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颖
“国际化”是当今世界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特征与基本趋势。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与教育体制改革以来,随着科技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化也逐渐成为了基础教育发展实践中的显著特点。教育国际化是教育由传统向现代、保守封闭向开放包容的转变,包括教育观念、内容的国际化,师生互换、学者互访等国际交流,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教育资源的国际共享等方面[1]。以社会学结构化理论(Structuration Theory)观之,这些教育观念、内容、方法、过程的转变行动,是在一定的教育体制框架内进行的,以一定的教育体制为载体,并与之相互型塑[2]。因此,当我们讨论教育国际化及其发展前景问题时,有必要对教育体制框架所提供的结构及其与教育国际化行动间的互动进行审视。
以此“结构—行动”关系为研究视角分析中国基础教育国际化过程,可以看到: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教育体制改革,在将原本由政府包揽的封闭教育系统改造成当前“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体系相对开放、选择相对多样的形态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促进着基础教育国际化的进程。这一由集权走向分权、由封闭走向开放的变革本身也是教育体制国际化的过程。在此三十余年中,由于教育体制改革以“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方式渐进调整,中国基础教育国际化的实践与体制改革在实践需求与政策空间的问题、矛盾及其解决探索中相互推进。从政府的政策行为分析,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一、面向世界: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
“国际化”的教育必须具有三个基本特性:通用性——能够为他国、他民族承认接受;交流性——能够与外国进行规范化的平等的双向交流交换;开放性——能够充分对外开放[3]。中国1949年以后长达几十年由政府垄断包揽的教育体制具有封闭保守的特征,显然不具备上述要求。
从封闭走向开放与交流,正是中国教育体制的重要目的之一。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发端并发展于国家改革开放的宏观背景下。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篇章,也奠定了社会全方位转型的基础。1983年,邓小平提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发出中国教育面向国际的先声,也明确了中国教育体制改革与经济改革一致的“开放”逻辑。改革开放是打开国门走出去与引进来的重要历史行动,在此前提下的教育体制改革以“面向世界”为目的,“天然地”具有国际化意味,从而其演进发展也必然逐步深入地嵌入世界教育国际化的趋势之中。
二、教育体制改革初期:逐步放开的基础教育国际化行动空间
1985年至1995年是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头十年,改革任务主要在于打破原有的“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体制,重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培养需要的新体制。因此,本阶段体制改革对于基础教育国际化的促进主要体现在:政府向学校、市场“放权”,从而使包括公立学校、民办学校、教育服务机构在内的各类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服务提供者具有了自主选择与国际接轨的教育观念、内容、方法、技术的行动空间,逐步自上而下地促成基础教育国际化。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昭示中国正式迈出了当代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决定》引用了邓小平提出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来表述教育目的,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办教育的核心问题进行了规划,提出了“简政放权”的工作思路,具体包括两向度的放权,一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权,“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二是政府向学校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并要求“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这一政策明确了教育发展的国际化向度,并实际地改变了过去政府对学校收得过紧、统得过死的僵化体制,为学校适度进行教育内容自主选择及自主进行国际交流提供了可能空间。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将放权改革推得更远,系列改革措施初步构建了一个新的以“多元主体、分级管理、校长负责”为主要特征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更为贴近和适应世界各国基础教育办学结构的主流,同时也为教育内容、方法等方面的国际化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同时,明确允许国际合作办学和海外捐资助学,为国际化的教育理念的传播和直接的国际交流提供了直接的制度空间。更为重要的是,《纲要》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中提出“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发展和管理教育的成功经验”。这是首次在中央重要教育文件中明确提及教育对外开放与国际交流,虽然对此并没有具体的战略部署,但也为教育国际化发展留下了更为灵活和可商榷的政策空间。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从法律意义上确立了教育国际化的地位。同时这一教育“母法”将“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写入其中,并正式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规定进一步将教育体制改革的“放权”、“开放”思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教育国际化发展提供了稳定的体制环境。
三、教育体制改革发展阶段:供给专项政策规范基础教育国际化发展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与社会整体开放程度的提高,基础教育国际化的进程也在加速。教育体制改革面向市场与学校放开的行动空间,逐步催生了各类提供国际化教育服务的形式:中小学国际交流项目、民办外国语学校、双语学校、国际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国语培训机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等等。这些前所未有的教育服务模式成为改革中的中国教育体制的组成部分,而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对原有体制的突破、冲击与弥补,在一定程度上以积极或消极、有序或混乱、合作或冲突的方式“自下而上”地推进与完善办学体制改革。从而,基础教育阶段的体制改革与教育国际化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以1995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标志,此后的相关政策相较于改革初期,明显表现出以下几个新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