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财产的确认与流转辨析

2012-08-30 09:04何建忠宋子慧闫国明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2年5期

何建忠 宋子慧 闫国明

[摘要]随着国家的富强以及对军人的高度重视与关怀,军人的财产也逐渐增多,而且财产属性也比较复杂,有纯正的军人个人财产,也有夫妻或家庭共同的财产,还有与军人身份相联系的财产。确认军人财产的归属必须以财产的来源和性质为前提。军人离婚时,对纯正军人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对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部分,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割,既要有效维护军人本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家庭和睦。

[关键词]军人财产;产权确认;财产流转;法律探究

改革开放以来军人的财产逐渐增多,而且形式也多种多样,不仅有工资、津贴、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如果是复员或转业,还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如遇伤亡,则还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死亡抚恤金等等。军人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面对这个庞杂的财产体系,每当军人离婚或亡故(牺牲)时,立刻就会发生财产的流转问题。在对军人财产的确认和流转过程中,如果不吃透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很容易侵害军人或家人的利益,产生家庭矛盾或纠纷,轻则会影响官兵的利益和思想情绪,重则就可能会影响部队的工作或训练。因此,如何依据国家和军队现有的法律法规,准确确认各种财产的性质,依法进行财产流转的去向与数额,对于维护广大官兵的合法权益,稳定军心,及时有效地化解军人家庭发生的相关矛盾与纠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军人财产的分类

讨论军人财产归属问题,必须要依据国家和军队现有的法律法规,按照财产属性、取得时间和来源等多个方面来对军人财产进行分类。只有研究清楚这一问题,才会较好地确认产权归属,财产流转中才能准确地确定其去向与数额。

(一)从财产所有权的性质看,可以分为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和夫妻或家庭共同的财产,以及与军人身份相联系的财产。

1、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法律依据有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即军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其他各种收益和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3、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

4、与军人特殊身份相联系的其他财产有:军人遗属抚恤金、军人优待金。这一部分既不属军人财产,也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与军人特殊身份相联系的的一种特殊财产。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二)从时间上看:军人有参军前的个人财产,参军后结婚前有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若遇军人亡故(牺牲)后的还有抚恤性的财产。

(三)从财产的来源看:有劳动所得、有继受所得、国家或单位的发放奖金与补贴、接受赠与等。

二、军人离婚时的财产确认与分割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军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同样也当然享有离婚的自由权利。当然,在协议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因此,没有讨论的必要。但需注意的是不要把纯属于军人个人的财产都当夫妻共有财产来分割。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难点主要发生在诉讼离婚期间,许多军人由于不了解各种财产的来源与性质,不在法庭上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因而其财产权利常常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时,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不分割。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与军人职业密切相系,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如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这一部分财产是国家对那些在从事军人職业中,因战、因公、因病而负伤或残疾的特殊补助,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质,因此,它不因军人离婚、分家而发生转移。二是与结婚时间、财产属性相联系,婚姻法中规定为个人财产。如婚姻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如果军人婚后,是由军人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在军人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对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分割。这部分财产主要是指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另外还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对退役医疗保险金的处理。根据《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1%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可见,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实际上是其工资的一部分。但“退役医疗保险费”并不等同于“退役医疗保险金”。在“退役医疗保险金”中,除了军人自己每月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外,还包括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的“退役医疗补助”;这两项资金连同每在计算一次的利息,共同组成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人退出现役后,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即退役医疗保险金)全部转入其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而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军人牺牲或病故的,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据此,军人的“退役医疗保险金”依法应属军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3、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分割。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也表明它对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军人婚前和离婚后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军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三、军人亡故(牺牲)后的财产确认与分割

军人亡故(牺牲)后同样要产生对军人财产的继承分割问题。早在战争年代由于军人个人财产不多,人们对军人财产的继承问题一般不太重视,重视的是保留该军人生前使用过的某件物品或穿过的军装作永久性的纪念。可现在不一样了,军人财产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有的数额也不小。当军亡故(牺牲)后其继承纠纷时有出现,因此,准确确认军人个财产,依法对其继承分割,对于和谐军人家庭关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军人的纯正遗产。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受其它因素任何干扰的军人个人财产。包括:军人婚前的个人财产、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以及父母或他人点名赠与军人个人的财产。军人在亡故(牺牲)前对纯正遗产有完全的处分权,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按法定继承人顺序分割。

(二)不纯正的军人遗产。即要受军人夫妻或家庭关系影响,需要从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先行分离出来后才能确定的军人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以及军人继承或从分家析产中所得到的财产。这类财产不恒定,它要受夫妻、家庭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的影响,军人本人对这一部分财产有部分的处分权。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没有协议而有判决的以判决为准,既没协议又没判决的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视情分配。但一经确认为军人财产的部分,军人就有完全的处分权。军人在军人亡故(牺牲)前若想通过遗嘱来处理此类财产,拟采用精确指定与模糊指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对已经明确数量和范围的财产进行精确指定;而对数量不准确或范围不明确的财产进行模糊指定。如:“在夫妻或家庭财产中属于我的那一部分由xx继承”。

(三)与军人身份相联系,但完全不属于军人遗产的财产。包括:军属优待金、军人遗属抚恤金、军人购买的商业保险金。

军属优待金,严格意义叫做军人家庭优待金,它也不属于军人个人财产,而是为照顾军人家庭的特殊财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可见,军属优待金是军属家庭特殊共有财产,主要用于优待军人父母和未成年的弟、妹,军人亡故(牺牲)前对这部分财产没有处分权。

总之,军人财产较为庞杂,无论在其确认与流转分配过程中,其政策性、法規性都比较强。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都非常关心军人及其家庭切身利益,先后颁布了许多规范文件进行调整,这对于广大官兵安心服役、献身国防,对于和睦军人家庭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也我们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已有法可依。只要我们真正吃透中央和国家的文件(法规)精神,对个案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据理据法分析,就一定能够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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