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荣
(本文作者 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北京 100875)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如有的学者所言,“在占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中国全面贯彻实施第一部事关所有男女和婚姻、家庭的新法律,无疑具有开创性的传世意义”①徐安琪:《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历史价值再评价》,周晓红、谢曙光主编:《中国研究》第11—12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5页。。然而,《婚姻法》颁布后,一度衍生了一些问题:法律原本是用来调节家庭关系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什么新《婚姻法》颁布后广大城乡出现了离婚高发、性混乱、自杀与他杀等现象,进而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引起恐慌与震荡?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注意到,近年来已有学者分别就20世纪50年代初期《婚姻法》颁布后所开展的贯彻运动以及妇女 “自杀与被杀”、“乡村死亡现象”等进行了专题研究①庆格勒图:《建国初期绥远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内蒙古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张志永:《建国初期华北农村婚姻制度的改革》,《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5期;肖爱树:《建国初期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现象研究》,《齐鲁学刊》2005年第2期;杨丽萍:《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1期;李洪河:《建国初期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问题探析》,《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3期;李洪河:《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南区婚姻制度的改革》,《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4期;李洪河:《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 〈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以河南省为中心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7期;汤水清:《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乡村贯彻 〈婚姻法〉过程中的死亡现象探析》,《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等等。相关硕博士论文有张志永:《建国初期河北省婚姻制度改革研究 (1950—1956年)》(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袁凤鸣:《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李晶:《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以贯彻 〈婚姻法〉运动为中心》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等等。。
综观现有的研究阐释,涉及执行中人为因素的,理由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普通群众对《婚姻法》的误读。即在贯彻落实《婚姻法》的过程中,囿于舆论宣传和组织动员上的未能及时跟进,以及法律文本本身存在的不足,使得农民对这一法律普遍存在着 “离婚法”、“妇女法”的误读,造成了离婚与死亡事件等严重后果。二是基层干部的错误执行。具体地讲,他们受文化水平、封建观念等因素制约,对法律要义的领悟与贯彻执行能力差,加上工作作风的不端,以致离婚与命案等问题不断滋生。②汤水清:《“离婚法”与 “妇女法”: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复旦学报》2011年第6期)以及前述相关研究。
若以自上而下的眼光、以 “是否”的思维逻辑来思考,上述结论似乎无可置疑。新《婚姻法》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没能实现预期目标,问题出在哪里?答案不言而喻,自然是执行中普通群众的 “误读”以及基层干部的 “误导”。但如果转换一下思维,以自下而上的眼光、将 “是否”换做 “如何”的逻辑来探讨《婚姻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问题,即普通群众与基层干部在浓厚的政治氛围下,如何通过自己比较熟稔的方式,诸如援引本地文化传统、借用官方说辞、套用法律条文词句等来行事,以致使新《婚姻法》的预期目标打了折扣?如此一来,问题的解答就不仅仅是民众误读和干部扭曲执行了,其中所包含的历史现象和内容会更丰富,过程也会更复杂。
事实上,在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法令时,作为行动主体的农民与基层干部,一定程度上是有着主体能动性的。从笔者所掌握的河北赤城县若干村庄的相关材料看,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借法泄愤”的乱象以及由 “嫌农爱工”引发的男青年的恐慌等,其原因非农民误读和基层干部之过所能涵盖。特别是,在女性离婚潮中为什么存在着常规难以理解的悖论——“大换班”③在赤城县一些村庄,《婚姻法》颁布后离婚高发,其中不少人离婚后又在同村择偶,村民将之称作 “大换班”。的并非受苦者,“不下堂”④在赤城县一些村庄,《婚姻法》颁布后闹离婚的人很少,这种现象往往被村民称为 “糟糠之妻不下堂”。的却是童养媳?军属的种种逾矩行为应如何解释?在自杀与他杀的案件里,除去男女当事人及老人外,为何儿童也成为被害对象?在贯彻落实《婚姻法》的过程中,基层干部的具体处境如何,又是怎样作出行动选择等。
总之,欲厘清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入“贴近社会下层看历史”⑤刘志琴:《贴近社会下层看历史》,《读书》1998年第8期。的状态中再审视这段历史,以感同身受般的心境去揭示那些复杂鲜活的历史镜像,弥补报刊、史志、档案等文本的生硬及其反映历史原貌的不足。
1950年5月,随着《婚姻法》的颁布,离婚案件迅速增加。据报刊披露,1950年至1953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1950年为186167件,1951年为409500件,1952年上半年为398243件,而1953年全国离婚案件则上升为117万件⑥《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群众日报》1953年3月21日。。具体到赤城县,与1949年人民法院全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15件相比,1950年全年共收1172件,其中绝大部分为离婚案件①《赤城县人民政府审判机关的情况报告》(1950年12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2-6。(见表一)。在接下来的几年里,离婚案件也居高不下,1951年为530件,1952年共为659件②《1950至1952年婚姻案件统计》(1953年1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1-2。;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后,离婚纠纷仍占较大比例③从《赤城县人民法院1954年1至9月份人民接待室收结案件统计表》(1954年12月)来看,其中绝大部分纠纷仍为婚姻家庭问题。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1-11。。
表一:赤城县人民法院全年收结民事案件总结表 (1950年12月21日)
这种离婚案件的高发,若按照一般逻辑来解释,主要是包办、买卖等不合理的婚姻关系需要解除之故;另一方面,如档案所言,“有的妇女 (存在享受思想),一年内有离几次的,把离婚问题当成儿戏”④《关于有关民事案件政策原则问题报告》(1954年6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1-10。。甚至在订婚问题上,也有人大做文章,“有妇女三年来定了三次婚,现在又要退婚,认为订一次婚就有一次收入,并不吃亏。”⑤《八里庄村贯彻婚姻法检查报告》(1953年4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1-8。可见,离退婚高发的原因很复杂,当事人把离退婚当儿戏、当做获利之道等事实上是重要因素之一。那么,离婚过程中这些投机取利等问题,是否都由误读法律所致?以赤城县A村⑥1950年1月26日统计,该村122户,人口551人;其中男性307人,女性244人。《赤城县东万口区基本数字统计表》(1950年1月26日),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9- (1-2)-2。据了解,全村童养媳约5人,占家庭总户数的4%以内。和B村⑦该村位于赤城乡政府驻地南偏东7公里处,海拔840米。1950年统计,该村96户,人口360人,其中男性174人,女性186人。见《赤城县城关区基本数字统计表》(1950年1月26日),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9- (1-2)-2;该村土地不肥沃,其他资源缺乏,总体贫困,因此,20%至30%是童养媳家庭。的事例来看,答案并非那么简单。
(一)“大换班”与 “不下堂”。随着《婚姻法》的颁布与宣传,A村闹离婚事件迅速上升。截至1953年底,该村闹离婚的达十四五对,约占总户数的12%;实际离婚的7对,占总户数的6% (见表二)。
表二:1951年至1953年A村离婚概况
离婚的理由是什么?依当事人所言,性格不合,总吵架过不好,对方作风不好、有了别人而导致离婚。对此,笔者又访谈了多位村民,他们是当年闹离婚者的邻居。在农村,人们普遍没有隐私的概念,由于居住的密集与乡村人在生活中习惯议论家长里短的文化习俗,使得这些历史见证人对几十年前发生在村里的离婚问题还是颇有记忆的。张大爷、李大娘等人认为:当年那些跳离婚的,官面上用性格不合、总吵架为借口,事实上在村里两口子吵架甚至动手比较平常,离婚的那几对大都是一方作风不好,借机想换人,所以就离了婚②笔者在赤城县茨营子乡A村访谈资料 (2009年10月3日)。知情人当年是离婚者的邻居和亲戚。。
关于离婚程序,当事人和被访村民的说法一致:先找村干部开证明,然后到区里离婚。到村干部家去开证明,当事人一般都会被劝说不要离婚;劝不住后,村长会给证明。笔者进一步追问,一些闹离婚的人为何没能如愿?对此,时任乡长的王大爷回忆:“他们主要是两口子生气拌了嘴,气拱头等,不是真正有问题。事实上,《婚姻法》讲过多次了,他们不是不知道;作为村里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知道跳闹的人不是受气,也不是真正嫌弃对方。村长也不给开证明。气消了,也都不闹了。”③笔者在赤城县茨营子乡A村访谈资料 (2009年10月3日)。
历史见证人的回顾言说,让我们看到档案文献外更为鲜活的乡村面相。因上述闹离婚的大都不是受气的,用村民的话说,离婚的童养媳也不那么 “受制”④关于童养媳,一般解读为受苦受难者,固然没错。因为自家穷困,童养媳自童年就要离别父母到其他家庭中生活,自然不幸。但有几点要关注到:一是乡村收养童养媳的人家,一般都是不富裕、比较贫困的家庭 (富裕家庭讲究门当户对、讲究排场的大婚,几乎不养童养媳),童养媳要在婆家接受家务的调教,自然比较辛苦,往往都有苦难记忆;二是一些家庭收养童养媳的目的是为了儿子的终身大事,因此对过分压迫和虐待童养媳的情况,我们不能想当然作出判断。此外,由于自小来到婆家,不少童养媳与婆婆渐渐有了母女般的情感关系,由此可以弄明白为何童养媳在《婚姻法》颁布后接受动员仍不离婚,以及村民言谈中提到童养媳 “不受制”的原因。。离婚人的行为在村民看来有些不可理喻,因之那时村里人将这些闹离婚事件戏称为 “大换班”。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童养媳占20%的B村离婚率不到2%,用老百姓的话说是 “糟糠之妻不下堂”。据了解,由于该村距离城镇较近,童养媳比例高。《婚姻法》颁布后,工作组多次到村里动员,开诉苦会,走家串户,号召受苦受气的童养媳站出来,想离婚就给做主。结果,没什么人闹离婚。村民说:“都不富裕,也不太受气,出一家进一门的哪那么容易。闹什么闹,动员也没用。”⑤笔者在赤城县城关镇B村访谈资料 (2009年10月5日)。
“大换班”的闹腾与 “不下堂”的沉稳表明,在《婚姻法》面前,村民有着选择性的主体表达。其对待法律的这种 “拿捏度”与 “把握度”,在军属闹离婚事件中可以得到进一步反映。
(二)军属折腾。军属离退婚问题,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就存在,已有学者对此做了相关研究①丛小平:《左润诉王银锁: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婚姻与国家建构》,《开放时代》2009年第10期;朱晓东:《通过婚姻的治理》,《北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4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383—401页。。为解决这一问题,党和政府曾出台了若干法律条例,同时辅以代耕等拥军优属的照顾和安抚。但是,因军人长期在外,物质和荣誉毕竟不能代替夫妻间朝夕相处所具有的情感慰藉,因此,现实中有不少军属因受不了两地分居之苦,常常提出离婚,并想尽办法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195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在不断攀升的离退婚浪潮中,其中不少是军属问题。越是革命老区,因参军参战的人数众多,这一问题越发突出。针对军属离退婚问题,1951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婚姻案件之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之指示》,随后又接连不断发文,进一步给予明确具体的指导。尽管有明确的指导,但是在执行中往往难负众望,军属要求离婚而闹上法庭的事情频频出现。没能达到预期目的的军属,常常会采取其他发泄渠道 (也可以说获得补偿),以致酿出通奸等不少事端。
笔者曾看到一则材料,老区上饶自1950年到1955年,共发生上千起军属被人强奸现象,其中90%以上是军属与人通奸,很多人还生了小孩②《上饶专区现役革命军人家属被强奸等现象严重》,《内部参考》1955年1月10日。。同是革命老区的赤城县,因军烈属众多(见表三),《婚姻法》颁布后,涉及军属离婚的民事和普通刑事案件也不断上升。
表三:赤城县1954年部分区村烈军属情况统计表(1955年1月)
1953年赤城县向上级法院报告,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妨害军人婚姻即与军属通奸犯罪的占很大比重。案中情形不一而足。报告称:“不少军属存有不正确思想,如有的说,‘他革命再革上几年,我已老了!’有的说,‘我什么都不困难,就是没男人是个困难’;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不少军属不顾革命利益,主动找男的,发生犯罪行为。被人发现,女方就说是强奸。”③河北省人民法院张家口专区分院印发:《执行婚姻法政策上的两个问题》(1953年7月15日),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2-20。
特别是有的军属为达到离婚目的,私刻公章伪造证明,以蒙混过关。这一问题曾引起中央高层的重视。1953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关于防止革命军人配偶伪造证件骗取离婚及向军委总政治部查询革命军人下落行为问题的通报》,要求各地认真审理检查。
受限于法律规定而不能离婚的军属,有些人很不服管,往往与他人通奸,并采取种种手段使自己的行为免遭议论和谴责。如1953年10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张家口区直属公署对一起案件作出公告,标题是《为报告赤城县村干强学功强奸军属处理情形由》。这起案件实属军属胡闹引发。据报告,涉案军属结婚前不正派,结婚后丈夫参军,她乱搞,引诱村干部强学功,为的是封他的嘴,以免强学功总讽刺她。④《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计划》(1953年1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2-20。
综观上述事例,在离婚问题上,A村和B村形成了鲜明对比:童养媳占比例较少的村庄,闹离婚的反而很多;童养媳占比例较大的村庄,闹离婚的反而很少。按照童养媳受苦受难最深因而最应该是离婚诉求者的逻辑,这样的现实似乎是个悖论。不过,悖论的存在也恰好说明,在贯彻落实《婚姻法》的过程中,民众是有着利用、权衡等主体表达的。特别是,军属为了离婚而变着法地折腾或伪造证明,其种种行为远远超出 “误读法律”的范围。
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离婚潮出现的同时,广大乡村又接连不断地产生借法泄愤、乘机行乐、自杀他杀、喜城厌乡 (或嫌农爱工)等问题,深入观察这些问题,可以进一步探究在贯彻落实新《婚姻法》过程中民众复杂的行动表现。
(一)借法泄愤。新《婚姻法》颁布后,借法泄愤现象不断滋生。在赤城县法院的卷宗里,有这样一则通报材料,即《关于蔚县王玉莲与任照太离婚案件的通报》。据通报记载,王玉莲,女,18岁,在四年前由父母包办与被上诉人任照太 (男,时年27岁)结婚。两人婚后感情不好,王玉莲经常遭男方打骂。《婚姻法》颁布后王玉莲向村、区提出离婚。村妇联是妇女的代表,知道实情。王玉莲提出离婚后,村妇联想撮合她与区里的民政结合。结果,王玉莲没同意。于是村妇联向区妇联反映说,“王玉莲不稳重,好像不正派,常与男人说话”。区妇联见过王玉莲后,也想将她与民政撮合。王玉莲不允,遭到区妇联批评。结果,案子到县里,县法院派人到区里征求妇联意见,得到的材料是男方是个党员、劳动好等。法院未深入调查,判不准王玉莲离婚。王玉莲想买毒药自杀,因没钱买药才作罢。最后王玉莲上诉到省法院,法院派人调查后才准许其离婚。①《关于蔚县王玉莲与任照太离婚案件的通报》(1951年11月29日),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法院卷-2-12。
这则材料虽然是他山之石,但是借法泄愤行为在赤城县其他村庄中也同样存在。老百姓出气的手段可谓花样迭出。据档案记载,有些青年妇女很张狂,认为 “现在谁亦不敢管,咱说啥就是啥”;与此同时,她们经常东跑西窜,引起婆媳之间不和;特别是发生争吵后,有人还动手,将婆婆打得屙了一裤子②《八里庄村贯彻婚姻法检查报告》(1953年4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1-8。。
这样的事例事实上不在少数。笔者在苏寺村的访谈实例,更令人忍俊不禁。几乎所有受访人提到这样的情况:贯彻《婚姻法》期间,村里男人不敢得罪女人。女人要什么基本不敢驳回,在生活不富裕的条件下,尽量给女人买东西,不敢让女人干活。公婆也陪笑脸,可不敢惹儿媳,否则,后者会借机跳个 “鸡飞蛋打”。③笔者在赤城县茨营子乡苏寺村访谈资料 (2009年10月7日)。特别是针对传统男尊女卑问题,即便是干部,也公然将贯彻《婚姻法》作为 “报复”、“出口气”的机会,如一些女性干部所言,“女的过去被压迫了几千年,现在要压他男的几千年”④《西南各地干部对贯彻婚姻法运动的一些错误认识》,《内部参考》1953年2月18日。。
出现这样的问题,固然不排除妇女的错误理解,不过,对乡村人生活中借机出气的影响也不能小觑。众所周知,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既透着温情,也夹杂着因日常近距离接触而产生的摩擦与纠纷。在摩擦与纠纷中,不如意或处在下风的一方,如果心胸不够开阔,心里郁结已久,往往会借机报复,要出口气。常言道,“不是不报,时辰未到”、“父债子还”等就是乡村出气伦理的折射。有学者指出,乡村人讲究出口气,出气的逻辑是乡村人行动的主宰⑤应星:《“气”与中国乡土本色的社会行动——一项基于民间谚语与传统戏曲的社会学探索》,《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5期。。在这样的逻辑下,新《婚姻法》自然而然地被一些村民用来充当出气的排解渠道。
(二)乘机行乐。《婚姻法》颁布后,非婚性关系在乡村有增无减。除去前已述及的军属通奸外,男女未婚同居、未婚发生性关系也多了起来,引起不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的不满。
特别是一些基层干部、农村党员也放纵自己,搞起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以致被批评处分,如档案记载的 “九区区长刘某不顾党的影响与××女干部下乡时乱来,县委决定经地委批准给该同志留党察看处分”⑥《赤城县委干部党纪处分决定》(1950年12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2-3。。据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资料,1954年一年来因犯错误而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共9586人,其中农村党员5932人,占61%强。所犯错误的性质以腐化堕落、贪污盗窃、乱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等问题为最多,占受处分人数的23%强。①《河北省委批转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1954年农村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和1955年的工作要点》(1955年4月18日),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2-80。在这种情况下,赤城司法民政部门的有些干部,如同浙江干部那样,对《婚姻法》中保护私生子的条文不敢宣传,怕引起群众的反对,又怕男女关系混乱,增加婚姻案件②《浙江省各方对婚姻法的反应》,《内部参考》1950年8月11日。。
历史地看,这样的现象并非首次出现,可以说是历久弥新的问题。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曾写道,农民在性方面比较有自由,农村中三角关系及多角关系,在贫农阶层几乎是普遍的③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战士》1927年3月。。再如,针对鄂豫皖根据地出现性混乱的现象,干部的解释是:当地村民的性关系原本就比较随便!④《鄂东北特委给中央的报告》 (1929年5月7日),《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第35页。从表面上看,乡村非婚性关系即搞不正当男女关系是要被 “说批”、被 “指指点点”甚至 “捉奸”;在华北,趟涉其中的女性往往被叫做 “破鞋”。但是,暗地里搞不正当关系的大有人在。事实上,“在中国乡村传统中,婚姻的高度稳定与通奸时有发生是乡间日常生活中相互补充的两个方面”⑤应星:《村庄审判史中的道德与政治 (1951—1976年)——中国西南一个山村的故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84页。。
乡村社会中的 “通奸”等问题,始终剪不断理还乱。若从本质上看,这与人性中喜新厌旧、七情六欲不能自持等本能因素息息相关。正因如此,其或隐或显,或疏或密,往往取决于外在约束程度。伴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性关系混乱问题一度加重,一方面可以说是“误读”法律所导致的行为放纵,从另一方面看也是钻法律空子,将法律作为可资利用以减轻约束的借口和抓手。
(三)自杀与他杀。在新《婚姻法》贯彻之际,非正常死亡问题不断出现。具体到赤城县,自《婚姻法》颁布后,截至1952年,因婚姻问题致命15起,死亡16人;其中女人被杀4人,自杀6人,男人自杀6人⑥《赤城两年半来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的检查总结》(1953年2月1日),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2-37。。1953年1月至6月,赤城县村庄中非正常死亡12起,其中5件是为了婚姻问题而死亡⑦《赤城县人民法院1953年度非正常死亡案件报告》(1953年6月17日),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4-6。。
自杀他杀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也波及老人和儿童。笔者从访谈中得知,在A村楚氏的离婚案中,因为女儿闹离婚,父亲为此痛心而自杀,吃了 “狐子药”,以致老人死后家人抬不起头⑧笔者在赤城县茨营子乡A村的访谈资料 (2009年10月3日)。。还有老人因儿女退婚问题,觉得闹心而自杀的⑨《赤城县人民法院关于五区马厂村曹世福自杀的调查》(1952年4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2-7。。另外,妇女凭借《婚姻法》趾高气扬,将老人逼上绝路的也大有人在。据赤城法院1956年3月28日一份调查材料,“韩姓老人的死因是儿媳比较蛮横,但怕其跟儿子跳离婚而不敢得罪,气闷之极到村边树林内吊死”[10]《辛营乡关于吊死人情况调查材料》(1956年3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2-7。。
与此同时,有的男女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目的,不顾亲情人伦,将自己的子女害死,以除去 “绊脚石”;也有的将子女杀害,为的是逃脱抚养 “累赘”。也有区村干部与军属通奸,帮助军属杀死婴儿以求解脱。[11]1953年赤城县全年干部犯罪情况统计报告中,21人中间有两人是因为与军属通奸并杀害儿童而获罪。《1953年赤城县第1—4季度干部犯罪情况统计》(1953年12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2-21。据河北省妇联反映,《婚姻法》已经贯彻了多年,农村里依然有妇女不要嫁庄稼人,性关系混乱,通奸堕胎;更严重的是少数职工、干部为了达到和老婆离婚的目的,竟不惜戕害自己的亲生子女。例如,河北省石家庄有一个男职工因爱人为孩子不愿离婚,就用大小12根针扎进孩子体内,害死孩子。[12]《湖南、福建、内蒙古等地青年男女轻率结婚、离婚现象严重》,《内部参考》1957年1月7日。自杀与他杀问题的出现,在村庄中引起很大震动。有人因之将命案归罪于《婚姻法》,认为 “死人是婚姻法的过失”,“埋怨婚姻法闹出人命”①《中共赤城县委关于赤城两年半来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1953年2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2-37。。
客观地看,就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而言,其自杀与被杀确实多由本人或者基层干部 “误读”法律所致,上述的埋怨本身也反映了民众对法律的 “误解”。但是,这样的定性判断还不够全面,还应关注到其他情况。比如,自杀中的男性一方,不少人是由于失去老婆和财产后绝望而自杀,老年自杀者大都因子女违背其意愿而气绝②比如,赤城县1952年第一季度非正常死亡人数是21人,其中男性17人。就婚姻家庭问题自杀的7个男人而言,具体理由是:怕老婆离婚2人,畏难于家庭债务2人,包办女儿婚姻失败1人,杀妻与别人通奸受虐待1人,与人通奸负担不起生活费1人。参见《赤城县人民法院非正常死亡原因季报表》(1952年6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4-6。。这些与 “误读”法律事实上没有直接关系。特别是,就他杀中的加害者而言,与其说是对法律的无知与漠视,倒不如说是其过分自私等人性之恶使然。
(四)嫌农爱工与喜城厌乡。从国家的视角来看,颁布《婚姻法》,旨在构建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以利于建设,即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从而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③《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开会讨论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问题》,《人民日报》1953年1月16日。。通俗地讲,把不幸的家庭都变成幸福的家庭,提高生产兴趣,推进生产建设④《人民日报》社论:《大力准备开展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人民日报》1953年2月1日。。
在这样的思想指引下,如报道所宣传的,在乡村中,不少男女自由恋爱,“爱劳动、爱学习、爱进步”的新恋爱观在青年男女思想上树立起来;“不图房、不图地、只图找一个好女婿”,已是不少妇女的一致意愿⑤《龙关县官庄子贯彻婚姻法试点村工作总结报告》(1953年4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9-(1-2)-24。;婆媳和、家庭睦、齐学习、共生产的事例也大量涌现⑥舒慧:《婚姻法把三个媳妇送进门来了》,《人民日报》1953年2月8日;朱波:《婚姻法给六里屯村带来了新的快乐》,《人民日报》1953年3月15日。。但是,面上的宣传毕竟不能涵盖生活的全部,实际生活并非都如此 “灿烂”。
当时,赤城广大村庄盛行着一句顺口溜:“一工二干三教员,宁死不嫁庄稼汉”。借着《婚姻法》的颁布,很多妇女特别是山区年轻女子,纷纷下山外嫁,以至于有的山区偏僻村的村干部不敢宣传《婚姻法》,怕宣传后青年妇女都下了山,给了平川和矿山⑦《关于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简报》(1953年3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1-8。。放眼全国,这样的问题也是比较普遍的。据相关内参信息:“很多农村青年盲目流入北京市,初步统计,盲目来京的有75000多人 (河北省人最多)。来京的主要原因是羡慕城市生活,轻视农业劳动……有些女青年,由于找不到工作,便致力于找爱人,甚至不择对象,说 ‘管饭就可以’。有些女团员和资本家结了婚,据宣武区调查就有13人。”⑧《很多农村青年盲目流入北京市》,《内部参考》1955年8月22日。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农村男青年不安心,想进城当工人,认为 “工人有钱花,生活好,能找个对象”⑨《山西女青年普遍不愿嫁给农民》,《内部参考》1956年11月21日。。
实行新《婚姻法》本来是为了男女自由恋爱,建立和睦稳定的家庭,以促进生产建设。但事与愿违,农村不少女青年自己做主后竟大量外嫁或者专挑工人来嫁,使得农村中男青年忧心忡忡,如 “辽宁营口县大岭村男青年们在婚姻问题上 ‘很紧张’,46名男青年中只有9名结了婚,还都是父母包办婚姻;但女青年到城市和工人结婚的却有31名”[10]《辽宁省发生农村男青年找不到对象的问题》,《内部参考》1955年12月22日。。结果,因不好找对象,农村男青年总想外出,觉得搞农业没有出息而放松了生产。拔出萝卜带出泥,城乡差距问题由此凸现出来。
总之,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乡村在贯彻新《婚姻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言,无论是离婚高发、借法泄愤、乘机行乐,还是自杀他杀与喜城厌乡,对此,若以自下而上的视角来打量,会切实地捕捉到,更多时候民众是在“借法演绎”而不仅仅是 “误读”法律;尤其是嫌农爱工与喜城厌乡,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与“误读”法律都很难扯上干系。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①《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26页。。新《婚姻法》在乡村的贯彻落实,自然离不开广大基层干部。因为这一运动中的大部分工作,是要基层干部来做的。②《人民日报》社论:《大力准备开展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人民日报》1953年2月1日。翻开20世纪50年代的重要报纸或档案资料,在有关贯彻《婚姻法》所产生的问题中,我们看到的多是基层干部的“责任是非”。将这些错误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乡村基层干部中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残存着夫权、父权等封建落后思想,不能接受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观念。他们对待《婚姻法》的态度是消极的、被动的。他们对于各种违犯《婚姻法》和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与迫害妇女的现象,采取官僚主义和不负责任的态度,不告不理,告也不理,见死不救,死了也不问,甚至给争取婚姻自由的人乱加罪名,乱订离婚结婚条件,开会斗争,滥施刑罚。③《人民日报》社论:《大力准备开展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人民日报》1953年2月1日。
1951年12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联合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发出 “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非常具体地点出并批评基层干部在处理妇女离婚问题上存在的错误,主要是刁难妇女,让她们写同一格式的起诉书,刁难她们没有区村调解书、听信区村的意见,有些区村干部对虐杀妇女的事件抱着熟视无睹的态度等④《关于 “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人民日报》1951年12月27日。。
就赤城县来看,档案显示,一方面是干部思想落后,存在着片面穷人观点。个别村干部消极抵抗。对不应该判决离婚的也给判离了,或左或右掌握不住整个精神,对财务处理及妇女照顾上也经常发现偏 “左”偏右脱离实际的地方。⑤《赤城县人民法院1950年度一年来的工作综合报告》(1950年12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2-6。另一方面,存在着压制婚姻自由,本着“宁成一家不破一家”的封建思想,抗拒《婚姻法》⑥《中共赤城县委关于赤城两年半来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1953年2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2-37。。不仅区村干部,一般司法干部也存在不少问题,诸如 “对于执行婚姻法的重要政治意义认识不足,对婚姻案件的处理采取不够严肃的态度”、“存在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作风”等⑦《北京司法干部中的思想障碍影响了婚姻法的贯彻》,《内部参考》1951年12月28日。。
基层干部的这些问题,固然是客观的存在,特别是在自杀他杀问题上,由于他们处理得不够及时,或不够妥当,往往难以摆脱责任。但是,问题的根源,是否完全在于其封建思想浓厚,能力不足,态度不端正,作风不好以及对事情处理不当?对此,笔者在村庄调查中着意询问了相关问题。当年任赤城县法院书记员的李姓老人,给出了他的解释和不同感悟:“基层工作不好做,就拿法院工作说,不好干,整天面对一大堆案件,压得喘不过气来。《婚姻法》颁布后,民事离婚案件一下子多了起来。那时人员编制不像现在,很少,共有十来人⑧这一说法是准确的。据档案记载,1950年2月赤城人民政府司法科改为人民法院,共有人员10人;院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2人,办事员3人,执达员2人。但是在 “三反”运动中,有1名审判员、1名办事员被清算,法院仅剩8人。参见《赤城县人民法院1952年上半年度工作总结》(1952年7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1-7。,‘三反’运动中,有人被清算,仅剩七八人。当时,法院人员还要配合中心工作 (如抗旱、防旱、镇压反革命等),院长、办事员不时还被抽调出去进行政治学习,这样,审理积案与审讯工作就不得不慢下来,案子一拖,大家就不满。后来,婚姻问题案件实在是太多了,国家就倡导建立人民调解员了。之后,才缓解了法院的压力。”⑨笔者在赤城县河口村访谈资料 (2009年8月)。
老人的解释在档案中大都得到印证。在1953年人民调解员制度普遍建立前,该县法院向上级的会议提案中谈到:“区村调解组织不健全,不能把一些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很顺利地处理下去,因此一些土地房屋和债务纠纷甚至婚姻问题大部都到县解决,时间都被这些占用,而一些刑事案件押着不能处理。”①《赤城县人民法院提出会议提案》 (1950年12月),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2-6。
特别是,在民风不很淳朴的地方,当离婚成为一股风潮时,具有传染力。有些人看见别人离婚受感染,也跟着闹。有些比较刁蛮的人,一点小事不如愿就闹死闹活,非要离婚。就像有学者谈到的暴力土改,群众一旦情绪起来容易失控,基层干部往往也无力应付②杨奎松:《谈古阅今》,2012年,九州出版社,第167—168页。。顺着这样的线索思考,对基层干部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问题,也就有了另一种认识和感悟。这种认识可以由不少鲜活而真实的故事所证实。
沟门村的李姓老人讲: “当时老村长很公道,《婚姻法》颁布后,不受气爱闹腾的妇女借机要离婚,这里头就有他的外甥女。老村长说‘你不受制,还当家,你还跳什么。’他外甥女不闹了,别的妇女也不闹了。嘿,运动中,这样做就容易被说成压制,就不太好说理了。”③笔者在赤城县茨营子乡沟门村访谈资料 (2010年1月6日)。前文述及的王姓老人在村庄乱折腾时,他刹住了这股风,使村庄安定下来。就当时氛围来看,那样劝阻离婚的语言及行为就有些 “不合时宜”。
在农村基层,生活是芜杂的。不少现实问题往往超越法律文本,常常令基层干部无法驾驭。如1953年赤城县法院在第一季工作报告中请示 “关于儿媳离婚后和公公结婚及侄媳离婚后和叔公结婚 (先奸)是否批准”?得到的答复是:“此类问题在我省农村习惯上是不允许的,可耐心说服教育他们不要结婚,如非结婚不可,政府不予登记,否则脱离群众。”④《河北省人民法院为函复赤城县关于翁媳结婚侄媳和叔公结婚是否批准的问题》(1953年4月30日),河北省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法院卷-2-20。
可见,在非常棘手的现实问题面前,即使是上级领导,在乡俗与法律的取舍间,也不能完全以法律覆盖乡俗,何况是基层干部。由于底层社会中各地自然状况、人文习俗等方面的千差万别,事实上,无论历史还是当下,基层干部在行事时,并非按照宏观的政策文本贯彻执行就可以万事大吉,难免要根据微观情况进行定夺,很多时候要权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甚至是 “一事一策”。固然,因能力所限等,基层干部在贯彻《婚姻法》处理民众的婚姻问题时容易出错,即 “误导”。但是,底层社会的复杂性也提醒我们,在对基层干部的作为作评判时要慎重,要有 “常识”,要把他们的行为置于复杂的历史背景下,要换位思考,俗话说 “清官难断家务事”。
1950年至1956年是中共巩固新生政权及酝酿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重要时期。1950年国家率先出台《婚姻法》,尽管这一举措引起了很多疑问与坊间猜测,但毋庸置疑,中共的出发点旨在通过这部法律塑造婚姻自由、和睦生产的新家庭,以增强国家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力量,同时也是中共展示新的社会形象,巩固政权合法性的需要。因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是新国家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纵观20世纪50年代前期新《婚姻法》的颁布及其在广大乡村贯彻落实的实践,其逻辑主线是政治主导、运动式推进。在政治动员的逻辑下,旧式不合理的婚姻家庭关系受到冲击,爱劳动、爱学习、爱进步的新家庭大量涌现。但在波涛汹涌的浪潮中,难以阻挡泥沙俱下。结果衍生了众择法律等种种问题,尤其是直接引发了离婚大潮。
大规模离婚等问题导致社会秩序不稳,引起中共的隐忧,于是,1953年1月政务院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领导开展全国性宣传活动。紧接着,《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批评“婚姻法是离婚法”等错误说法,强调用调解方法建立民主和睦、团结幸福的家庭。在广大乡村,各乡镇纷纷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区村干部 “干预、调控”家庭、婚姻的做法重新被予以承认。与此同时,《人民日报》上关于离婚问题的报道骤然大减。特别是与先前比较,1953年之后关于《婚姻法》的报道也骤然减少 (见表四、表五)。
表四:1950年至1956年婚姻法一词在《人民日报》出现频次概况
这一变化,既反映了中共的工作重点与着眼点的变化,同时也是其运动逻辑的佐证。与农村中的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相比,婚姻变革事实上是家庭变革、社会变革的双重变奏。这样的变革,是移风易俗、人的改造的过程,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即使是受中共政策理念熏陶较深的革命老区,之前有过相关实践,婚姻家庭关系的变革也不是自上而下的宣传和运动式推进所能迅速完成的。
从本义上讲,婚恋家庭生活本是当事人双方的私密体验与选择,但却脱离不了具体的时空环境。置身于国家治理需要、乡规民约尚存、个体感悟及其人性演绎等诸因素交互杂糅的时空中,在婚恋与家庭组合既是 “私事”又是“公事”的背景下,婚姻、家庭关系的破旧立新和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造,需要权衡理顺很多关系,要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具体的辨识。
然而,在政治动员的逻辑下,妇女受压、童养媳受气、实现婚姻自主等单线条思维成为贯彻落实《婚姻法》的指导思想。这种指导思想,本质上是自上而下 “国家视角”的逻辑体现,其过于注重正式制度的规划运作,往往遮蔽了底层社会的复杂性。由此,民众在法律执行中的主体表达常常被忽视,诸如借法自利、基层干部有效灵活的贯彻等,使得新《婚姻法》的贯彻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况。结果,影响到决策与执行,即上与下的良性互动,失去了及时纠偏、堵住漏洞等完善法律的机会,进而使婚姻法置于被质疑的境地。
总之,通过个案对20世纪50年代初期新《婚姻法》执行问题进行再审视,其意义在于给我们一种提示:即研究问题时,既要有自上而下的逻辑与眼光,也要有自下而上 “贴近社会下层看历史”的自觉。如此,我们才能更加接近事物的本质及历史原貌,并以此体现出历史研究的本然追求应是对人、人性、社会性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