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国锋
(襄樊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现代国家建构与近代中国乡村政治变迁
夏国锋
(襄樊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文章试图粗线条式地勾勒清末之前、清末及民国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变迁图景,其隐含着秉持了现代国家建构是对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变迁的一个外来主导力量的前提假设,即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在逻辑必然导致乡村政治结构的变化。描绘了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如何改变乡村政治结构及带来乡村政治怎样的变化。
现代国家;乡村政治;国家政权建构
随着对乡村治理问题的关注,乡村政治成为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领域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乡村政治指的是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一种权力结构、组织机构设计和相关制度安排,及其在乡村公共事务联结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不仅涉及国家层面的政治权力和国家正式组织机构及体制在乡村社会的反映,还包括传统乡村社会中文化权力、道德规范等一种宽泛意义上的社会权力,依靠这种权力来处理乡村公共事务和维持公共秩序。
乡村政治是寓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很长的历史时期似乎与统治关系、制度等这些概念相距甚远。由于传统中国社会实行“王权止于县”的制度安排,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靠的不是政治权力而是礼俗。因而也有人认为乡村“无政治”,村庄是一个“去政治化”的村庄。事实上,乡村政治虽然不同于国家政治,但在宏观的国家政治环境下,国家政治体制的变迁与建构,都无不影响着乡村生活,尤其是乡村的政治生活。在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形态的转型过程中,即在近代百年来,乡村社会已经不再是呈现原来静止、封闭和单质的特征,乡村政治因为国家权力的下渗而呈现不同于以往的政治图景,乡村政治同时也就被纳入整个国家政治的变迁体系之内,但这种变化并不同于上层国家政治的转变而呈现一种变与不变的共生态,即新的国家政治权力的渗入和旧有传统社会权力的互构。
现代国家指涉的是吉登斯意义上的现代民族-国家,他根据一般的社会转型过程把国家形态分为三种发展序列:传统国家、绝对主义国家和民族-国家。在传统国家形态下,阶级分化十分明显,并表现在城乡之别上,也就是说上层阶级居住在城市,下层阶级居住在乡村。城乡之别不仅体现出阶级差异,而且还表示传统国家行政力量涵盖面的局限性。在任何形式的传统国家中,政府对社会的行政控制都被限制在城市之内,而对乡村的行政控制相对较弱,因而在传统国家下,乡村表现出“去政治化”或“无政治化”的形貌,权力控制的触角或者说国家政权机构基本上不延伸至乡村社会。绝对主义国家是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过程中的一个过渡形态,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奠定了基础。所谓民族-国家,“它是统治的一系列制度模式,对业已划定的边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1]它是一个拥有边界的权力集装器,内部装着被国家垄断的武器、权力、军事武装、信息资源、物质资源等。
现代国家建构主要是体现一种现代制度建设的过程,它包括一系列组织机构的设计及其权力的运行方式,最明显地表现于对处于国家中心较远的边界和以往较少控制的基层社会进行行政控制和监管。而推动这种国家形态转变的基础是两种资源,即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所谓配置性资源指的是物质资源,它表现在国家的现代组织形态建构上所需的各种物质资源从基层社会中的汲取。而权威性资源指的是行政力量的源泉,即指现代国家组织机构向下延伸至乡村社区,把国家的正式权威以机构作为载体下渗到乡村社会,并塑造和维持、控制乡村社会新的政治秩序。
吉登斯认为这两种资源是不可分的,它们的联系机制是工业化。工业化不仅导致物质资源的增长,而且导致工业主义作为一种行政力量和个人行为取向的发展以及权威性资源的开发。进一步地讲,商品化使法律成为全民准则,税务成为国家控制工业的手段,劳动力成为工作区位的附属品,国家成为世界体系的一员。而对于后发外生型的中国而言,很显然,工业主义在近代的中国并没有蔓延开来,商品化在乡村社会虽然存在但并没有成为一种推动乡村社会秩序控制规则的转变,税收却成为国家向乡村汲取资源的一种主要手段。
传统和绝对主义时代的中国社会形态,基本上是独立地发展起来的。但是,中国现代国家的创立过程离不开吉登斯所说的全球化,也就是说是在与外国的密切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建立一个强大的国族是清末以来一些接受了欧洲政治理论的中国知识-政治精英的共同理想,尽管这个理想至今仍末实现,但它的追求却贯穿了20世纪的中国历史。在20世纪的中国,吉登斯所言的四种制度丛结即高度监控、资本主义企业、工业生产及暴力的集中化,它们的建构都是以“现代化”为名的。如果我们比较一下20世纪中国政府体制和以前的制度,那么我们可以看到,以警察、税收、人事档案、单位等为核心的监控,其存在的空间之广,社会渗透程度之深。在现代民族-国家的成长中,社区内部的人民不断地被从地方性的制约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行政监视、工业管理、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的过程。但在近代变迁中的中国乡村来说,乡村社区的人民尽管受制于外来即所谓国家的规范,但乡村社区的地方性制约仍然存在。
清末之前的绝大多数时间里“王权止于县政”,即国家政权只延伸到县一级,乡村基本上是自治状态。在县以下的乡村社会里,虽然有着一套制度设计,不论乡里体制,还是保甲体制等,基本上都是一种虚化的政权,而且一直到清代,中国乡村行政机构的称谓都是混乱不一的。[2]乡村士绅依靠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乡村礼俗维持着乡村社会秩序,他们是乡村实际的统治者。虽然地方上在政府正式机构之外存在着体制外人员作为政府与乡村的联结,即所谓的吏员,但他们在乡间地位比较低下,并且礼让于乡村士绅。当时基层社会控制的制度是断断续续地实行的,并随着朝代的衰落而走向式微;而且县以下的社会控制单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其长官也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官僚,而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依赖的多是地方上的士绅和强人。这种乡村政治结构也被张鸣称为“虚拟”的乡村政权。
在清末,统治者在富国自强的口号下,以乡村自治为名,强化其对下层人民的控制。1901年袁世凯就任直隶总督之时,不仅集中发展新学,而且倡设警政。1902年,在保定府试办近代警察,设立警察总局,创办警务学堂。不久,袁世凯又上奏清廷提出应以新的巡警制度代替旧的保甲制度。1904年,有农村地区实行在殷富地,按五十户设巡警一名;在穷僻地,百户设其一名,并规定巡警军械服式一律统一,须经过正规训练。巡警制的设置是由分区开始的,然后按村计户,保举警察,由各村自筹经费。但这种制度并没有在全国全面实行,由于部分地区实是坚持执行旧有的保甲制度;再则也由于村、区两级的巡警财政由当地支付,因而在地方上往往行不通。
清廷实行新政后,根据1909年相继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地方乡村开始了自治改革。这种改革使得原来的乡村政治结构发生了转变,因为有了新自治机构的设立,乡绅的功用发挥方式也随之进行改变,并且开始依托乡镇的自治机构,而不再是以前的乡村文化网络资源。如此以来,乡绅的权力第一次不仅公开化而且制度化了,是被朝廷以法典的形式制度化了。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一是村社精英的势力得到了空前的膨胀,并从后台跳到了前台,赤裸裸地掌握了乡村的政治权力,原来的里、甲长就被彻底边缘化了,地方精英对乡村的统治从间接化为直接;二是精英的直接掌权,隐含着他们对权威性资源的直接占有,精英的功利性增强,传统的道德权威难以维持;三是自治机关管的事无所不包,使得它们与地方政府捆绑在一起,借助政府的暴力来推行政务,从而在无形之中,国家政权借精英之手将触角伸到乡下,揭开了国家权力下移的序幕。”[2]
对于清朝而言,推行自治既是舆论推动的结果,亦是为了缓解偿还赔款、兴办新政巨大财政压力的应急措施。现代化的改革所需的财政资源几乎都拱手送给外国列强时,当关税与盐税的增长已与政府开支无关时,政府现代化进程中所有经济、政治、军事上的支出只有从乡村汲取。这种汲取本身在传统的乡村治理结构下已经不能奏效,便不得借助地方精英的力量,赋予他们更多权力,完成行政网络延伸的使命,征集所需的各种费用。而这个过程伴随着的实际上还有科举制度的废除,在这种情况下,原有乡绅中的优秀分子却纷纷逃离乡村而寄居城市,造成乡村的劣绅化,实际上更多是乡间的地痞之类对原有乡绅位置的替代,从而加剧了农民对统治者的忿恨,瓦解着统治者的根基。[3]
民国时期,国民党对农村的关注其中主要是共产党在农村的红色割据。在军事围剿的同时,开始对农村问题进行重视。尽管“乡村自治”是作为一种改造方案提出,其实质也是为了加强对乡村的控制。但此时的乡村自治的内涵已不同于以前。国民党的“乡村自治”首先的内容是行政意义上的乡村政治清理,其中包括清理和健全乡村行政系统,重新划分县以下的行政区,建立健全各级机构,清查户口,健全和完善地方武装。此时行政系统的改制与今日的行政建制十分相似,但民国时期乡村自治并不是国民党内在的需求,同样是基于外部的压力和推动,还有防共反共的需要。所以文本上的设计在现实中大多并没有执行,当时是“名为自治,实为官治”。由于国民党在乡村社会权威的缺失,不得不依靠武化和劣化的地方精英来打通上面,乡村行政系统因而还是由地方精英所把持。因为乡镇的地方武装虽然名义上由政府派人训练和管理,但由于缺乏财政支撑,其所起的作用仍不如地方民团,警察也还只是在城市起点作用。虽然民国政府推行乡村自治的本意是加强国家政权对基层的控制,但由于打着“自治”的口号,而且推行的力度不大,所以乡村的政治结构仍然由地方上的精英占有主导地位。于是便放弃了自治的方案,直接诉诸传统最赤裸而冷酷的资源,恢复并强化保甲制。这种保甲制原意为一种军事制度,同时在乡村社会也是一种地方统治制度,负有了治理的功能。但这种保甲制度的意义已不同于传统的制度,它内含三层意思,即一是清查户口,二是互保连责任制,三是使农村社会组织军事化。虽然国民党在乡村实行保甲制以失败而告终,但却同样也表露出作为上层的国家想对基层社会进行控制的愿望,只是由于它有悖于农村的传统,破坏了农村的“自然状态”,是以这种政治结构并不长久。此时乡村政治面貌,又因有共产主义势力在乡村的扎根,使得乡村政治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图景。
从以上中国近代乡村政治的变迁图景中可看出,有一个外来主导力量那就是来自于现代国家的建构。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在逻辑即建设过程中所需的资源必需从乡村汲取,国家政权着力对整个社会(当然也包括乡村)进行控制,必然使得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渗入和控制,这种外来力量促发着中国近代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展开了一系列的变迁。
伴随着现代国家的创立,需要从乡村汲取资源,从而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势力范围也会随之扩大,这成为对后发国家的一个基本事实判断。如此以来,乡村政治机构的设置本身也不再是乡村社会自主衍生的结果,即为了地方的生产资源的自发积累和再生产的目的;亦非国家分配地方利益的组织和制度渠道,而实是国家运用正式权力把国家势力范围向乡土延伸并汲取资源以及加强对社会高度控制的产物。
现代国家的强化过程实是不断压缩了乡村社会的自主空间,同时也使得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在礼俗等力量之外又加入了另外一种新的力量:国家正式权力或者说体制性权力。在前现代国家,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一直处于一种相当松懈的状态。中央政府亦从没有在乡村社会创设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地方行政机构,用于监控和维持乡土社会秩序。乡土社会中,国家的在场间或表现于观念形态或各种意识形态之中,以各种仪式为载体。再则,乡村社会的民间组织和地方士绅等都同整体的或上层的国家政治和利益有着区别,民间仪式所承载着地方认同意义心理又往往排斥着国家官方仪式的进入。[4]而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再现或在场,不仅仅表现于以往的各种仪式、意识形态或部分个体身上,而同时更强烈地体现于组织之上。国家在人们的认识中也与实体组织的载体呈现更接近,并且乡村社会的利益,无论是自愿与否,都在更大程度上服从于整体的或上层的国家利益。[5]
但是,从国家对乡村社会侵入的历史发展图景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国家一直试图进行着控制乡村的努力,并且也推动了乡村政治的变迁,但实际上国家并没有完全控制着乡村,也就是说国家自上而下的侵入力量与乡村社会内生的一种力量一直处于博弈与互动之中,这两种力量或者说这种张力演发于乡村社会的基层权力组织结构或政治格局的变迁过程之中。
[1] 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M].胡宗泽,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147.
[2] 张 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15-16,45.
[3] 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1986.
[4]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5] 王铭铭.走在乡土上——历史人类学札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江 河)
State Regime Construction and Changes in Rural Politics of Modern China
XIA Guo-feng
(School of Economics,Political Science&Law,Xiangfan University,Xiangyang 441053,China)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describe some changes in the late Qing-Dynasty and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The modern state regime construction is one of important variables to the change of rural politics in China.The article tries to depict how to change rural politics in the process of the modern state regime construction and it will present some specific changes in this field.
Modern state;Rural politics,State regime construction
D663.1
A
1009-2854(2012)03-0017-04
2011-10-31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09YJC810033)
夏国锋(1981—),男,山东济宁人,襄樊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讲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乡村治理。