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如何应对反倾销

2012-08-15 00:50□文/王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9期
关键词:反倾销税进口国市场经济

□文/王 旭

(九江学院商学院 江西·九江)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产品贸易的变化直接影响农民增收、就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增长的同时,也普遍面临国外的反倾销调查,致使这些出口企业要花费巨大财力聘用律师进行应诉、抗辩,耗时长且结果难料,而且反倾销调查一开始,进口国商人便会停止向我国企业订货,担心以后支付反倾销税。一旦农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就要退出整个进口国市场,再恢复十分困难。

一、我国农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

反倾销是指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行为。反倾销在法律上的依据是公平竞争法中反对价格歧视原则,初衷是为了反对不公平竞争,维护WTO成员的合法经贸权益,但后来往往被一些国家滥用,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有力工具之一。我国农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主要归纳如下:

(一)反倾销在农产品保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农业作为敏感而重要的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各国历来受到高度的保护。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签订了《农产品协定》,对农产品自由贸易做出三项规定,使各国对农产品的保护手段大大减少。虽然有价格触动和数量触动条款,但反倾销和这些措施相比更加优越,实施起来简单易行,又不易遭受报复,因此,导致国外频繁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

(二)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势力增强。农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农业发展状况极不平衡,各国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对国外农产品采取限制措施,防止本国农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欧美、日本等工业化国家(地区)的政府从本国(地区)利益出发,对国内农产品的生产采取支持、保护的措施,对国外农产品的进口却采取限制的态度。我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大幅增长,也使许多国家担心我国农产品会冲击其国内市场,以反倾销为名而实施农产品贸易保护之实。

(三)国外对我国采取歧视性政策。在全球反倾销案件中我国首当其冲,这些案件多来自一些发达国家(地区),如美国和欧盟。而来自美国和欧盟的这些案件中,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就是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问题。虽然欧盟已从法律上认同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仍认为我国还处于市场机制转型的过渡时期。而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我国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对我国实行“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在确定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时的替代国选择上常常有失公正,这是我国出口企业往往被裁定为倾销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我国出口企业缺乏自律。我国农产品附加值、科技含量低,出口企业常常以“薄利多销”为指导原则,以价格竞争为手段抢占市场,往往造成内部互相杀价,不顾市场行情低价出口,于是引起国外反倾销指控,使企业乃至国家形象受损,经济上遭受损失。另外,我国一些农产品盲目生产,产量大幅增加,但出口企业缺乏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不能依据国际市场和进口国的农产品行情动向及时调整出口产品价格和数量,致使出口数量迅速增加,造成进口国市场饱和,价格下降,增加对我国农产品反倾销的几率。

(五)我国出口企业应诉不利。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在遭遇国外反倾销指控时,往往不积极应诉。如,1994年美国对我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我国没有应诉,结果被征收376%的反倾销税,被赶出美国市场。同时,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尤其是律师对一些反倾销法不熟悉,在反倾销中不能很好地发挥中介作用。在蘑菇罐头的反倾销应诉中,就因为我国代理律师对美国反倾销法不熟悉,结果被征收180%的反倾销税。加之企业应诉费用很高,一些企业存在“搭便车”心理,影响企业应诉积极性,这些方面促使进口国不断利用反倾销手段限制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助长了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势头。另外,大多数生产分散且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是我国农产品生产的一个特点,因此,在遭遇反倾销时,尽管大宗农产品的出口会涉及更多的农民及关联产业的利益,但是,将他们组织起来并出资应诉,是相当困难的。

二、我国农产品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策略

(一)加大交涉力度,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在过去的20多年里,尽管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许多国家(地区)至今仍没有正式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政府要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加大交涉力度,积极向外宣传,让世界了解我国的经济运行情况,争取农产品出口市场经济待遇,取消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案中的不公正做法及不公正待遇。同时,企业要积极举证,证明自己是在市场经济情况下运行的,要求对方应使用中国企业自己的生产成本或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从而避免反倾销指控。

(二)发挥国内协会的作用。在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和应诉实践中,国内协会都扮演主要角色。他们主要代表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诉,又为所属的反倾销应诉提供专业服务。而我国国内协会大都由原行业主管部门转变而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定位不明确、资源投入相对有限、体制不顺畅等。因此,要逐步改变这种现状,使其今后承担起指导、组织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职责。在这方面,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我国农产品领域中反倾销胜诉的浓缩苹果汁案,在企业诉讼犹豫不决之际,作为行业群体利益的代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站出来,向企业晓以利害,分析案情,使9家企业达成共识,积极应诉,取得最后的胜利。

(三)农产品出口企业要积极应诉,敢打国际官司。对于国外反倾销案应诉成本虽很高,但不应诉或不及时应诉,我们就会被缺席裁决,最终只能导致相当高的反倾销税,整个被反倾销的我国农产品都无法出口,这必然对这些企业的生存、就业与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而选择应诉有可能获胜或获得单独关税待遇,其他不应诉企业则被拒之门外或被裁以高额的反倾销税。如,2001年7月4日美国商务部裁定我国浓缩苹果汁出口企业的反倾销,对于应诉的企业平均税率约为15%,而未应诉的企业高达52%。

(四)加强自律,强化自我约束。加强企业自律,强化自我约束是应对反倾销的治本之策。农产品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使其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的出口产品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使其与进口国、竞争国的价格水平贴近。同时,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而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综观很多反倾销案都与产品价格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应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

(五)建立农产品反倾销预警监控体系。要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反倾销预警机制,主要是观察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的动态,捕捉国际市场信息,尤其注意搜集能被我国企业接受的可作为候选替代国的农产品价格水平和生产成本,以及取得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或个别待遇的要求,从而使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外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及时调整出口策略或快速组织应诉。另外,设立出口农产品价格监控体系,目的是打击出口企业竞相低价格出口,杜绝恶性竞争,规范出口市场秩序。根据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变动幅度状况,对价格偏低易引起反倾销的出口农产品,应及时调整出口价格和数量,而对于恶意搞低价竞销的企业提出警告,并促使其整改。

总之,应对反倾销是一项需要政府、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协调作战的系统工程,他们的相互配合,是取得成功的关键。

[1]马述忠.中美浓缩苹果汁反倾销案及其启示[J].国际贸易问题,2004.6.

[2]黄军,李岳云.对中国农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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