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苗仁
教育法律和教育制度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法律保障。我们提倡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谁违反法律,侵犯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学校和教师作为国家教育的具体实施者,还要遵守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政策和制度,否则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这些法律和制度都比较完善、规范、科学,那么学校和教师执行起来就比较顺利,工作也会开展的得心应手。而现实状况是,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感到教师越来越难当,学生越来越难教难管。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生本身,而在于现行的教育法律和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这些缺陷给学校和教师工作设置了障碍,使学校和教师在许多方面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严重影响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对现行教育法律制度进行认真梳理、修改、完善,使之真正成为广大中小学校有效开展工作的指明灯和保护神,使我国广大教师都能放开手脚,轻松愉快地工作,显得十分必要。
一、现行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其对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与中小学教育有关的法律主要有《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同时,作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部(国家教委)发布了许多部门规章,各地也制定了许多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章,可以说,教育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法律和政策制度中存在许多缺陷,成为横在学校和教师工作中的一道道坎,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这种缺陷和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法律制度对学生重权利轻义务,保护过度,约束不力,造成学生法纪观念淡薄;而对学校和教师约束过多,权力过少,教师的尊严和安全失去保障
教育法律也好,教育制度也好,对学校和教师的义务与责任规定得比较多,要求很高也很详细,而能行使的权利却不多,尤其是没有有效的教育管理权,教师对学生说不得、批评不得、更是体罚不得,否则就要受到各种各样的处分,同时还会受到家长的威胁、辱骂甚至殴打。相反,法律对学生的权利规定得很全面,而对学生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却规定得很少很笼统,尤其是学生违纪违规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律制度几乎没有规定,使学生成了无所约束的自由主义者,导致部分学生法纪观念十分淡薄。家长对自己的子女百般宠爱,国家的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居然也对学生百般庇护,让家长有了一个很好的靠山,对教师有了个很好的呵斥理由。在这样一种极不对等的教育环境下,学生可以随意违纪,可以随便辱骂甚至殴打教师,而教师却不得还口,更不许还手。如果教师和学生之间产生了矛盾,出了问题,有关部门往往把板子都打到教师身上,给教师难看,教师的尊严受到严峻挑战,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所以,对违纪学生教师哪还敢去管,安徽教师“杨不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教师没有惩罚违纪学生的权利,就不能维持好课堂秩序,就不能将知识完整、全面地传授给学生,从而就会失职,最后又是教师的错。教师管不是,不管也不是,两头受气。
2.削弱教师的教育管理权,剥夺教师必要的惩戒权,使教师难以维护正常的课堂秩序,把教师推向非常尴尬的境地
中小学生正处在生长发育之中,思想活跃、精力旺盛、表演欲強,但是自控能力比较差、是非观念比较弱,在学校里和班级中经常会做出一些违反纪律甚至违反法律的事情,需要教师加强管理和教育,必要时辅之以一定的惩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也才能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人们的思想觉悟和自觉性还不高的现实情况下,在国家和社会还没有为学校教育和教师提供强有力的后续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现在国家教育法律和政策制度就全面限制甚至完全剥夺教师的教育管理权,是不合时宜的。不管学生怎么违法乱纪,教师都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连让违纪学生站在教室后面或教室外面、面壁反思、写反思等也被看作是变相体罚而应禁止),也不得开除,教师唯一能做的是苦口婆心的教育,如果学生不听,教师就什么办法也没有了,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学生继续违纪。极少数学生正是抓住学校和教师的这一软肋,肆无忌惮地违反纪律,无意中助长了学生的违纪欲望,使学生的私欲膨胀,变得无法无天。在这种极不正常的制度氛围下,学生成了无所顾忌的强势群体,而教师成了逆来顺受、敢怒而不敢言的弱势群体。这不仅严重影响教师的教学和学校的正常工作,而且也严重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
3.取消留级制度,弱化毕业制度,降低学习要求,给教育管理带来难度,影响义务教育的公信度
在义务教育实施以前,学校对学生的学习管理是比较严格的,学生如果有几门功课考试成绩不及格或思想品德不合格,就应该留级。这对学生的学习和表现是有一定的威慑力和促进作用的,也是符合教育规律的,有利于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但是实行义务教育后,情况就完全变了,只要学生九年时间坐满就行了,至于他们到底学到了多少知识、思想品德如何,似乎一点也不在意了。义务教育成了学生混日子的教育。按照现在的教育制度,不管学生成绩怎么差,平时表现怎么差,时间一到个个都自动升级,个个都毕业,学生没有一点留级或不毕业的顾虑和担忧。这样,少部分问题学生根本不把学习当回事,也根本不把学校的规章制度当回事,肆意妄为,我行我素,给学校教学管理带来了难度,也使义务教育的地位和功能大打折扣。
4.取消春秋游、外出参观、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和校内的课外活动,过分强调学生的安全,束缚学生的手脚,影响学生群体综合素质的提高
以前,学校几乎每年都安排春游和秋游活动,同时开展适当的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走出校门,走近大自然,去呼吸大自然清新的空气,欣赏优美的自然风光,考察和研究有关自然现象;或深入农村、厂矿、社区等,去感受工人、农民、商人等火热的社会生活。这些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增长学生的知识,开阔学生的视野,陶冶学生的情操,增强学生的爱国情感和集体主义精神;有利于促使学生运用课堂中学到的知识去分析自然和社会现象,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让学生在这些活动中去验证课本中的知识和道理,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课内和课外的结合、知识与能力的结合。可是后来,为了防止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教育主管部门从2000年开始逐步限制并最终取消春秋游等社会实践活动。从此,学生像小鸟一样被彻底关进了“笼子”,完全失去了亲近自然、接触社会的机会,真正步入“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境地。到现在,学生脑子中已没有春秋游、外出参观和社会考察的概念了。后来,教育主管部门频繁下发有关学生安全的文件,对学校安全责任作出更严格的规定,使学生安全成为触碰不得的高压线,到最后逼得许多学校把校内的课外活动课也取消了,学生中午的自由活动时间也被剥夺了,除了吃饭、下课,其余时间一律把学生禁锢在教室里。这样做,表面看学生似乎安全了许多,但并非意味着学生从此就进入安全的保险箱。长此以往,学生的身心会受到很大影响,会大大降低学生的运动机能、独立能力、风险意识、社会活动能力等,从另一个方面对学生造成伤害,影响学生群体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对完善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以平等、公平的法制理念修改完善现行的教育法律制度,将教师与学生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厚此薄彼
教师是学校教育的核心,没有教师的尊严,就没有教育的尊严。学校的一切工作需要教师去完成,教育的目标需要教师去实现。所以,无论是教育法律还是教育制度都必须首先保障教师的尊严和权利,让广大教师积极、快乐、有效地开展工作。在这个前提下,将学生置于学校教学活动的主体地位,对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的定位和明确的规范。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是法律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但是教育法律和制度不能矫枉过正,把学生保护抬高到不适当的地步,把学生权益凌驾于教师权利之上,把保护变为无原则的迁就和宠爱,使学生成为只享受权利而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特殊群体。如果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本身不平等、不公平,人为地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将教师和学生对立起来,是不可理喻的。国家法律和教育制度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生从小就有权利观念和维权意识,以保证他们健康成长,但同时又要努力培养他们的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他们的法纪观念,使他们懂得权利和义务不可分,世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保证,也是一个合格公民的自觉要求和应有表现。法律制度只有公平、公正,才能成为人们行为准绳和自觉行动,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现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教育法律,以及据此制定的各种教育管理制度,要想有效指导、规范教育教学工作,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必须对其中不合理的条文进行修改,必须改变重学生轻教师或者打压教师而独宠学生的不平等做法,将教师和学生置于同一平等的法律平台进行考量和规范,增加学生及家长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都能敬畏教师,服从教师的教育和管理,而不会也不敢辱骂、殴打教师,让广大教师安心、舒心、有效地工作。
2.还教师应有的教育管理权,建立教育管理的后续保障制度,为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证
对中小学生特别是初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的学生进行教学,教师的主要精力不是知识传授,而是课堂秩序的维护,是对部分学生的纪律管理。在家长的百般宠爱下,在不良的社会风气影响下,现在的不少学生任性、自私、暴躁、叛逆、好动,不服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对于他们不是简单的说服教育就能奏效的,必须辅之以一定的惩罚措施,使他们有切肤之痛,在一定的皮肉之痛和心理压力下,感受法纪的威严和不可侵犯性。如果学校和教师没有一定的杀手锏,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部分学生就会无法无天,不把教师放在眼里,不把纪律当回事。课堂是传授知识、培养习惯、提高品德的场所,教师只有有效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当前正处于社会大变动大转型的时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上学生生性活泼好动,从小缺少严格的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学生平时的习惯较差,法纪意识淡薄,如果教师没有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就很难教育和管理好学生。特别是对极少数自由散漫、我行我素、屡教不改的问题学生,如果不动用一定的惩罚措施和强制手段,使他们有惧怕的感觉,教师的说教是无济于事的,教师深切感受到自己是那么的无奈、那么的孤立无援、那么的力不从心、那么的心如刀绞。这样教师怎么继续开展工作?所以,国家、法律、制度要么赋予学校和教师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权,要么为学校和教师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后续保障措施,使学校和教师能及时接手并有效处置严重违纪又屡教不改的问题学生,不能让学校成为学生违法乱纪的场所,不能让教师成为学生欺负和愚弄的对象,更不能让学生把严肃的法纪当儿戏。因此,教育法律和制度必须严正公平,不能偏袒学生,要使学生从小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心中有所忌、有所怕,明白违反纪律和法律是非常可耻的,是要付出代价的,从而增强学生的法纪观念。
3.恢复升留级制度,严格毕业制度,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和社会信誉度
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提高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民族竞争力。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国家、社会和学校必须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尤其要重视学生的学籍管理,不能随意降低教学要求,放松对学生的行为和品德要求,不能使义务教育成为学生混日子的教育。对极少数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差,行为习惯差,品德不合格的学生,不能让他轻易升级,而要留他的级,个别的可以留级两次。对超过两次仍然不能达到升级要求的,可以劝退,发给他几年的学习证明。对毕业班的学生,一定要严格毕业制度,只有学习成绩和品德表现都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才能发放,否则就发肄业证书,或者缓发毕业证书,使毕业证书名副其实,与一个人真实的学识相一致。不然,就是政府和学校在学历上造假或乱发文凭。而事实上,自从实行义务教育后,毕业制度完全被颠覆了,无论小学还是初中,只要规定的受教育年限一到,不论成绩如何,也不论表现如何,一律毕业,发放同样的义务教育证书。同样一张证书,学识高的和学识低的可谓天壤之别,品行好的与品行差的也十分悬殊。在今天大学毕业证书都普遍贬值的情况下,小学和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成为几乎无用的废纸,有几个人在意呢?除了西部少数贫困地区的贫困学生初中读完后不再上学了,可以证明一下自己的初中学历外,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毫无意义,枉废纸张和精力、财力而已。所以国家要恢复升留级制度,严格毕业制度,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的公平性,提高义务教育的含金量和公众信誉度。
4.恢复春秋游、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群体的综合素质。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学生作为一个整体,他们的综合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群体由个体组成,每个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但保护学生安全,应该从制度这个源头入手,强化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管理、有效保护,而不能因噎废食,采取“一动不如一静”的消极对策。只要我们思想上高度重视,心中装着学生,有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并制定严格而周密的活动计划,学生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至少可以把不安全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當然,绝对安全是不可能的。即使每天把学生关在校园内,禁锢在教室里,也不是万无一失的。如果疏于管理,同样会出校园伤害事故,甚至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另外我们要知道,要奋斗就会有牺牲。要有所得,必有所失。什么也不想失,就什么也别想得。维护好个体,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群体,但绝不能为了保护个体而置群体的利益于不顾。所以,教育行政部门也好,学校也好,既要充分保护学生个体的生命安全,更要注重学生群体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保小失大。我们觉得,春秋游、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应该恢复,标枪、铁饼等传统的体育活动项目也应重新开设,并将它们做得更好,因为这些活动能培养学生的多种意识和能力,提高学生群体的综合素质,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 何军.给中国基础教育松绑.教师博览,2010(7).
[2] 王中取.没有“尊严”何谈“师道”.师道,2010(10).
[3] 文达.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复旦教育论坛,2005(4).
[4] 李江源,吴忠才.论教育制度的缺陷与创新.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6).
[5] 王晓宏,杨惠萍,王红梅,付红军.中学生校园伤害现状调查及分析.现代中小学教育,2012(1).
(责任编辑郭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