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改善途径

2012-09-06 02:26张全柴权宏
人民论坛 2012年20期
关键词:困境途径

张全 柴权宏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面临很多困难,但是只要社区矫正机关积极努力,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有计划、分层次地解决问题,社区矫正工作就一定能够摆脱困境,逐步实现社区矫正的法治化。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制化 困境 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是当今世界较为先进的刑罚理念,它与监狱行刑相比具有行刑投入成本低、矫正效果明显、罪犯社会化程度高等优势,更加能够体现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逐渐成为世界行刑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还仅仅是刚刚起步,处于不断摸索、积累经验的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仍然大量存在。尽管展开社区矫正工作有很多优势条件,经过试点、试运行阶段中各级党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仍然面临许多困境。

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

法律依据的支持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若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也就难以正常开展。当前,社区矫正法律依据支持不足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是主体隶属关系不明,权限不清。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规范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立法,社区矫正工作依据的基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司发通[2004]88号)。这些法律法规在组织关系上的规定较为模糊,事实上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上下级隶属不明、管理不畅,一些省市区两级司法局没有设立社区矫正处(科),社区矫正工作则是由群众工作处(科)代管,这种由群众工作处(科)管理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则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全国一些地方为了更好地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往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完善组织机构,明确相应的隶属关系,但是这仅仅是地方行为,不具有全国的大局性。

其次是执法能力受到制约。司法机关即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对社区被矫正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并对其进行矫正教育。这种矫正教育是强制性的,但是这种强制性必须要以相应的强制措施作为后盾。作为社区矫正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必须要求自己严格遵守法律。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应当遵循对于没有规定的权力即是禁止的原则。社区矫正人员为了防止自己工作中违法,对社区被矫正人员的管教往往只能使用说服教育,这也就必然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对被矫正人员实施的矫正教育缺乏权威性,也就有可能使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当前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了社区矫正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社区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纪律,但是又没有明确规定社区被矫正人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措施、可以使用何种强制措施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度。例如被判处管制和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尽管其可能经常严重违反纪律甚至实施违法行为,但是只要其不故意犯罪,社区矫正机关所能采取的办法只能是批评教育,很难产生教育和管理的效果。又例如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打着外出治病的旗号,不经监督机关的同意,擅自离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针对这种情况能采取的强制措施也仅仅只能是警告,只要其不实施故意犯罪,矫正机关也就很难要求监狱机关将其收监。

再次是專项经费来源缺失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落实。由于社区矫正机关的隶属关系不明、经费来源不确定,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由于经费不足,开展工作也就受到严重的影响。例如,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对社区被矫正人员进行走访,针对居住在城镇的社区被矫正人员还比较容易,但是走访从事农业生产而居住在边远农村及山区的社区被矫正人员就显得力不从心。这是由于这些人员居住分散而且地域较广,没有专门的交通工具以及专项经费基本上是做不到的,因此,社区矫正人员由于受到条件限制,只能是减少走访次数,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在降低社区矫正的质量。

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不平衡。一方面,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不均衡。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也就必然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西部不发达地区,近几年经济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还远远不足。这种不足首先表现在不发达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投入远远低于东部发达地区,资金不足造成不发达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开展,这直接导致了不发达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受到社区居民法律价值取向的影响。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专制统治,在思想领域内具有极为浓厚的集权主义思想和宗法观念等传统思想观念,形成了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维模式。因此,我国民间形成了偏重于犯罪控制的价值取向。严惩犯罪分子,将犯罪分子关押进监狱,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是一种安抚,同时也能够适当地平息民愤。由于受传统法律思维模式的影响,一些社区群众往往对犯罪分子的社区矫正表现出一种怀疑和不理解,这种怀疑和不理解在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思想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存在着怀疑和不理解,一些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表现出来的态度往往是不支持,有的人甚至是表现出抵触的情绪,这也势必给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专业教育的不足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但是这些人不是监狱关押的罪犯,享有相当的人身自由;同时这些人毕竟是违法犯罪分子,在管理和教育上有必须采取区别于普通公民的强制措施。由于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特殊,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极强的专业技能,即社区矫正人员在理论方面不但需要有广博的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同时还必须具有极高的政策水平;在专业技能方面除必须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外,还必须掌握较高的分析技能、社交技能、口才技能、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技能等实用技能。

虽然我国社区矫正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普遍较高,具有较高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并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专业技能的角度来看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这种专业技能的不足已经开始制约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全国的高等教育学校中很少有开设社区矫正的专业教学,即便是一些学校的相关专业虽然开设了社区矫正教育的课程,但是这种开设的课程设计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专门的教育体系。由于缺乏系统专业的教育,很难在人才培养上对社区矫正给予大力的支持,这也就导致从事社区矫正的人员基本上也没有受过专门的、系统的培训,造成了矫正人员专业知识技能整体上严重不足。

对社区被矫正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和治疗相对滞后。教育矫正社区被矫正人员的目的就是要使这些犯罪分子重新社会化,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些社区被矫正人员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甚至是心理疾病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消除他们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是对社区被矫正人员进行矫正教育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机关通过对社区被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逐步消除其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使其逐步建立健康人格,从而达到逐步矫正社区被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以及不良心理目标。但由于各方面存在的困难,取得心理师资质的社区矫正人员严重不足,特别是有相当实践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几乎没有,难以胜任对被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艰巨工作。同时,由于资金短缺,社区矫正机关也没有能力从社会上聘请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心理咨询师。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一些社区矫正机关心理矫治工作滞后,有的地方甚至无法开展此项工作。

社区被矫正人员主观因素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在影响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中,社区被矫正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未成年社区被矫正对象给社区矫正带来了管理困难。在社区被矫正人员中未成年人占有较大的比例。这是由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较具有恶习程度较浅,人身危险性较低,生理以及心理发育不完全,可塑性较强等特点。随着我国人权意识的不断深化,对未成年人保护也逐步加强。基于这个原因,人民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无论是判决还是裁定都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这也就导致被投入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相对较多。未成年社区被矫正人员在社区进行矫正的过程中,由于极少被家庭要求为谋生而进行工作,客观上造成他们整天无所事事。人太过清闲往往就可能无事生非,因此他们这些人也就屡有实施违规违纪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社区被矫正对象的生理和心理都处于发育期,对各种事物充满好奇心,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且情绪易激动、逆反心理强烈,做事不计后果,虽然经过严格的管束和细致的教育,但是思想反复较大。当他们情绪较好的时候他们就比较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诲;当他们的情绪低落的时候,他们又往往拒绝正当的管理。这不但无形之中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而且他们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也确实为社区居民制造了不少的麻烦,给社会带来了不少混乱。社区居民甚至一些领导干部往往会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是社区矫正工作给他们带来了麻烦,因此在对待社区矫正工作的态度上表现出反感,在情绪上进行抵制。

二是被矫正对象为摆脱“标签”为社区矫正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一些社区居民甚至领导干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不理解,对社区被矫正人员存在一定的偏见,在社会生活中一些人往往用敌视、鄙夷的态度对待社区被矫正人员。一些社区被矫正人员的心理无法承受这些压力,他们希望摆脱社区被矫正者这种身份标签;另一方面,一些社区被矫正人员由于受到歧视,在居住区难以找到较为适合自己的工作,于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希望能在摆脱歧视的全新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因此,社区被矫正人员外出寻找工作的也就占有一定比例。由于这些社区被矫正人员采取了这种逃避的方式离开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客观上也就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在这些人身上无法开展。

社区矫正工作摆脱困境的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很多。在这些不利条件中,有些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则是在一些地方特有的困难。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不利条件的存在,从而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不断努力,不断发挥优势、理顺关系,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分阶段地解决困难。

继续深入挖掘可利用的优势资源。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存在很多困难,但是这项工作能够在全国开展起来,还是存在一些可资利用的有利条件和优势资源。这些优势资源主要包括社会的整体高速发展特别是全国的整体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的规范化、文化发展的健康化等方面,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程坚实的政治基础;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精神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人力资源基础。这些优势资源虽然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已被加以利用,但是在目前,这些资源的开发还远远不够,例如在对社区被矫正人员的社会保障、就业扶持、社会监督方面,以及社会基层组织在对社区居民宣传教育、吸纳社会志愿者参与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得还远远不够。这些优势资源只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协调下,就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中最容易利用的资源。这些优势资源如果能够得到充分开发,将有利于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一些现实困难。

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人才培养是社区矫正最基础的工作。缺乏专业人才,社区矫正工作也就很难深入开展。培养人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教学培养,二是实践培养。当前由于我国在社区矫正的专业教学方面还不够成熟,专业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实践培养,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摸索方法、积累经验、培养能力。这种人才培养方式是远远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专项教育和专门培训社区矫正人才。但是开展专业教育和专门培训培养人才不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而且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不但需要专门的设施和场地,而且还要进行必要的师资准备、教材编撰、课程设计。这项工作不是小行政区域能完成的,必须动员至少一个省市区的力量才能够保证实现,有的甚至要司法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司法部以及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教育资源,进行师资培养,开设社区矫正专业教育,进行专业教育和专业培训。没有条件的省市区可以借助有条件的地方资源,进行委托教育和培训。司法部以及各省市区只有不断地培养人才,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广泛持续开展。

加快专门立法的速度。如前所述,目前指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各地方为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从法理角度讲,这种法律体系是不健全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只有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任务、法律地位、经费来源、组织管理体系、基本管理手段等困扰当前工作的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加快专门立法的速度,是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困境的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难落实的一环。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动员全国的力量,再充分总结社区矫正已经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聘请专家学者进行科学地论证,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启动国家立法程序,最终制定和颁布《社区矫正法》,最终实现社区矫正法治化进程。为此,社区矫正机关以及学术研究单位不能消极等待,我们必须广泛总结经验,积极进行学术研究,为制定专门立法提供必要的帮助。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面临很多困难,但是只要我们社区矫正机关积极努力,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有计划、分层次地解决问题,社区矫正工作就一定能够摆脱困境,逐步实现社区矫正法治化进程。

(作者单位分别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警官学校,昆明教育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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