德观念约束的淡薄。这里所禁止的淫乱行为,不仅是片面地对已为人妻的女子而言,同样也适用于已为人夫的男子。因而秦律《法律问答》也规定:“弃妻不书,貲二甲。”“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罚。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⑩男子离婚不报官者,要付出两件兵器(甲)的钱赋;婚姻经官府登记的,逃婚就要论罪,未经官府认可的婚姻,女子有拒婚再嫁的自由。
以上情况说明,秦时婚姻缔结观念上的功利性和缔结方式的自由性造成了婚姻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对家庭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造成了影响,于是政府便通过法律的手段建立关于婚姻的道德规范。
秦人在家庭婚姻道德上之所以出现制度规范对道德的诉求,根本原因在于秦人在治国上不用儒家的德性教化方式,任用法家,以吏为师,企图通过制度的他律来规范人的行为。秦人在道德生活上的这一转变与其治国思想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但从道德生活上而言,秦人对后世的家庭婚姻道德规范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到汉代以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协调家庭婚姻方面关系的条文本身就是对秦人的继承。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秦人推动了中国伦理生活上的道德法制化进程。
(作者为宝鸡文理学院中文系副教授;本文系宝鸡文理学院周秦伦理与现代道德价值研究中心重点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ZQ062)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85页,第196页,第158页,第181页,第195页,第263页。
⑦赵善诒:《说苑疏证》,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45~246页。
⑧《通典》卷四十五《礼》引《晋太康郡国志》。
⑨吴小强:“日书与秦社会风俗”,《文博》,1990年第2期。
⑩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