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冀东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大型跨国企业往往是国家经济的支柱,是提升综合国力进入并占领世界市场的重要力量。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和倡导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战略,可以通过内部发展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企业并购来实现。企业并购是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式,是企业实现快速扩张的重要途径。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施蒂格勒就曾说过:“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据统计,环球500强,80%的企业发展是靠并购完成的。但是,企业并购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过程,融资是企业并购实施阶段最重要的环节。如果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则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选择不当,就有可能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制定科学的融资策略是企业并购中应高度关注的问题。
企业并购,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总称,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或股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独立经济实体资格的行为。并购对于企业的重要作用表现在,它可以使企业快速实现规模扩张,进行水平或垂直整合并发挥企业彼此之间在管理、财务、销售等方面的协同效应,以此增强企业的市场地位并获得打击竞争对手和增加市场话语权的能力。
并购融资,是指为完成企业并购而融通资金过程。并购融资是企业为特殊目的而进行的融资活动,特殊的直接目的是并购方企业为了兼并或者收购被并购方企业。并购融资的特点在于融资数额比较大,获得渠道比较广,采取方式比较多,对并购后企业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未来经营前景等多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就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而言,企业并购融资困难首要在于外部约束,为促进企业并购,更广阔地拓展融资渠道,应努力为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条例、通知等为并购提供了基础,但是企业并购的法律环境问题,不单是几部法律的问题,而是应建立健全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这种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包括:产权交易市场秩序化、政策法规明确化、政府行为规范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化、金融体制完善化和收购程序合理化等等。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使资产并购行为真正纳入法律轨道健康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我国本土企业并购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确保国家经济在全球并购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经过30多年改革与发展的积累,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已达到111.5万亿元,社会存在过多闲散资金,从而导致了流动性过剩引发物价过高等通货膨胀问题。解决社会资金供求失衡的矛盾亟需一种平台或工具合理引导社会闲散资金投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建立企业并购基金,将有利于增加企业并购活动中的资金来源。并购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对象,能够使基金保持良好的信誉,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而使其具备迅速筹集资金的能力。一方面能够为众多中小投资者参与企业并购提供投资渠道,起到分流银行存款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能为企业并购活动提供资本性资金,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增强经营获利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能力。
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采用股权方式融资,并购方不需要偿还本金,不会流出大量现金,但会稀释每股股东收益,甚至稀释大股东的控股权,所支付的股利不允许在税前抵扣,会增加税收负担。采用债券方式融资,融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起到税收挡板的作用;对于还本付息债券,企业需要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时不需要支付本金及利息,而是将其转换为股权,避免现金大量流出企业。总之,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不是绝对为了税负的降低,而是为了减少企业总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在对并购融资行为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并购融资行为各环节的筹划要点,衡量税收筹划发生的成本与取得的效益,综合考察企业并购融资行为中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的整体影响和长远影响。
另外,还应进一步发挥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融资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衍生金融工具的作用等来完善企业的并购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